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美加律师事务所强项:EB
在加拿大
美国移民分为职业移民和亲属移民两大类,美国法律将职业移民(EB类)分为五大优先类别,亲属移民分为四大优先类别。 美加律师事务所(BCY Law Group)强项就是EB-3A,我们有最好的合作项目,位于美国加州洛杉矶,拥有超过20余年执业经验专业律师团队,是一家权威的美国移民律师事务所。精致的服务为每一位申请人量身定制专属的移民方案。美加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团队本着“优质服务, 注重结果”的宗旨,曾帮助有无数移民需要的企业和家庭实现美国梦! 当然,咨询前先来看以下内容。爲您自己的申请资格扫扫盲。 1) EB-3雇主担保移民的定义: EB-3专业人才移民要求申请者至少拥有美国或经过美国的学位评估机构所认证的,来自其他国家的,等同于美国本科或以上的学位。EB-3雇主担保移民需要有美国本地雇主进行担保才能进行。 2) EB-3 雇主担保移民的分类: 1. EB-3A 专业人士 (professional worker)学士以上学位(大学本科4年或以上的意思)。 2. EB-3B 熟练技术工人 (skilled worker) 必须证明有至少两年工作经验或者培训。比如说非研究人员和管理者的电脑技术工人,厨师,建筑工地管理员,石匠,记者,平面设计师,时装设计师。 3. EB-3C 无技术的工人(unskilled worker)有能力从事非技术工作,比如说管家,保姆丶清洁工丶园林工人丶 护士的助手和农场工人之类的。临时工或者季节工不可以。 (美加律师事务所专属强项是雇主担保的专业人士类,即需要有学士以及以上学位方算符合要求。如果您对您的职业分类及学位条件有所疑问,欢迎请与我们联系进行免费的评估。*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无技术工人两类的太多且排期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不在我们的合作范围内。重要的事情需要强调三遍。) 3) EB-3雇主担保移民的基本申请要求:专业人士 (professional worker) 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美国雇主方在美国本地无法找到合乎条件的职业。 4) EB-3雇主担保移民的申请材料: 1. 美国雇主方所提供的劳工许可证以及全职工作岗位证明; 2. 证据文件表明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至少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3. 学校学历证明以及相关证书; 4.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英语推荐信; 5. 护照以及户口等基本个人证明等。 5) EB-3雇主担保移民的基本申请流程: 美国雇主向劳工部申请PERM——>劳工证(PERM)批准后雇主递交I-140证——>审批后进入排期——>在境内则申请I-485调整身份;在境外则申请签名面试——>面试通过后用临时签证入境——>入境后绿卡寄至收件地址 家属:申请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可以随同申请。 EB3移民申请要具备哪些条件? EB-3需要雇主提供一个真实的全职的永久性工作承诺 (prospective permanent job offer);雇主需要登广告做招聘努力,证明在美国目前就业市场上找不到一个最低限度合格的美国工人来胜任这份工作 (劳工短缺); 美国雇主要承诺给外国雇员支付普遍流行的薪水(prevailing wage);在绿卡申请的过程中,雇主要证明他有能力支付承诺的薪水: 此外, 外国雇员要满足工作职位要求。 EB3申请步骤是什么? EB3要经过三步: 1) PERM劳工短缺证明; 2) I-140移民申请; 3) I-485调整身份(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或者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申请人在美国境外)。 EB3的雇主有哪些义务? EB-3的雇主需要1)提供一个真实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诺;2)需要支付劳工证过程中所有的费用;3)需要做广告招聘以确定招不到一个最低限度合格的美国工人;4)需要在申请人获得绿卡正式开始工作后支付申请人在劳工证上规定的普遍流行工资。 EB3对申请职位有什么要求? EB3又分为两小类: 一类要求学士学位或至少两年的技能经验。 另外一类, 不要求任何经验技能。如果您有相应的学士学位或至少两年的工作经验,我们就不建议您申请第二类,因爲由于第二类的要求较低,那麽竞争就更大,等待的时间就自然更长。 如果申请人是F-1学生, 可以现在提交EB3申请吗? 可以,但是在提交劳工证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已经符合雇主对岗位设置的文凭或经验要求。 申请人在美国,身份已经过期几年了,有个餐馆愿意给我递交劳工证申请, 有了劳工证,我就可以合法工作了吗? 不可以。劳工证不是工作许可, 它只是一般职业移民申请的前提性步骤—证明劳工短缺。通过劳工证,证明没有符合最低要求的美国工人,并且确定了该岗位的普遍工资是多少。如果受益人在美国, 他应该在申请绿卡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努力保持合法身份。 如果已经由雇主提交了EB-2申请了,是否可以通过同一个雇主增加EB3申请? 可以。但是必须是不同的职位。EB-2和EB-3的雇主申请必须根据各自的要求和公司的情况,设置不同的岗位职责和要求。 在雇主为申请人提交绿卡申请时,可以同时提交EB-2和EB-3的申请吗? 不建议。虽然同一个申请人可以同时拥有EB-2和EB-3的雇主申请,但是为了避免引起劳工部不必要的猜疑和审计,最好是分开递交。等到一个批准了,再递交另外一个。 如果是同时递交,两个职位应该有很大不同。由于EB-2与EB-3是互相独立的。 两个都批准以后,申请者可以选一个排期更快的来做最后一步。 申请人在美国用H1B为A雇主工作,可以通过B雇主递交EB3申请吗? 可以。EB-3的申请基于未来工作的承诺,并且不以H1b为前提,也不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就为该雇主工作。 但是,如果受益人在美国而且为另一个雇主工作,移民局有权质疑这个job offer 和劳工证申请的真实性。 雇主和雇员要提供合理性解析。 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 我们觉得在美国的受益人应该尽快尽可能过去为递交申请的雇主工作。 我用H1B为雇主工作,我通过EB3雇主支持申请到了绿卡,拿到绿卡后,我可以马上离开雇主吗? 不建议马上主动离开。EB-3的绿卡是基于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和雇员愿意接受这份永久性工作的意向而发放的。也许申请人在绿卡之前已经为雇主工作了相当一段时间,但是EB-3的生效是从绿卡的获得开始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拿到绿卡后按照约定为雇主工作一段合理的期限,那么有可能涉及到欺诈。这可能在之后申请人申请入籍的时候成为障碍。 今天就联系美加律师事务所,通过我们的专业评估来看看您是不是符合EB-3的申请条件,尽快爲您的移民计划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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