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婚姻临时绿卡转正时正在离婚的有关问题
在加拿大
婚姻临时绿卡转正时正在离婚的有关问题 通过与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结婚取得临时绿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 )的外国人必须在临时绿卡到期前90天内向移民局递交临时绿卡转正的申请。根据美国移民法要求,临时绿卡持有者和赞助其绿卡申请的配偶应当共同提出绿卡转正申请,除非临时绿卡的配偶已经去世。然而,移民法还规定如果临时绿卡持有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况就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请求豁免共同提出绿卡转正申请的要求(waiver of the joint filing requirement):1·临时绿卡持有者被递解出境将造给其配偶或公民子女成极端困难(extreme hardship);2·临时绿卡持有者的婚姻是真实的婚姻,但是婚姻后来破裂(不包括临时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去世的情况);或3·临时绿卡持有者的婚姻是真实的婚姻,但是临时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在婚姻后对临时绿卡持有者或其子女进行虐待(batter)。移民局于2009年4月3日发出一份备忘录,对临时绿卡持有者及其配偶在提出临时绿卡转正申请后分居或开始申请离婚但还未正式离婚的情况下如何审理临时绿卡转正申请提出指导性意见。下面是这份备忘录的主要内容。目前仅仅基于下列事实无法豁免共同提出绿卡转正申请的要求:临时绿卡持有者的婚姻为真实的婚姻,但后来临时绿卡持有者与其配偶分居或开始申请离婚,但离婚手续正在办理中,双方还未正式离婚。如果移民官收到豁免的请求,但临时绿卡持有者还未正式离婚而正在与其配偶分居或办理离婚,移民官将发出一份基于离婚的豁免补件请求,给临时绿卡持有者87天的时间补交最终离婚或婚姻无效(annulment of marriage)的有关证明。在很多情况下临时绿卡持有者都可以在此期间提供离婚判决或婚姻无效证明来证明其符合豁免共同提出绿卡转正申请的条件,移民局再根据现有的豁免规定对转正申请进行审理。如果临时绿卡持有者在此期间未能回复移民局的补件请求,或临时绿卡持有者的回复未能满足豁免的要求,那么移民局将拒绝绿卡转正申请,发出终止临时绿卡的通知并发出出庭通知(NTA)。这时临时绿卡持有者无法通过移民局获得豁免,但如果在递解出境的过程中绿卡持有者取得了离婚判决书,仍有可能通过移民法官取得豁免。除非临时绿卡持有者能够证明其符合豁免条件,临时绿卡持有者必须与其配偶共同提出绿卡转正申请。移民法规定移民局在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时可以批准绿卡转正申请:1·临时绿卡持有者和其配偶(除非配偶去世)在临时绿卡到期前90天内共同提出转正申请;2·临时绿卡持有者和其配偶(除非配偶去世)共同参加面谈;及3·移民局认定下列四项事实属实:1)在结婚时婚姻合法;2)婚姻尚未终止;3)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绿卡;及4)除律师费用外没有为了I-130或I-129F申请而支付了其他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绿卡转正申请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当获准,移民局不应仅仅因为出现分居或启动了离婚程序而拒绝此申请。然而,分居或启动了离婚程序可能表示婚姻的动机是取得绿卡。如果移民官遇到此类绿卡转正申请,即转正申请为共同递交但临时绿卡持有者及其配偶已经分居或正在等待离婚或婚姻无效的判决,移民官即发出87天期限的补件通知,要求提供最终离婚或婚姻无效的判决并要求临时绿卡持有者提出将共同递交的转正申请视为豁免申请的请求。这样就给绿卡持有者一个机会请求共同申请的豁免而不必重新申请。如果临时绿卡持有者提供了婚姻终止的证据,移民官将修改转正申请显示申请人符合婚姻终止的豁免要求并对该申请进行审理,决定婚姻的真伪以及是否需要面谈。如果临时绿卡持有者未能回复补件请求或补件回复未能证明婚姻已经终止,移民官将根据已提供的证据来审核婚姻的真实性并决定该申请是否应当批准,拒绝或要求面谈。如果移民局服务中心将转正申请转至移民局地方办公室进行面谈,移民局服务中心的官员将在该申请中向地方办公室官员注明改该申请人已与其配偶分居或已启动离婚程序并且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婚姻的真实性。地方办公室的官员将通过面谈来确认四项事实是否属实。如果临时绿卡持有者及其配偶共同参加面谈并且移民官员确认所有四项事实都属实,移民官员将批准转正申请。如果四项事实有任何一项或数项不属实,移民官员将拒绝转正申请,终止申请人的临时绿卡身份并准备并发出出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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