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报道]EB3C庭辨
在加拿大
Li v US案就原告提出要求补偿的动议及被告提出的撤案申请进行庭辨。辨论方式为法官提问,律师回答,律师双方不发问,但可向法官陈诉对对方律师回答的补充意见。法官问我方律师的主要问题有:法庭是否有权判决?有!见Xxxx条款。同见Silva v Bell 案。08,09年的名额用完了,哪来名额?07年以前浪费的名额有十几万。(我事后向律师recapture不是要国会通过么?律师说Sliva案用不着国会通过。这点很意外)补名额超7%怎办?家庭名额用不满,EB1,2用的spillover名额不算7%。政府律师主要说行政机构有一定自主权,同时说移民法没有明文要求USCIS提供waiting list,他们只安排期工作。(推脱责任)。我方辨道:法律要求按PD处理,没有List,如何实施?法律隐含了这个要求。(感觉政府这着有些低级)。法官又问了今年家庭名额用不完,明年职业移民用的问题,还问这个名额按不按PD分,政府律师说不按。(这个毛头小伙有些不懂经。)法官有很多的时间在问Silva案的可借鉴性,我方律师则一一列举。感觉法官在大方向上把握,没有钻入政府的两个部门互相推脱责任的死循环问题,注重于判决的权威性,可实施性,这是对我们有利的。但对细节有些慢热。想起律师当时也快热不起来,这需要时间。结束时法官说会给双方发电子邮件联系。律师说看来法官先考虑案件的成立,再考虑补偿,这也可以理解。不象电影中的唇枪舌剑,象是论文答辨,答辨委员会主任在边答辨边看论文。一次通过是不现实的。我们去向律师要transcript.多谢大家关注!花絮:联邦法廷五星级标准,门口警卫威武,象FBI。参加了微软中秋晚会,人巨多,有老人家支麻将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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