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美国公民配偶去世,外籍配偶仍可拿到绿卡
在加拿大
2009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签署了FY2010DHS拨款法案,允许合格的已故美国公民配偶取得绿卡,无论其婚姻持续长短。新法修改了旧法案,废除了已故美国公民配偶必须符合婚姻已满两年的必要条件才能取得绿卡的规定。除已故美国公民配偶作爲其直系亲属依法取得绿卡,其未婚子女也可以同时申请。该法律也适用于想取得移民签证但居住在美国境外的已故美国公民配偶,和居住在美国境内的已故公民配偶希望依据婚姻关系取得绿卡。新法还特别规定除去世的美国公民的配偶不会因去世而影响绿卡申请外,其他在美国因亲人去世的外籍人士也可以享受保留绿卡申请的有效性。因篇幅考虑,本文仅谈涉及已故美国公民的外籍配偶的规定。该法律规定,美国公民配偶的死亡,不影响其外籍配偶作爲直系亲属资格提出移民申请。但是,已故美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必须能够证明下面四个条件:第一,他/她曾经是美国公民的合法配偶;第二,他们的婚姻是真实的,且不只是爲了获取移民利益而安排的;第三,在美国公民配偶去世后他/她未曾再结婚;第四,不存在不准许移民美国的限制条件。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外籍配偶的移民申请仍会得到批准。现分下面几种情形:一.I-130申请已递交但待处理的自2009年10月28日起,所有由已故美国公民配偶在其去世前提交的待处理的I-130,将自动转成换已故美国公民配偶的I-360移民申请,只要在美国公民去世之日起,他们满足新法律中作爲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另外,任何正在联邦法庭审理的因受美国申请人去世影响的I-130申请案件,在2009年12月2日,即对移民局执行指令的钱法制日子,将被重新开案,并作出新的决定。移民局要在2009年10月28日找出这些待处理的诉讼案件。一旦案件被找到,移民局将会书面通知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他们的I-130申请将被重新开放并且归类于I-360申请。二.申请在美国公民去世后批准如果I-130申请在美国公民去世后得到了批准,案件将会自动转爲I-360申请的批准。已故美国公民配偶的未婚未成年子女,基于批准的I-360申请,将有资格申请移民签证,或者转换身份。三.待批准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如果有些案子已打到联邦法庭,但移民局认爲仍可以有管辖权,移民局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他们的I-485申请已经被重新开放。如果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持未婚夫/妻签证入境,并与去世的美国公民结婚后提交了I-485申请的,他/她会被视爲I-360申请的受益人。如果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持已被批准的I-130申请和待批准的I-485申请,在美国公民去世后自愿离开美国,放弃他/她的转换身份申请的,被批准的I-130会转换成被批准的I-360,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可以在国外申请他们的移民签证。四.没有待处理案件的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在2009年10月28日前美国公民去世,但没有待处理的I-130申请,则至2010年10月28日,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可以爲他们自己和未婚的未成年子女提交I-360申请。若美国公民在2009年10月28日或之后去世,其配偶在其去世两年内可以提交他们的I-360。五.已故美国公民之配偶的子女已故美国公民之配偶的I-136被批准,其子女可以被包括在申请中,只要他们符合移民法关于“子女”的定义。美国公民在去世前爲其配偶和子女提交了I-130申请,并正在被处理,该I-130申请现在将会变成I-360申请,子女的申请也会被包含其中。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的“子女”的申请人资格,是根据其签证申请提交时的年龄。在2009年10月28日待处理的案件中,I-136申请提交日期是去世美国公民提交前I-130申请的日期。如果已故美国公民配偶的未婚子女在其提交I-130申请时,未满21岁,则在I-136申请中依旧可以被视爲未满21岁。这项新法律适用于以前和今后发生的丧偶的外籍配偶。如果美国公民配偶去世后,还没有递交I-130移民申请的,必须在新法颁布两年内递交申请才有资格享受新法规定的权利。如果外籍配偶丧偶后,又重新结婚的,外籍配偶想利用这项新法申请绿卡,难度大多了。因此,外籍配偶在美国公民配偶去世后,不应着急结婚,应尽快谘询移民律师递交移民申请或者完成未完成的绿卡申请。来源网络
·生活百科 GODWE逆变器阅读
·生活百科 多合一的离网powmr 3kW和cooktop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