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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EB5,最让大家头痛的是EB5看上去遥遥无期的排期。大多数人选择EB5的原因是从最终结果讲办理移民的经费最少,因为永久绿卡获批后,大部分的移民投资项目都承诺退还50万或100万美金投资款。但同时面临着付出极高的时间代价。单一的移民方案显然不太适合当下严重排期的形式。   已经申请或打算申请EB5的客人,可考虑结合用L类别签证等排期,这类工作签证可以有移民倾向,L1作为主申请人可以在美国开公司,经营自己的生意;配偶持L2签证可以合法在美国工作有收入,21周岁以下的小孩持L2签证可以上美国公立学校,(除大学以外的所有小丶初丶高中)就单纯小孩这9年读私立的费用省下来,都可以够办一个美国移民了。   所以我们建议比较合理的方案是:    全家申请EB5+用L1身份解决排期   EB5直投的评分点在于: 1.一个家庭名额是否持续性满足亏算企业的10个人就业; 2.一个家庭名额是否持续满足盈利企业新增的10个以上就业。   EB5区域中心项目(建筑类);用经济学计算出来的就业人数作为基础,实际花费出去的建筑造价与该基础结合。只要合理真实花费掉这部分资金,申请人的绿卡就保障了。简单讲就是该EB5建筑可以盖完就可以   着重讲一下L-1 面对市面上各种L-1信息,如何筛选丶去伪存真?  一. L-1A签证概述:  L-1A签证是美国签发给:从海外公司调派经理或高管到美国子公司/分公司管理的工作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  主要有2种类型:  1)从海外公司调派高管到美国公司管理;  2)或者海外公司还没有美国分支机构,需要调派一位高管到美国成立公司及后续经营。  L-1A签证首签为3年,每次可延期2年,最长可在美国7年。但新成立的公司,首签只有1年,之后每次延期2年。  二. L-1A特点与优势:  1. 可携带全家来美,配偶L2有工作权,小孩可就读公立学校,享受准绿卡待遇;  2. 允许申请人有双重意图(Dual Intent),即申请人已办理移民不会影响L-1——这点很重要。美国并不禁止已办理移民的获得签证,但B1/B2/F1/R1/E2等签证不允许双重意图,已办理移民的申请上述签证,如果不能说服签证官,会以214(b)移民倾向拒签,领事馆对于214(b)具有自由裁量权。但L1不会有此问题。  3. 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企业,海外和美国两家公司可以从事不同类型的业务,不一定要有生意上往来,只要褓持合法的公司关系即可;  4. 没有特别规定需在美国投资多少金额,不论公司规模大小皆可在美国设立公司丶安排人员赴美。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不是所有公司都能成功办理L-1(下文会讲到);  5. 办理时间短,周期快;  6. 新公司的L-1A,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EB-1C移民。   三. 申请条件:  1. 在中国公司担任高管至少一年,在提交L-1A申请的前三年内,必须连续担任高管职位至少满一年。  常见的问题是:  1)公司太小。虽然美国移民法并没有规定说一个公司几个人以上丶赚多少钱才能办L-1 ,但如果只是一家注册资本只有3丶5万丶几名员工丶收入报税都很薄弱的小微企业,通常难以办到L1。 2)家族企业。家族企业里,先生丶太太丶子女都有机会申请L-1,因为通常都是担任重要职位。但有的家族企业管理比较豪放,在公司组织结构丶职位丶职务界定丶薪资丶账务丶税务等方面不是很规范,缺乏相应的文件支持;有的是安插配偶丶子女挂职,但这段时间配偶子女在国外,有的等子女在美国念完大学就准备给他申请L-1,根本不具备时间条件。这些都会遇到问题,在前期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  3)注意:一年不包括在美国的时间,例如:申请人经常用B1来美国出差,就需要把待在美国的时间减掉后仍然满一年。  2. 中美公司需要有合格的关系  中美公司构成母子关系是最清楚的。不管是中国拥有美国公司或者是美国拥有中国公司。  另外一种选择是:通过第三方控股中美两家公司,第三方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我们有很多客户的公司是家族企业,也就是说股份由家人一起拥有。这个也可以是合格的关系。  客户经常会问:去美国开公司,用中国公司还是个人当股东?  单纯从申办L1或绿卡来说,用公司还是个人当股东,差别不大,只要母公司控股或中美公司由同一(组)自然人控股即可。 3. 美国公司需要一位高管/经理来经营  移民局拒绝或补件中,一大质疑是:美国公司是否需要高管/经理来经营?申请的职位是否属于高管/经理职位?很多商业模式和小型公司并不需要高级主管,一线主管不符合L-1。如果申请时不能证明美国公司的规模和发展需要一名高级主管,L-1就会被拒绝。经营一个小餐厅不需要一个跨国经理;经营50个人的餐厅或多个小餐厅就会需要。商业计划非常重要,当然也需要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商业计划确实在实施。  在移民法上,L-1A分为:高管或经理(executive or manager)。  1)高管是指为公司做最高决策丶确定公司目标丶政策丶管理高阶经理的人。  2)经理主要是管理某部门丶监督其他经理丶专业人员(professional)工作,这也包括functional manager(职能经理),职能经理可能没有下属员工,但是担任独立且非常重要的职位,直接向最高层报告。例如大型项目经理。 这两类通常很难界定界限,我们也会建议申请人担任高管,同时也兼任某部门经理职位。  典型不符合L-1A的情况:  1)管理低阶员工的一线主管:例如:小茶饮店里,管理收银员和服务生的经理;  2)自己从事公司的日常事务,例如自己做销售丶操作机器设备丶编程等,  3)仅仅是拥有公司股份。这些情况下,即使公司组织结构图中,把申请人摆在很高一个位置,也不足以证明。  4. 申请人拥有担任高管/经理的能力  我们常常看移民局案例,L1被拒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担任L1高管/经理职位。  这又分为两类:初次申请L-1被拒和延期被拒。  初次申请, 移民官会从申请人的学历丶工作经历丶语言能力丶在海外公司担任的职位丶工作职务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移民官只看到仅有一年工作经验丶担任一个模棱两可的职位丶也没有可信的履历丶学历,或面谈时签证官看到是一位家庭主妇,当然无法通过。或者是一位大学毕业不久丶资历尚浅的年轻人,通常也会招来质疑。不过我们办理过90后申请L-1A的成功案例,而且这位申请人还有之前B1/B2签证被取消的记录。  延期则和美国公司的经营丶成长丶规模等有关,美国公司是否需要高管/经理来管理.  四. 申请时间和流程:  L-1A,根据美国公司的来源,主要分:新设公司丶购买(并购)公司两大类。  一. 以新设公司为例:  1. 根据L-1要求成立美国公司丶准备商业计划;  2. 由美国公司向移民局提出L-1A的申请;  L-1普通审批需要3到4个月。选择移民局的加速审理,可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 移民局批准,案件转往海外领事馆,申请人预约面谈;  4. 领事馆面谈通过获得L-1签证,入境美国开始工作。家属获L-2签证随同前来。  这种方式,上述流程在3个月内完成。一份好的商业计划是成功的重要条件,不恰当的商业计划会导致拒绝。  好处是:  1)时间快,从设立公司到L1入境,3个月内完成,  2)前期费用低,完全自己控制。  缺点:新公司L1首签1年,新公司马上面临延期问题。  二. 购买公司的时间和流程:  第1步买已有报税的公司有很大不确定性,寻找目标公司丶尽职调查丶估价丶洽谈购买条件丶出场机制等都需要时间,可能耗时半年到一年半不等。  好处:  1)原公司的场地丶员工丶客户丶设备等这些全部继承,  2)这类L1首签3年,不担心延期问题;  缺点是:  a)风险大,前期要做完善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b) 前期准备时间长。  小结:  1) 如果短期内要通过L-1来美国,选择新设公司是最快的途径;但面临一年后的延期压力;  2) 时间不紧张,您可以选择第二种,用B1/B2签证来美国做实地考察,找到喜欢的公司再开始;  3) 两种方式结合/折中:新设公司先取得L-1,在首签的一年内找到合适的公司并完成购买。  五. L-1A延期与EB-1C绿卡:  新设公司,首签的L-1停留期为一年。注意:这一年是从移民局批准之日开始计算,因此,等申请人在领事馆完成面谈,取得签证,带领全家来到美国时,大多数只剩下9-10个月时间。  新公司马上面临延期问题。延期就要证明公司已经成长到需要跨国经理的规模。移民官会看:最近一年有多少名员工丶公司收入丶公司经营状况和做了哪些。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如何将一个新公司营运成可延期的规模?  客人喜欢问:L-1延期/ L-1转EB-1C绿卡需要多少名员工?需要多少营业额?报税要达到多少?一共需要花费多少资金?一个公司可以申请几个L-1?  这很难给出标准回答,移民法没有法定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丶不同地区丶经营模式丶员工类型等情况不同而各有差异。另外,L-1不是EB-5,不能用10个就业申请1个投资人的公式换算L-1数量。 延期要看公司情况,有的公司全职员工很少,但有很多independent contractor(独立合约工)或外面合作夥伴,有专门的部门招募丶培训;或者公司只有五丶六名员工,但是可以证明每一个员工的能力都非常高,申请人是处于公司最高位置管理美国公司;也有些情况,中国公司已经有一个团队在配合外派经理在美国的工作,因此美国公司员工虽然不多,但外派经理管理了许多跨国的管理业务。  六. L-1申请中的注意问题:  1) L-1申请过程中的审核机构:  在办理L1过程中至少有三类审查机构:  a.首先,USCIS在收到美国公司申请时,移民局官员会书面审核所有文件,有的还会对美国公司进行实地调查。  b. 批准之后,案件转往领事馆,领事馆会对中国公司和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并面谈申请人以确定符合书面申请数据。  c.面谈通过持L1签证入境时, CBP官员还会再做查验。以上任何一种官员都可以拒绝你的申请或入境,因此在不同阶段都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  很多申请人以为移民局批准,领事馆就应当发放签证,这是通常的一个误区。   2) 反欺诈调查  之前为肃清H-1B诈欺行为,移民局于2009年7月实施办公现场参观和核查计划,随机实地走访调查H-1B雇主的工作地点。  这一项目最初只针对H-1B申请,但2014年开始对L-1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将会以什么形式?调查人员包括哪些?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如何应对?根据联合律所律师团队的了解:实地考察可能由移民局官员或移民局聘请的私人调查机构进行,时长通常在15分钟到1个小时,具体时间并不确定,可以在工作日的任何时间进行,移民官员可能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提前告知雇主,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突击性的检查,不会提前通知。  移民官可能要求同雇主及受益人交谈,涉及到一些雇佣细节,比如工作职位丶职责及薪资丶工作地点和时间等。若移民官要求单独和受益人交谈,最好立即联系律师,由律师出面交涉。  此外,移民官员几乎都会要求到工作地点进行考察,拍一些办公地点的照片等。雇主应尽可能地准备好职员的驾照丶名片丶工资条及W-2税单等。 现在移民局对于已经批准的L-1/EB-1C,现在也回头做实地调查。  我们的一位L1超市高管,在收到批准的1个半月左右,遇到移民局的上门调查,除了实地查看办公室丶超市现场,还要求当场解释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检查计算机数据,调取公司与CPA的邮件丶给员工的payroll,带回去核对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我们客户情况完全真实,美国公司雇佣人数非常多,从事的是大型连锁超市行业,日常经营需要场地和员工,在就职之前我们多次跟这位高管进行辅导,告知移民局有反欺诈的实地调查,如遇到不要惊慌,配合移民局完成。因此很顺利地通过了实地调查。  七. L-1项目的注意事项:  L1由于办理周期短,绿卡申请是所有美国职业移民里排期最短的,因此比较热门,市面上出现了一些L1办绿卡的项目。面对客人询问,我们在此就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大家分享:  1) 管理美国公司职责:  L1跨国经理与EB-5投资移民的重要区别之一:移民法要求L1跨国经理来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这与EB-5项目的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不一样。  1992年的《投资移民试点方案》(Regional Center Program)允许EB-5区域中心项目计算“直接就业”和“间接就业”两种,且不需要投资人在投资的项目中管理企业营运。因此,EB-5投资人都是LP(有限合夥人)即:投资者,不负责经营。  L1上文解释过经理/高管职务。  L-1项目对于来美管理的要求,有的只字不提,有的称只要一年来X天,项目方会负责美国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丶请人丶支薪等,套用了EB-5模式。殊不知未满足“经理或高管”要求是移民局拒绝L1/EB-1C的最常见原因。 2) 美国公司聘请员工:  美国员工薪资是一笔不小的开销。L-1项目有的计划为投资人公司聘请3~4位专业人员,有的是计划聘请8-10名低阶员工,例如司机丶洗车工丶或者项目方将全权负责美国公司员工的聘请和支薪。前种做法的员工人数或员工层级是绿卡障碍;后者全权交给项目方管理,项目方可能在将自己的员工计入申请公司名下,申请人需要来参与公司管理及决策,是股东或有限合夥人。  美国公司员工人数丶职位丶员工学历与申请人是否满足“经理或高管”要求密切相关,通常是通过公司的员工情况倒回去证明高管/经理的职位属性。  3) 退场机制:  为让申请人更易于接受,L-1项目往往约定了将来获绿卡后,可以拿回的资金。这类似于EB-5承诺确定的价格赎回,一旦发现将导致被拒。 “名为办公司,实为买绿卡”就如同花钱和美国公民假结婚办绿卡一样被美国政府所不容。  另外,申请人看中回购价格承诺,是否想过如果公司不赚钱,到时资金从哪里来?  提醒:中国申请人通常没有自己的律师,项目远在美国,往往听项目宣传一知半解,在未全面了解风险的情况下就投入大量资金,等出问题时追悔莫及。  4) L-1A失败后的补救措施:  (A) RFE(补件)  (B) NOID(意向拒绝通知)  (C) 上诉/开案重审  (D) 重新申请或转案    美国以其良好的投资环境丶技术丶市场丶品牌等优势吸引了中国企业投资,在加速国际布局的同时,希望用L-1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签证前来美国的您,联合律所律师团队可以从公司设立丶L-1办理丶将来转绿卡,以及您家庭的法律事务全方面提供专业帮助。 权威,让您更放心;专业,实现您的美国梦!移民咨询 罗经理:626-268-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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