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加州离婚程序中的财产分配原则
在加拿大
加州实行夫妻共同财産制,在夫妻双方没有婚前或者婚后的财産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持续状态下取得的财産属于夫妻共有。夫妻一方在婚前和在以离婚为目的正式分居以后,所取得的财産属于其个人财産,另一方无权获得。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和继承所获得的财産,属于其个人财産。同样的,个人财産所産生的利息和其它财産,也属于个人财産。属于个人财産的部分在离婚过程中,另一方无权分得。举例来讲,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赠送给自己小孩一栋房子, 这栋房子属于被赠送方的个人财産,房子出租所産生的租金相应的属于其个人财産, 如果这一方用租金买了一部车,则车子也是其个人财産。除非夫妻间有能证明的赠与行为産生,如果离婚,这一部分的财産,另一方无权分得。 除掉夫妻的个人财産所剩下的就是夫妻的共同财産部分。 如果没有婚前或是婚后财産约定,在离婚过程中,共同财産要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作平均分配。这就意味着,夫妻的共同财産减掉共同债务所剩的财産,夫妻每方分得二分之一。 但是,这里所说的平均分配,并不是说每件东西或是财物都要一分为二,而是双方最后分得的财産的总市值大致相等。关于各项财産,双方还是要协商或是由法院裁定归属。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或由法院裁定一方获得房産, 另一方获得银行帐户中的存款,而双方获得的财産市值大致相等。在桉例中常见的是,法院基于孩子稳定生活的需要做出判决让有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分得住房,或是基于实际考虑让经营某个公司的一方分得公司而得以继续经营, 而另一方获得数额相应的补偿。 当然如果财産的市值无法适应分配的要求,法院有可能裁定出售某部分的财産然后分配出售所获得的价值。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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