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加州婚姻家庭法中孩子抚养权与探视权的几个问
在加拿大
加州婚姻法对离婚后双方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的规定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人身监护权”(Physical Custody),另一个是“法律监护权”(Legal Custody)。人身监护权是决定哪一方要与小孩共同居住,对小孩负责人身上的照顾和监护。法律监护权是指对小孩的教育丶医疗和宗教等进行决定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要对以上两个方面的监护权进行决定。在加州,法院鼓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孩子的法律监护权,以便於父母对小孩的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作出共同的决定,共同参与小孩的成长与教育。 法院会将小孩的人身监护权按照具体情况交由一方或双方。父母按法院决定由一方或双方轮流与小孩居住在一起。最常见的情形是小孩大多数时间与父亲或母亲一方居住生活在一起,而另一方父母享有“探视权”。在有些情况下,法官会视具体情况让父母各有一部分时间与小孩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但这种情况有时候会造成小孩生活与学习上居无定所的情形。 如果法院判定一方享有人身监护权而另一方享有探视权,往往会同时作出探视的时间安排。常见的此类安排包括隔周一次的探视或与小孩在一起度过周末的一天。在小孩放假时,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与小孩在一起度过假期的一半。 加州法律之所以奉行上述原则,是基於“孩子利益优先”的原则,这样的立法及司法安排会增加小孩与父母共处,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尽量保持健康的心理和愉快的心情,减少父母离异对小孩心理的冲击。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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