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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报 历经了一年多的讨论和修改,美国移民局于5月30日正式公布了最终的EB-5投资移民案件审理政策备忘录。这个备忘录代表了移民局审理投资移民案件的最新的政策和态度,是移民局审理投资移民案件的准则。 这个备忘录,除了整理和重述了许多移民局过往的政策外,也倾听了业界的许多的想法和呼声,引入了一些新的内容。这些内容反映了移民局在投资移民案件审理上持越来越灵活和宽容的立场。移民局欢迎和鼓励投资移民的态度已经显露无遗。1丶案件审理的证明标准。 鉴于过往移民官在审理投资移民案件时,任意提高案件审理的证明标准,经常使用清楚且令人信服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等远高于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来审理投资移民案,为投资人准备案件证明材料平添了许多障碍。移民局在新备忘录里反复重申投资移民案件的法定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即只要投资移民申请人递交证据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可能性要高于不成立的可能性,移民官即可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判决而不需要去排除所有的合理疑点。2丶过桥贷款问题。 这个问题是指项目方在募集到EB-5投资移民资金之前先用其他的贷款启动项目,等到投资移民资金募集完毕之后,再用募集的投资移民资金偿还在先贷款的问题。移民局之前对使用EB-5资金偿还在先贷款的方式很不认同,认为这会导致EB-5资金没有用于实际创造就业,真正创造就业的是来自其他地方的贷款,因此EB-5资金与创造就业之间缺乏直接关联,使得投资移民申请不能被批准。 但是,新备忘录规定了投资移民项目方可以在EB-5资金到位前使用过渡性的其他融资安排,只要EB-5资金的使用是一开始就计划好的,或者即便一开始没有计划使用EB-5资金,只要项目方在EB-5资金到位前使用的融资是短期的临时性的融资就可以。3丶区域中心合法组织项目不再受已被批准的行业领域和地理范围等限制。 由于每一个区域中心都有其自己的行业领域和地理范围等被移民局批准的内容,区域中心应该在其已经被移民局批准的范围内组织EB-5投资移民项目。 但是这次的新备忘录出人意料地指出,区域中心可以正式申请修改其被批准的行业领域丶地理范围丶商业计划以及经济学就业计算方式。因此,区域中心将拥有极大的组织投资移民项目的自由度。4丶明确I-829申请中就业产生的合理时间点。 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申请人在申请I-829移除绿卡条件时需要证明法律规定的10个就业已经产生或者在将来的合理时间内可以产生。但是对于多少时间算是合理时间移民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这次的新备忘录明确指出在投资人两年有条件绿卡期满后的1年内就业可以产生的话,那么就算是在合理的时间内。 即移民局认为,合理的时间内,是指两年有条件绿卡期满后的1年内。5丶商业计划的实质性变更不再是I-829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移民局将不再因为申请人在递交I-829申请时实际投资的项目与当初递交I-526申请时候的商业计划书上的项目相比有了实质性的变更而驳回申请人的I-829移除绿卡条件申请了。此前,即便投资人的I-829申请材料可以证明在整个投资移民期间投资资金承担了投资风险丶投入项目使用并创造了足够的就业,但如果投资人的资金投入了一个和当初I-526申请商业计划书有很大不同的项目,那么,这样的I-829申请还是可能被驳回。 现在,只要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出资满足了移民法关于投资和创造就业等的基本条件,即便投资项目的商业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变更,移民局还是可以批准。--------------------------------------------凭着超卓的信誉和成功的经验过去为无数华人申请 EB-5 投资移民绿卡预约谘询:张竹平律师事务所[email protected]: 626-282-2665Fax: 626-282-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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