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我家是2003年11月申请F3类亲属移民的,美国的申请人是外婆,受益人是我的母亲。批准日期大概是2010年5月。请问,我1986-1994年出生的兄弟姐妹会否超龄?如果超龄的话,需要在什么时候,如何申请儿童保护?手续需要在美国办理还是中国办理?网络上关于超龄儿童保护法的解读有很多种,对此,造成了我对其理解很混乱。保护时间是优先日期-批准日期的时间跨度吗?如果再过3-4年才能去美国,是否有兄弟姐妹会超龄?对于超龄的未婚兄弟姐妹,移民档案是不是改成其他类型,继续办理?超龄的兄弟姐妹如果结婚了,在中国领取结婚证,会对移民有什么影响? 另外,美国驻广州领事馆签证处表示:如果你在超龄前六个月内没有收到我馆关于你超龄问题的通知, 请尽快与我们联系。但又表明:如果排期未到,本馆不能审阅其超龄问题。如果超龄,排期又未到,那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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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年龄保护法的主要内容移民局和国务院用公民为其未婚子女提出亲属移民申请(I-130)时的子女年龄,来决定该子女是否符合直系亲属儿童 (immediate relative child)的条件。例如,一位美国公民为其20岁的子女提出亲属移民申请,其子女就可保持这个年龄直到移民完成,尽管实际年龄已经超过21岁。另一条件是必须未婚。如果绿卡父母为其外籍子女提出亲属移民申请(I-130),后来父母又入籍成为美国公民,其子女年龄也就固定在父母入籍那天的年龄,不再增加。该子女的移民排期将自动由第二优先转为第一优先。但是在很多时候,第一优先排期比第二优先A类还要慢,根据这样的情况,儿童年龄保护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允许申请人选择留在第二优先类别。而公民第三优先的已婚子女如果后来离婚,其年龄就固定在离婚当日,不再增加。例如,如果该子女在离婚当天年龄不到21岁,他或她就保持在离婚时的儿童年龄不变,移民类别也由第三优先升为第一优先。一般来说看递交日儿童的年龄是否达标。或者你可以根据你的情况咨询下美国律师。我觉得应该是符合儿童保护法的。并且现在F3的排期已经很接近你们申请日期了,我觉得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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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年龄保护法的主要内容移民局和国务院用公民为其未婚子女提出亲属移民申请(I-130)时的子女年龄,来决定该子女是否符合直系亲属儿童 (immediate relative child)的条件。例如,一位美国公民为其20岁的子女提出亲属移民申请,其子女就可保持这个年龄直到移民完成,尽管实际年龄已经超过21岁。另一条件是必须未婚。如果绿卡父母为其外籍子女提出亲属移民申请(I-130),后来父母又入籍成为美国公民,其子女年龄也就固定在父母入籍那天的年龄,不再增加。该子女的移民排期将自动由第二优先转为第一优先。但是在很多时候,第一优先排期比第二优先A类还要慢,根据这样的情况,儿童年龄保护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允许申请人选择留在第二优先类别。而公民第三优先的已婚子女如果后来离婚,其年龄就固定在离婚当日,不再增加。例如,如果该子女在离婚当天年龄不到21岁,他或她就保持在离婚时的儿童年龄不变,移民类别也由第三优先升为第一优先。一般来说看递交日儿童的年龄是否达标。或者你可以根据你的情况咨询下美国律师。我觉得应该是符合儿童保护法的。并且现在F3的排期已经很接近你们申请日期了,我觉得问题不大。 By shawn111
首先很感谢您的回答,但我还有一下几点疑问:1.受益人是我的母亲,Preference category是F3-MARRIED SONS & DAUGHTERS OF U.S. CITIZENS,也就是说,我们的兄弟姐妹几人不属于immediate relative child,按照CSPA的相关规定,我们与申请人的关系是否属于preference relative? 如果是,那么请问我们的保护时间是多长?2.如果排期还没到,递交日儿童的年龄的biological age>21岁,是否已经不达标了?3.F3的排期距离我们的申请日期大约还有470天左右,如果按现在的进度来看,一个月才前进2周左右,还有很漫长的等待。网络上有些说法是,申请儿童保护,是在排期将到的一年内申请。请问这个一年,是指进度表上的排期的时间,还是指实际需要等待的时间呢?我的情况,依您来看,是否可以申请保护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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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F3类儿童保护法用孩子的实际年龄 减去 移民局给的I-130收据 和I-130批准信之间的 时间差,如果小于21 那么F3的孩子可以随同父母一起移民,如果大于21,那么只能等父母移民后再申请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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