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AAO判例:H
在加拿大
最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公布了一则移民上诉委员会(AAO)批准H-1B专业工作者身份转为O-1 杰出人才工作者身份上诉的案例,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特将此案总结如下案件概述申请人是一家涂层刀具制造商,受益人作发展研究工程师(Developmental Research Engineer)以H-1B身份受雇于该公司,2009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移民局(USCIS)加州服务中心(CSC)递交了将受益人转为O-1身份申请。同年12月28日,加州服务中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以下六份证明文件(Request for Evidence, RFE):1. 受益人详尽的工作描述,包括具体的各项职责丶花在各项工作职责上的时间比例丶责任轻重(level of responsibility)以及每周工作的小时数2. 说明该职位在受益人受雇前是否已存在3. 书面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的书面总结)4. 所有项目的完整行程单,包括各项服务的确切日期丶各个服务地点的名称或雇主的名称5. 说明受益人所作项目的性质,并且阐述项目的有限性6. 阐述申请人是如何评估项目将在三年内完成在补件过程中,申请人按照要求对受益人的工作进行了详细地描述,表明该职位曾是一个临时职位,也正因为如此,制造团队认为有必要请受益人再服务三年;说明了受益人将服务于公司在加州瓦伦西亚设的点,偶尔参加一些专业会议,具体时间地点日后才会确定;还递交了受益人的雇佣合同;只是在提供完整的行程单(itinerary)方面有些困难。尽管申请人补充了那么多文件证明,2010年1月29日,加州服务中心还是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来美为雇主的某个或某些特定项目(specific event or events)提供服务”为由拒绝了该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通过对所有证据的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撤销加州服务中心的否决判决,批准了该O-1杰出人才工作者的申请。为什么该上诉能获得成功呢?赵伟宏律师带读者一探究竟:案件聚焦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是服务于法定的某个或某些特定项目”。加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时,说明“特定项目指的是有明确时限(即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的项目,而不能是认为或猜测出来的”。并且强调,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美的工作是有限制性的,而“仅仅是来美从事一些一个发展研究工程师的日常工作(day-to-day duties),或从事一些其它常规职位的没有既定目标的工作”是不符合“特定项目”的;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行程单,故而受益人工作的唯一限制就只有该签证的法定三年期限;没有完整的行程单丶项目有限性的说明或评估项目将在三年内完成的评估标准,加州服务中心无法确定该项目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特定项目”。上诉过程中,申请人的代表律师主张,申请人已经详细描述了受益人将要参与的特定活动并且注明了受益人需要达成的既定目标;声明申请人已经递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受益人的工作并非推测出来或是命令禁止抑或不符合“特定项目”规定的。为进一步左证受益人这三年的服务对公司是至关重要的,申请人还一进步详细说明了受益人预期研究发展活动,申请人十分需要受益人特殊的经验和技能,并罗列出分派给受益人五方面任务的截止日期。此外,申请人还说明公司为在受益人O-1身份到期前为完成所有任务而做的预算和所需资金的分配。移民上诉委员会采纳了申请人的代表律师的观点,认为加州服务中心对于“特定项目”定义过窄过严,从受益人的工作领域和申请人提供的职位性质来看,根据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的受益人雇佣条件说明丶雇佣合约以及受益人预期活动性质和范围的详细说明,申请人已经履行其举证责任(evidentiary burden)。根据以往受雇于专业运动团体的杰出运动员或受雇于大学的杰出教授的案例来看,签订多年雇佣合约和从事常规工作都是常见的,也都符合“特定项目”的规定,而尽管明文规定禁止O-1从事自由职业(freelance),但并无明文规定禁止O-1从事常规工作,且尽管有法规罗列了符合“特定项目”的列表,但也附说明该列表并非尽善尽美,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法规也认同,由于雇佣领域不同,并非所有的申请人都方便提供完整的行程单,所以对于“特定项目”的理解应该宽泛一些。与艺术家或是演员不同,本案中的受益人是受雇于私人公司的科学家,协助该公司对其高度复杂的产品进行技术开发,所以没有理由怀疑该受益人会从事一些与申请不符的活动。最终,移民上诉委员会撤销了加州服务中心的否决判决,申请人成功上诉,其O-1杰出人才申请获准。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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