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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
服务内容:英国高院上诉成功的企业家移民案例(上)服务地址:UK联系人:Yao Yan电话:078887 29208邮箱:[email protected]其他联系方式:Wechat:yanyao821详情 企业家移民一度被认为是高拒签率的英国移民类签证,其中主要的一个拒签原因,就是面试没有通过。如何挑战移民局权威,维护自身利益反败为胜,下面这个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关键点(i)第1级企业家允许申请人提出的商业计划,即投资已运营现有英国企业,使用规定的最低资金200,000英镑来购买第二项业务,以发展和扩大现有企业,这与移民局的规则要求是一致的。
关键点(ii)移民面谈可能是不公平的,从而使得由此产生的决定是非法的,如果对准备好的问题缺乏灵活的结构性,依从性,则排除了重复或澄清模糊问题和/或调查或阐明所给出答案所必需的自发性。
文中 ECO 特指 Entry Clearance officerECM 特指 Entry Clearance Manager
A.企业家签证申请人的拒签经历1.申请人是在2015年5月18日,首次境外企业家移民签证递交后,在ECO对申请人进行面试之后,即被移民局做出拒签决定。而后,2015年9月17日申请的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也被拒绝。2015年11月6日提交了Protocol letter 行动前议定书的答复仍然维持了拒签的判决。2.上级法庭Upper Tribunal的初始决定是拒绝批准对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在出庭听证会之后,2017年1月9日的一项后来的命令扭转了这种情况。申请人的质疑是基于两个中心理由,即程序不公平和误解/误用移民规则的相关条款(“规则”)。
B.申请中主要受到质疑的问题简而言之,ECO拒绝的理由如下:(a)虽然已提供不低于200,000英镑的资金的书面证据,但由于申请人在面试时作出的反应不一致,这笔资金的来源不被视为“ 可行或可信 ”。(b)鉴于申请人表示有意以50,000英镑的价格购买现有的eBay商店,“ ......您只能获得150,732英镑的投资余额。鉴于此,您持有的200,000英镑将无法继续使用。(c)“ 在面试期间,您确认您了解了您的商业计划的内容。但是当被问及有关商业计划的初步问题时,您正在查看该信息。 ”(d)“在您被问到2016年的预计营业额。您给出的答案与业务计划中的数字不符。当被要求解释时,你说商业计划是基于预测的,你现在通过经验给出了你自己的想法,并且商业计划是最低限度的,并且你预计会获得更多。有理由期望一个真正的企业家能够很好地掌握他的财务状况,而这些答案表明,就您而言,您的计划和现实中详述的市场研究是两个不同的事情。这一建议表明任何研究要么不相信,要么你没有进行过所谓的研究。这些不是我期望的企业家希望进一步拓展业务的答案或行动。“
以下是ECO的综合结论:“ 鉴于所有这些,我不满意您持有的资金真正可供您使用,您真正打算将资金投资于英国的企业或企业,或者您真正打算建立或接管企业或在英国的企业。 “
仅仅两天后,申请人在2015年5月20日的一封信中提出了详细的质疑。2015年6月3日的行政审查,并确认ECO的决定。仔细分析,虽然语言略有不同,但重复上述第一和第四个原因,即(a)和(d)。随后于2015年10月23日发出上述行动前协议(“PAP”)函。
值得注意的是,在回应后者时,ECM放弃了四个拒绝理由中的第一个。ECM提到了面试问题和答案,其中涉及申请人可获得的必要最低资金20万英镑,在面试中发现了两个缺陷。首先,ECO“...... 在这一点上没有进一步询问你......”(关于必要资金的可用性来源)。其次他“...... 在拒绝通知中错误地解释了你的回答 ”。第二个原因是维持(b),用以下术语表示:“ 您必须持有的不少于200,000英镑必须是真实可用的,并且在您为了您的业务或业务目的而花费并到以前的业务所有者那里,而不是进企业,不属于被允许的“花费类型。
维持上述拒绝理由中的第四项即(d),业务计划中预计的营业额2,489,643英镑以及申请人在面谈中提出的300,350英镑的预测,继续:“ 正如您将注意到的那样,您的建议营业额远远低于您的业务计划中详细列明的2016年预测营业额,因此这会破坏您的整体可信度以及您对业务计划中包含的不同预测的理由。您和您的商业计划之间财务预测的这种显着差异并不表示真正的企业家拥有可行且可信的商业计划。 “最后,ECM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
C.企业家不允许的“投资”或“花费”支出类型本案中,申请人仍然可以获得最低资金--20万英镑 - 直到用于其业务或业务为目的。“ 投资 ”或“ 花费 ” 排除的条款。有四种不包括的支出类型: (i)申请人自己的报酬。 (ii)从之前的所有者处购买业务,其中资金转到之前的所有者而不是业务。 (iii)投资于申请人作为自雇人士或董事经营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iv)任何不直接用于建立或运营申请人自己的业务或业务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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