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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
2015年2月26日,移民局召开了关于EB5资金来源问题的电话会议,就EB5资金来源的审查标准丶最新趋势以及常见问题作了总结说明,并且回答了部分提问。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代理大量EB5投资移民案件,参与了此次电话会议,在此就会议的重点内容与大家分享。移民局此次电话会议就资金来源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涉及的方面包括:资金来源的回溯时间长度丶资金转移的脉络丶通过不同方式获得的资金的证明要求和常见问题,以及移民局对于申请人的一些建议。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在此特别总结了一些移民局披露的审查标准中与以往不同的变化,以及实际操作中的疑点难点如下。对于初期投入资金的证明移民局近期的一些动作显示,移民局对于资金来源的审查力度加大,对于获得时间比较久的财产,移民局也会追问最初资金的获得方式。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于申请人长期持有的财产,在证明资金来源问题上,移民局一般不会进一步追查。比如,申请人持有5年以上的房产,不需要再证明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但是,一些与会者反映,近期收到一些移民局的补件要求,对于申请人持有了7丶8年的房产,也要求说明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对于很多申请人来讲,这样的记录很难获得,无疑给申请增加了难度。就这个问题,移民局表示,确认最初的资金来源,也是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的一部分。当然,时间相隔越久,部分材料无法获得的可能性也越高,这时候,移民局会根据案件材料的综合证明力(totalityof evidence)来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要求。在这样的政策下,怎样在首次提交材料的时候就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就格外重要。如果是已经提交了申请,收到了这方面的补件要求,如何根据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提供相应的材料说明,也直接关系着申请人的I-526是否能成功获批。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建议申请人在这个问题上,要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提前做好准备。 2. 通过卖房获得的资金来源证明由于中国房市在过去几年内的迅猛增长,在EB5投资移民的中国申请人中,很多人都选择通过卖房进行投资移民。移民局表示,在审查这类案件的资金来源时,会格外关注的部分包括:申请人是否真的曾经是房产的拥有人丶房产产权是否真实转移丶房屋的实际价值究竟是多少丶购房贷款的当前状态怎样。关于房产产权的真实转移,移民局特别提到了几种常见的引起补件的情况:产权是否已经转到买受人名下不明;卖房款的支付人不明;房屋的地址前后不一致另外,关于房屋的真实价值,以及申请人获得的卖房款数额,移民局也会严格审查。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丶银行记录丶税单以及房屋评估中的价值不一致,移民局会要求说明。如果申请人当初购买房屋向银行贷款,移民局也会要求了解目前的还款情况。移民局表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看到申请人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似乎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出售房屋后主张所有的卖房所得都转入到申请人名下并作为EB5投资款出资。这个时候,移民局会要求申请人澄清未偿还部分的款项去向问题。 3. 通过房屋抵押获得贷款的资金来源证明通过房屋抵押获得贷款,在证明资金来源上,很多部分和通过卖房面临的问题是一样的。房屋抵押情况中,移民局还会格外审查抵押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移民局会考查抵押合同的还款条件丶还款期限丶抵押条款等确认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外,移民局格外提到了抵押房屋的所有人和贷款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举例来说,申请人的哥哥是房屋的拥有人,通过抵押申请人哥哥的房屋向申请人放款。这个时候,除了需要证明赠与的关系以外,也需要对这样的抵押安排作说明。当然,部分与会者表示,移民局的这个要求有些多此一举,就抵押关系而言,这样的情况与向申请人哥哥放款后,哥哥将现金赠与申请人的情形并无二致,不需要就这样的抵押安排进行说明。移民局表示会考虑与会者的建议。无论是卖房还是抵押房屋贷款,无论是申请人自己的房屋还是其他人的房屋,最初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说明,也是非常必要的。移民局建议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就这个部分予以说明,以避免不必要的补件要求。 4. 通过抵押所持公司股份获得贷款的资金来源证明同样的道理,如果是申请人拥有一家公司的股份,通过抵押该公司的股份向公司借款作为EB5投资资金,那么移民局会考查:1)申请人成为公司股东时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是什么;2)公司是否有实际能力提供这样的贷款。对于移民局反复提到审查最初资金的来源这一点,部分与会者询问移民局是否有一些更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参考,尤其针对申请人已经持有相当年份的财产。移民局反复表示,移民局考查的是综合证明力(totalityof evidence)。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建议申请人寻求专业的移民律师协助,在大量的案例经验积累上,协助申请人满足移民局的这一极其抽象的要求。 5. 区域中心的行政管理费是否要证明来源EB5投资移民的资金来源要求针对的是申请人的投资款。照理来说,区域中心的管理费不属于申请人投资款,不在证明范围内。但是实际操作中,移民局也向部分申请人发出了补件要求证明管理费的来源。在今天的会议中,移民局确认这部分管理费不在证明之列。但是要能够证明区域中心不是在投资款中收取管理费。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建议申请人在打款的时候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通过合理的安排,尽可能避免移民局混淆。作为总结,移民局对申请人提了一些建议。其一,移民局反复强调的审查标准是综合考量(totalityof evidence)。如果有材料中由于任何原因有不一致或者有些材料无法获得,建议提前说明。其二,材料的证明力以客观的第三方材料为首选,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亲友的声明证明力较弱。其三,所有的材料都需要提供完整的翻译。更多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关于EB5资金来源的介绍,请参考我们之前的博客文章《EB-5资金合法来源》。本文版权属于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www.visatopia.com)。如需转载, 请注明出处。 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 如有个别案件特殊情况,请咨询自己的律师。 如果您已经决意移民美国, 可以联系张大钦律师,他可以为你综合评估,量体裁衣,设计最优选的移民方案。电话:626-821-1882 电邮:[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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