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德国生活婚姻需要的不仅仅是爱情,还有更多
在加拿大
作者:平淡如菊花灿烂
题记:从古代门当户对到近现代经济为基础的婚姻制度
门当户对:最早出现在“西周”
释义:古代居民建筑中大门建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家长倾向为其子女选择个人及家庭经济,社会地位相应的配偶。《现在考虑较多的是………》
费孝通先生曾提到:“高度的契合”不易凭空而来,只能在相近的教育和人生经验中获得!由此,门当户对虽是表面上的经济相当,实则是两个家庭及男女双方之间的精神沉淀与价值观的契合,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是完全”的封建糟粕,而是长辈看到其合理之处,择偶标准的现实生存意义。
恋爱是两个人的事情,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合理性在于:《一》森严的等级封建制度将择偶男女双方各自拥有的社会资源进行转换的一种惯常行为。《二》经济因素的考量和现实生活的需求是造成中国古代,近代,现代社会盛行门当户对婚姻观的另一重要原因。《三》“父母”能看清楚婚姻中除爱情之外,还有经济条件,价值观念,文化差异,生活习惯,取向行为,道德标准,共同语言等才能保持婚姻长久的稳定性。
热恋中的男女,总认为爱情是纯洁神圣的,可以超越一切。但若要以结婚为目的就不仅仅要求在选择人生伴侣时要考虑爱情因素,更要注重“家庭文化”上的门当户对,由爱情产生的容忍和忍耐毕竟是有限的,只有相近的生活习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三观相近等才是保证家庭稳定的必需因素!
自古婚姻,皆为喜事,须情为上,理为中,法为末。然而社会人心浮躁,人品秉性各异。
广大乡村人品质朴,蜚短流长,不堪压力,此法不必看!北上广深,一线之城,生活压力巨大,人情淡薄,各自为利,此法必读!
婚前协议,证人心,明性情,知是非,识决断,辩真假!若真心,协议则为废纸一张;若假意,人我悬殊,或将惊恐!
《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第十三至三十一,第十七条第4小条和第十八条第3小条相抵触!第十九条则是对前面两条的肯定和协商。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三》中的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上述解释是都是补充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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