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针对EB
在加拿大
最近,美国移民局(USCIS)加州服务中心(CSC),针对EB-5投资移民的相关问题作出解答,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特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1. 问:若I-829去除条件式投资身份申请(Petition by Entrepreneur to Remove Conditions)被拒绝,申请人可否再递交一份修改后的I-526投资移民申请(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 答:若I-829申请被拒绝,那么不能再递交一份申请。若申请仍然处于未决(pending)阶段,则可以在提交撤销I-829申请的同时,递交一份新的I-526申请。2. 问:(承上一问)若因重大变化(material change)而递交一份新的I-526申请,会否考虑申请人时间紧迫,而加速审理新I-526申请? 答:加州服务中心无法从邮件收发来判定案件是否需要加速,故而申请人需从常规渠道递交加速申请。3. 问:若由其它职业移民类别转为EB-5类别,可否免于再缴纳一份I-485调整身份申请(Peti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的费用? 答:加州服务中心建议申请人向EB-5的专用电子邮箱写一封说明信,信件内容包含两个案件的相关信息。加州服务中心仍然要求申请人递交I-485申请,并会对其作出裁定。4. 问:对于非区域中心(non-regional center)的投资案,加州服务中心会否发出收到I-526申请样表(exemplar filings)的收件通知? 答:对于非区域中心的投资案而言,并不存在递交I-526申请样表的程序。递交I-526申请样表的程序是区域中心递交申请修正案的程序的一部份,包含递交I-526申请样表及所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supporting documentation)。若区域中心申请已获准,则需一并递交区域中心申请修正案和申请样表。加州服务中心会发出一封批准通知信(批准区域中心,并没有I-797批准通知书)。5. 问:关于调整身份-2009年12月的备忘录中,允许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的投资人(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investors)递交一份新的I-526申请以反映投资计划(investment plans)的变化,是否与相关调整身份的规定相互矛盾? 答:加州服务中心并不认为备忘录与调整身份的规定以及INA§§245(a)(and 245(d)的法条相互矛盾。然而,最高层的领导正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复审。故而,若是已获得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的投资人递交一份新的I-526申请以反映投资计划,加州服务中心则将按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在批准新的I-526时,重新给投资人两年的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6. 问:(承上一问)加州服务中心会如何处理儿童超龄(age out)问题?会否考虑沿用先前的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 答:加州服务中心并未预见到这一问题的发生,将向总部反馈这一问题,看看是否需要调整相关的政策。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编译:Cherry 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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