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有关收养子女的移民法律问题
在加拿大
从移民法的角度来说,收养子女应分为收养孤儿和收养亲生父母在世的子女。两者牵涉到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现在谈谈收养亲生父母在世的子女问题。 一丶收养子女不得超过十六岁 一般说来,子女是指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儿子或女儿。然而收养子女,则不得超过十六岁。不过,十六岁是指收养的手续必须在十六岁以前完成,申请移民在十六岁以后也可办理。 二丶必须与收养人居住至少两年 被收养子女必须同收养人共同居住至少两年,或收养人必须享有两年的监护权。移民局在审理收养申请时,对这两点最为注意: 1丶共同居住 收养人必须提供有关共同居住的文件,其中包括: --收养人拥有或保有被收养人居住的房屋或住所;--收养人在经济上抚养被收养人的证明。 如果收养人同被收养人即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往往会引起移民局的怀疑。同时,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一起居住的时间很短,也会受到移民局的注意。比如有一案例,居住在美国的叔叔收养了居住在菲律宾的侄子。在办理好有关收养手续后,叔叔便飞回美国,侄子则和自己的亲生母亲一起生活。当叔叔后来为侄子办理有关移民手续时,被移民局否决。 2丶法定监护权 仅仅出具非正式的监护文件,即使是经过公证的监护文件并不能满足移民局的要求。必须经过收养人所在地的法庭或其他政府机构批准,法定监护方能生效。 三丶收养必须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家的法律 为了防止买卖儿童的现象发生,收养必须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点有时会牵涉到十分复杂的国际法,在申请时应加以注意。同时,中国一些约定俗成的收养形式,如过继等,都无法得到移民局的承认,必须办理正式的丶政府有关部门承认的收养手续。 四丶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及兄弟姐妹无法申请移民 一旦收养手续完备,被收养人通过收养移民美国,其亲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与被收养人的关系即告终结。其父母及兄弟姐妹都无法通过被收养人移民美国。在1993年的李氏案例中,申请人在入籍之后,为其收养父母申请移民。其收养父母的移民批准之后,申请人又为其亲弟弟申请移民。移民局认定,由于申请人已经被收养,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关系已不复存在。因此没有批准这一申请。 然而在1995年的一个案例中,移民法庭对被抚养人的亲生父母的移民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该案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被申请人的亲生父母即兄弟姐妹仍可申请移民: 1丶被收养人并非通过收养关系移民美国;2丶收养关系已经正式结束;3丶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正式恢复。 五丶申请被收养子女移民的手续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请人应填写I600表格,并出具如下证明材料: 1丶收养关系得到收养人国家的法律批准和承认;2丶收养人所在地的法律认定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具有法定管辖权,并在一起居住达两年以上;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为永久居民,被收养人可直接申请移民,并可按照收养人的排期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公民入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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