加拿大华人论坛 德国生活请教本版有经验的大神-关于卖房交税问题
在加拿大
各位好,现有以下问题,想请教本版有经验的小伙伴。
我们在18年卖了一套3年的公寓,由于只是不定期住在里面,所以卖出后交了spekulationssteuer。今年我们房屋置换,卖了之前自住了4年的房子 (自住房升值部分不需要交spekulationssteuer)。本人现在还有一套出租公寓,10年期限即将到期,想在明年初10年期到就卖掉。如果明年这套公寓卖掉的话,我们就相当于在5年间卖掉了3套房子。这样的话,我是否需要考虑 3-Objekt-Grenze (即个人5年内卖出3套房子,按商业行为交税这条) 这个规定呢?我在网上查了查,有些地方提到自住房和超过10年期的房子不属于 3-Objekt-Grenze 的范畴,但我想本版大神多,特来请教,希望有经验的小伙伴不吝赐教。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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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luxus的问题
据我所知,你说的对,自住房和超过10年期的房子不属于 3-Objekt-Grenze 的范畴。3套也没事儿,第4套才开始有事儿。不过因为德国的法律总是ausnahme嵌套ausnahme嵌套司法解释嵌套判例,具体你的房子是不是符合标准呢?我觉得最好找个报税师做到滴水不漏。半小时几十欧元买个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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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楼主你18年卖的那套自住三年房为啥要交投机税啊,你不是没出租么,虽然不定时去住一下也算自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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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好,谢谢你的信息,我也写邮件问我的steuerberater了,他还没有回我,我同时还想再了解一下其他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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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8年的那个房子是没有出租,具体说是放在那父母来了住一下,所以同时还有另外一套自住房,我们的住址都是anmelden在另外那套里面,严格按照法律那个房子没有出租但是也不算自住(没有anmelden),所以应该算是空置,按规定需要交那个投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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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两套房都在一个城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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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没有办法作为第二住所,之前也没有想过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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