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09年朋友建议当时还没成婚的先生买房,当时她先生存款不够首付,朋友从国内汇款帮助,当时还填了好像叫gift声明的表格,声明汇款是作为礼物送给她先生的。之后一直由她先生支付贷款。房子业主也只有她先生一个人的名。11年两人结婚。5月朋友通过移民申请,拿到绿卡来到了美国。但现在还没有找到工作。她的丈夫最近态度急剧转变。两人原来有一个银行共同帐户,房贷还款也用这个户口。先生以前也把大部分收入等存入这个帐户。但是上个月开始,发现先生不再把工资等收入存入,并且提取了一些现金并取消了一些账户。日常支出先生也开始使用这个共同帐户的借记卡,而非信用卡。现在帐户内应该还可以支付10月的贷款,但也只够10月的房贷。目前来看,她先生应该是不再愿意支付房贷了,并且以此来等朋友提出离婚。请问,因为业主是她先生,朋友现在可以要求卖房么?如果卖了房子,虽然当时有写gift声明,朋友是否可以收回当时汇来买房的钱?(房子不是负资产,如果卖了,扣除贷款,是有盈余的)。朋友应该怎么做,才能拿回她的钱?她目前还没找到工作,离婚的话,这比钱对她来说应该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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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没有人能提供意见啊?现在的情况是,朋友先生新开了另一个个人帐户来支付贷款,并等待朋友提出离婚。而且很明显,他是不愿意归还朋友出的首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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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律师+会计师的问题, 如有需要应该咨询专业,而不是在这里浪费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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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加州法律,离婚后房产是夫妻一人一半的,前提是该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支付的内容不仅仅包含房款,也包括地税,装修,维修,水电,保险,只要你有证明你付过其中至少一项出自你的支票或银行账户,你就有权分割房产。如果是共同账户,那就更没问题了为什么要提出卖房?应该提出离婚并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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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律师+会计师的问题, 如有需要应该咨询专业,而不是在这里浪费几个月。 By knownbad
谢谢,已经在咨询律师,但律师的说法都不同。而且老实说,律师费很贵,所以在权衡是不是一定要打这个官司,打得话,拿回钱的概率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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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房子只有对方的名字,而且又是婚前买的,属于婚前财产。朋友汇了首付到美国后,听了经纪的关于避税的建议,又签了份gift声明,说那钱是送给她先生的。现在找的律师有一个说,可以拿回来;另一个说,很难拿回。迷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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