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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
孩子身份保护法(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简介:布什于2002年8月6日签署了孩子身份保护法(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该法的目的是解决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因移民局处理案件的拖延而带来的问题。美国移民法规定凡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为孩子(CHILD)。由于处理案件的的拖延,许多在申请时的孩子在案件处理的时候已超过21岁。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孩子们就不够资格移民美国或不能在美国获取绿卡。根据孩子身份保护法对于以下几类情况做出了新规定:1)美国公民的孩子年龄应以其申请(130 )表时的年龄计算;2)绿卡的持有人申请他们的孩子,如申请人后来加入了美国国籍,其被申请的孩子的年龄以父母入籍的日子来计算;?3)对美公民的国已婚子女,如果子女后来离婚了,其年龄以离婚之日算;4)对未入籍的绿卡持有人的孩子,其年龄应从从有配额那天算,减去等待名额的天数。比如,孩子在有名额的那天是21岁零六个月,等名额的时间是10个月,在减去这10个月后,该孩子仍然可以移民美国或在美国拿绿卡。但是,这类申请有一个条件,即孩子的绿卡申请应当在一年之内提出来(指130之后的485表);5)****和难民的孩子的年龄从父或母亲的****和难民申请时的年龄来计算。儿童保护法申请信模版:在收件人栏写上签证中心的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在主题里写上你的案件号码:GUZ2000123456以下的英文你复制进内容框里,修改中文部分为你自己的案件材料,然后发送就行了.Case Number:GUZ2000123456Petitioner’s Name:美国申请人名字date of birth : 美国申请人出生日期Beneficiary’s Name:主受益人名字date of birth : 主受益人出生日期Preference Category:F4-BROTHERS AND SISTERS OF U.S CITIZENS My Priority Date: Foreign State Chargeability: CHINA-MAINLAND Dear Madam/Sir,Thanks for reading this mail. My prioroty has arrived in september 2010, My name is主受益人的名字, Case Number: GUZ2000123456, my Priority Date is 优先期. I think my daughter is eligible for the US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So I would like to apply CSPA for my daughter. I hope she can go to America with me. Could you please check the detail information of my case? Please find enclosed here with the original birth certification of my daughter. Please find my case information detail as follows: CASE NUMBER: GUZ2000123456 Priority Date:优先期 Approval Notice Date:批准日期 Petitioner’s Name:申请人的名字 Petitioner’s Date of Birth:申请人的出生日期 Beneficiary’ Name:主受益人的名字 Beneficiary’s date of birth:主受益人的出生日期 My daughter’s information is detail as follows: My daughter’s name:超龄儿童的名字 My daughter’s Date of Birth:出生日期 According to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we believe that my daughter is under CSPA protection, and she is still qualified to apply Immigration Visa with me. Really appreciate for your kind help in advance. Waiting for your replying. Thank you again! Best wishes, sincerely yours 主受益人签名2 如何利用《儿童身份保护法》和《美国爱国者法案》保持“儿童”身份??《儿童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可以人为地将小孩的年龄冻结在 21岁以下,以便小孩在父母申请移民时仍然保持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资格。然而,CSPA有时也不能保护小孩避免超龄。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讨论如何把CSPA和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结合起来哂茫允剐『⒌哪挲g维持在21岁以下。在《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的Section 203(h),CSPA的Section 3和国务院2003年1月5日的电文中,都有对优先类别移民申请中随从子女的年龄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摘要如下:“F-2A案件中的主受益人丶优先类别和抽签移民中的随从受益人的年龄计算方式是,签证生效时小孩的年龄减去案件审理时间(从递交申请到申请得到批准的那段时间)。签证生效日期是配额排到日期(date on which the priority date became current)或申请得到批准的日期(date on which the petition was approved),两者中较为靠後的那个。”并且,在Section 203 (h)中也要求,该小孩必须在签证生效的一年内寻求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下面我们将举个案例来说明,利用Section 203 (h)中的计算方式,也仍然不能解决小孩的超龄问题。在1992年,美国公民A为他在中国的妹妹B申请移民,属于亲属移民第四类优先。A在1992年5月1日为B递交了I-130申请表格,60天後I-130得到批准。但是,直到2005年2月1日,B才等到配额。B有一个女儿C,在递交I-130的时候她已经8岁。C出生于1983年11月1日,到2005年2月1日时,C已经21岁零3个月了,不能跟随她的母亲一起去美国。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利用CSPA是不能保护C的移民权益的。即使我们从21岁零3个月中减去I-130审理的时间60天,C也仍然是21岁零30天。但是,别放弃。美国爱国者法案Section 424 (2)中的相关部分规定:“如果外籍人士是2001年9月11日或之前递交的移民申请的受益人,并且在2001年9月以後满21岁,在判决这种申请时,该外籍人士可以在其21岁生日後的45天内仍然被视作儿童身份。”根据爱国者法案Section 424 (2),C在21岁生日後的45天内将会保持儿童身份。她的21岁生日是2004年11月1日,因此,C可以维持儿童身份直到2004年12月16日。如果我们现在结合利用Section 424(2)和Section 203(h),C在2005年2月1日仍然是儿童身份。根据Section 424(2),C可以被认为在2004年12月16日才满21岁。到2005年2月1日时,她是21岁零45天,然後我们还要减去案件审理的时间60天,因此,在2005年2月1日,C的年龄在21岁以下。她仍然有资格作为随从受益人获得移民签证。这是利用爱国者法案和儿童身份保护法来决定小孩年龄的一个很新颖的案例。在国务院给领事官员的电文中,也规定了如何把爱国者法案应用于CSPA的Section 8,来处理CSPA何时生效的问题。我们摘录了一些相关部分:“在判定外籍人士是否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或之後超龄,爱国者法案的45天规定也适用。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外籍人士是2001年9月11日之前递交的申请的受益人,在其21岁生日後45天内仍然保持儿童身份。例如,外籍人士在2002年8月5日满21岁,并且是2001年9月11日之前递交的申请的受益人,那麽在2002年9月19日之前都不算超龄。因此,在这个例子中,即使外籍人士在CSPA生效之前,即2002年8月6日之前满21岁,他仍然可以算作在2002年8月6日後才超龄。所以他仍然适用CSPA,不管他是否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已经递交了移民签证申请。”以上的这些国务院指令把爱国者法案广泛地应用于2001年9月11日之前递交的申请的受益人和随从受益人。在实际情况中出现的一些关于CSPA的案例也表明,CSPA应该被更广泛地哂谩OM藗兛梢杂行ЫY合利用CSPA和爱国者法案的Section 424 (2)来冻结小孩的年龄,使其能够获得移民签证跟随父母去美国,实现家庭团聚的美好愿望。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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