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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常识邓洪律师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对法律的无知,并非辩护的理由。华裔新移民刚到美,除语言及文化上会遇到不少困难,也经常因为对美国法律的了解而不心心误触法网。例如,因爲生活或工作压力而对配偶施暴,管教小孩时体罚过重等。美国的法律分爲民法及刑法两大类。民事诉讼主要目的是要求金钱上的赔偿,而刑法是社会对个人行动的一种规范措施,如果触犯刑法,将可能会被判罚牢刑。从一九九六年以来,尤其是在九一一事件后,刑法对非美国公民的惩罚更加来历,笔者从处理上千宗刑事案件中总结一些心得及体会,撰文供大家参考。自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以来,美国移民法对一些在美国触犯刑法的移民限制更严,如果新移民不小心触法,而没有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替自己维护权益,其刑事案件的结果很可能会影响他们将来申请绿卡和公民入籍。因而,了解到美国宪法所提供的权益以及美国的刑事程序,将可确保在发生状况时更好地保护自己。如何与警察打交道中国人有句话说:「秀才遇到兵,有理难说清」。我们在美国生活的华人几乎每个人都害怕与警察打交道。当然,我们大家都生活在一个社区里,当执法机构需要民衆的配合时,我们大家都有责任尽量与警察合作,如提供綫索丶防范犯罪行爲等。不过,法律上并没有要求每一位民众都有责任回答警察的每一次询问。事实上,美国宪法第五项修正案赋予每一位民衆「沉默权」及「隐私权」。如果警察没有逮捕令或搜查令,民衆可以将警察拒之门外。纵使警方有这些文件,被逮捕的人士仍然可以保持沉默,警方不能以暴力或其它不当手段来迫供。美国宪法还赋予每一位民众聘请律师的权利。一些警察往往求功心切,或对新移民文化及语言的不熟悉,而常常会误会或误解新移民的回答。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熟悉警察的调查方法,又知道刑事指控所需的证据,因而,如果发现警察正朝着自己来时,应尽早寻找刑事辩护律师来帮忙,以避免越描越黑的局面。万一被逮捕时当警方认爲证据充足时,他们就会向法官申请逮捕令。当警员持着法官命令前来逮捕时,或者当警察值勤时发现有犯罪行为而逮捕嫌犯时,警员在问话前必须向嫌犯提供美兰达警告时--“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你说任何话,你说的所有话都可能在法院上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利谘询律师,并且在被问话时有权要求自己的律师在场;如果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法院将会指派一位公共辩护律师。”在此时,最佳的保护方法就是行使自己的沉默权,不要回答任何人的问题,幷要求打电话给律师。在此场合,往往是讲多错多,警方往往会求功心切而收集一切可以收集到的口供或证据,警探经常会断章取义地曲解被逮捕者的解释,在与自己律师面谈前,不要向任何人商谈自己的案件。刑事保释被告被警方逮捕后,有权要求保释出外候审。保释金是用来向法院保证被告会在出牢后出席过堂或审讯。如果被告没有被保释,法律规定被告在被逮捕的四十八小时(周末及假期除外)内就必须过堂。保释的方法有三种,一是自己筹足保释金,交给警方,将来结案后,不管有罪或无罪,只要被告如期到庭聆审,保释金将会全额退还;二是透过保释金公司,他们会收取保释金百分之十作爲手续费用,家属必须提供一些抵押作保,该费用是无法退还的;第三种方江是透过律师在法庭上争取免保(OR)或降保。法院在处理保释金时的考虑因素包括以往的犯罪记录丶案件的严重度丶被告出狱后逃避被起诉的可能性等。辩方律师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减少被告的保释金,或因为被告逃离的可能性不大,而要求免除保释金。不过,法官可以拒绝减少保释金的要求,或拒绝让被告保释出外。犯罪行为的类别大部份的犯罪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轻罪」(Misdemeanor);另一类是「重罪」(Felony)。轻罪往往是犯罪行为程度较轻的罪名,若罪名成立,牢刑最高可达一年;而重罪往往是程度较高,牢刑较长的罪名。州政府丶州议会往往会透过立法等手段制订法例,确定哪些犯罪行爲是重罪,哪些是轻罪。如果所指控的罪名是属轻罪,案件大都在地方法院全部审理完毕,如果所指控的是重罪,案件必须先在法院过堂丶初审。如果法院的法官觉得检方有合理的证据而被告有可能犯错,就会将案件移交给高等法院处理。如果案件进入高等法院,它必须经过过堂丶审前会议到陪审团审理这些程序。庭外协商(PLEA BARGAIN)九成以上的刑事案件在进入陪审团前达成庭外协商而解决。 法院爲快速处理衆多的案件,也鼓励检辩双方达成认罪协议,一来鼓励被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二来节省社会资源;三来给一些初犯者更多一次机会。对于被告而言,庭外协商可以尽早结案,同时还可以避免去陪审团。俗语说,好汉不吃眼前亏,一些被告纵使自己清白,但是担心一旦去陪审团被定罪而可能被重罚,也协商解决了事。不过,在与检方达成协议前,都必须考虑到自己所认的罪是否会有移民方面的影响, 将来是否可以清洗纪录等。审判(Trial)如果案件无法协商解决,该刑事案件就会进行陪审团的程序。陪审团是从社区中选出来的,任何美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担任陪审团。陪审团角色非常重要,他们是事实证据的裁决员。一般陪审团是由十二名陪审员组成,大部份州都要求在所有陪审员都认为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判被告有罪。在现行的加州陪审员制度下,如果十二名陪审员中有一名或以上的陪审员认爲检方未能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时,而会使案件「流审」,如果检察官决定不重审,被告就会被无罪释放。公平合理的审判美国宪法赋予所有被告都有权得到一个「公平合理审判」(Due Process)的权利。公平合理的审判程序包括被告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被告知起诉的罪名,有足够且公平的机会来辩解其罪名,有权让公正的法官及陪审团来裁定案件,有机会在法庭上提供自己版本的解说,有权不被警方逼供或被强压认罪,有权查问及交叉盘问所有提供不利被告证辞的证人,有权由律师代表替自己辩护。而如果案件在某个地区人人皆知,而可能会影响到陪审员的立场,被告有权要求换到另外的地区审理。美国宪法第六项修正案还规定,被告有权要求案件得到快速的审理,案件不能无故一直拖延。此外,被告有权出席其案件的审理,幷且法庭的审理应是公开给大衆参加。美国宪法第五项修正案还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成爲证辞对自己不利的证人,而检方不能向陪审团指称被告因爲有罪而不敢上庭作证。如果庭外协商解决,被告就必须放弃这些权利。罪名成立的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且证实被告的有罪是「超越合理怀疑」的(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说,在判决被告有罪时,陪审员对被告是否有罪,不能有合理的怀疑。如果被告提供证据证实控方未能达到此标准,陪审员必须判被告无罪。这项严格的标准要求与民事诉讼不一样,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只要提供「足够的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刑案的移民影响在一九九六年开始实施的新法例规定,有服牢刑一年以上者,在牢刑结束后,都交给移民局驱逐出境。近年越来越多的警察已开始与移民局合作,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嫌犯没有合法移民身份,或没有公民身份而面临重罪起诉,就放置移民局扣押令(ICE HOLD)。同时,移民执法还透过287(G)计划与全美各地的监狱合作,将定重罪的移民移交移民法庭进行驱逐程序。因而,如何符合资料的新移民,最好尽快申请入国籍,并且注意自己的行为,尽量避免触犯刑法,如不小心触法,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格外小心,要聘请熟悉移民法及刑法的专业律师来作通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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