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第八巡回法院判例:道德败坏,调整身份被禁
在加拿大
因为未报税,而被定为道德败坏罪(moral turpitude)而失去了调整身份的资格,最近美国第八巡回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种上诉案,贺秀娟律师特整理如下让大家有所了解:Mr. Lui 和Mrs. Lui都为香港籍。Mr. Lui的妹妹系美国公民,为Mr. Lui递交了移民申请(F-4),Mr. Lui的妻子为跟随受益人。申请于1987年8月28日被批准,美国驻香港领事馆通知Luis夫妻在配额快排到时,将会与他们联系。1992年12月30日,Mr. Lui以L-1跨国公司经理/技术人员工作签证,他的妻子以L-2依亲签证进入美国。1994年7月10日,他们的合法非移民身份到期。1998年9月30日,Mr. Lui的妹妹为夫妻俩又递交了另外一个申请。2003年5月13日,在F-4移民申请配额快排到时,Luis夫妻在美国递交了调整身份申请。而1987年递交的F-4申请由于没有回复,已经在1999年5月被终止,移民局基于此拒绝了Luis夫妻的调整身份申请。移民局发现:由于Luis夫妻未回复领事馆的寄至所提供的香港地址的信件,最开始的F-4申请在2000年5月17日已经被取消。移民局断定1998年递交的申请还未排到配额。另外,Mr. Lui未报sales tax(州税的一种,买东西就要交税),犯有道德败坏罪。根据8 U.S.C. § 1255(i)(2)(A)条款,外籍人士要有资格调整身份就必须是“允许入美成为永久居民(admi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而根据8 U.S.C. § 1182(a)(2)(i)(I)条款,定罪为道德败坏的外籍人士属于禁止入美人群。所以,Mr. Lui不再具备申请调整身份的资格。2006年2月14日,移民海关执行局 (ICE)责令Luis夫妻出境。控告Luis夫妻在美逾期停留,并犯道德败坏罪。Luis接受了驱逐出境的惩罚,但是要求能够给予调整身份的资格或者能够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移民官认为Luis夫妻不能申请调整身份,因为目前尚没有可以使用的签证配额,而且拒绝了他们的自愿离境请求。表示Mr. Lui犯有道德败坏罪,这使他没有资格得到宽恕,同时Luis夫妻都未能提供清晰丶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有着在所规定的最大时间期限内,自动离开美国的意图。最终,Luis夫妻被责令出境,返港。Luis夫妻向BIA提起上诉,认为移民官以1987年的申请案件终止为由判定没有资格调整身份是不正确的。Luis夫妻认为Mr. Luis所犯并不属于道德败坏,因此不能基于此来拒绝他们的请求。Luis夫妻声称已经出示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他们自动离开国家的意图。认为移民官应该授予自愿离境。BIA支持了移民官2008年10月16日的判决。Luis夫妻申请重审。根据8 U.S.C. § 1182(h)(1)(B)条款,BIA认定根据移民法,不报税属于道德败坏犯罪,而Mr. Lui没有符合资格的亲属无资格获得豁免。要符合豁免的条件,外籍人士必须有配偶丶父母丶儿子或者女儿是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移民官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案中,因为没有报税而被定罪为道德败坏;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回复领事馆,案件被终止等等,可以说是给移民人士们敲下的一个警钟。贺律师特告诫大家:在案件的具体操作中,要严格守法,遵循美国的相关制度,不懂法不代表无责任,必要时一定要咨询律师;否则触犯相关规定后再补救可能就回天乏术了。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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