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 父亲起诉要求探望
在加拿大
与老父不和,小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老父一纸诉状将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赡养和探望。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赡养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孙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探望原告孙老伯一次,每逢春节丶中秋节丶重阳节丶孙老伯生日各探望孙老伯一次;驳回原告孙老伯的其余诉讼。年近八旬的孙老伯退休前是一名教师,其共生育二女一子。往昔,孙老伯与妻子离婚后单独借房居住至今。长女居住于外省市,二子患有精神疾病,三女即孙女士居住于本市,多年前已离婚,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孙老伯现退休工资为每月6050元,并参加了医疗保险;现免费借住于沪上亲戚房屋内。2012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孙老伯住院医疗费自负部分为1.8万余元。孙老伯与孙女士的关系原先尚好,并常有往来,后来因双方对家庭事务的认识各有不同,父女之间往来日渐疏少。多年前,孙老伯与孙女士曾经有过一场三年之久的赡养官司。2014年11月,孙老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孙女士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负担其2014年以前的住院医疗费9000余元以及2014年以前的护理费7120元;孙女士每两个月探望其一次,每逢春节丶中秋节丶重阳节丶其生日各探望一次。孙老伯在法庭说,自2011年以来,就联系不到小女儿孙女士,她也不回来探望。自己现年老多病,生活无法自理,虽居住于上海,但医疗保险在外地,一旦生病,她也不护送其回老家住院治疗,为此提起诉讼。孙女士则认为,自己2006年离异,且一直失业。父亲曾于2005年在没有任何理由之下起诉要求断绝父女关系,并索要100万元赡养费,自己为此受到严重伤害,父女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丶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难以支持原告要求其每月负担生活费1500元及部分医疗费丶护理费的诉请。而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望的诉请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具体探望次数亦合情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当然,被告赡养义务的履行并不免除原告其他子女的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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