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留学移民到底要管多少人,才能叫L1经理人
在加拿大
作者:孟小洁律师,宋和孟律师事务所(Song & Meng, PC)创始合伙人2016年4月,移民局将一个2013年的上诉委员会(AAO) 的L1A案件判决正式吸收为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有直接的参考作用。该备忘录主要探讨的是,不要求管人的function manager到底能不能被批准? 到底L1经理人需要有多少下属?国外的算不算?合同工算不算?被移民局吸收成审理标准的AAO判决并不多。宋和孟律师事务所(Song & Meng)的孟小洁律师借这个新发布的L1备忘录和大家分享下从业心得,回答一下“到底有多少员工才能申请L1 ”这个经常出现的问题。重数量,更重质量关于L1的基本要求,欢迎参考我们之前的文章《L1A申请的“四要”“四不要”》。本篇我们就如何证明L1经理人的管理职能来专题讨论。 L1管理人员有两种,一种是高管,一种是经理人,两者的要求略有不同,方便起见,我们先暂且都称之为“L1经理人”。L1经理人最基本的特点是,管理职能。在实际生活中,“经理”这个词被用得比较随意,很多与客户直接打交道的职位,都被冠以“经理”的头衔。但是,在美国移民局的字典中,L1经理人是有一定要求的管理岗位。换言之,不是所有的经理,都能叫L1经理人。既然要显示管理职能,那么移民局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到底这个岗位在管谁。请注意,我们这里特地要强调的是,管谁,而不是单纯地管了多少人。比如,管理4个客服接线员恐怕无法满足L1的要求,但是管理4个软件工程师则是有可能的。所以数量并不起到完全的决定作用,而是要进一步探究职位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有的申请人说,但是我的公司用不到软件工程师啊,我确实客服要的多一些,是不是L1对申请的行业有限制?并不然。 如果公司的业务并不用到高技术的专业人士,那么通过证明公司的管理层级(staffing level)足以支持所申请的L1岗位,也是有可能的。不过有一点要牢记,移民局认为,L1经理人不能亲自管理一线的员工。不少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可能会把L1和其他的一些签证类型或者移民方式混淆。孟小洁律师常常被问到,是不是L1经理人的需要至少管理10个员工。这些恐怕更多的是以讹传讹,并没有法律依据。美国新设公司,并无员工要求 在一种情况下,申请L1的员工要求是很宽松的,那就是美国公司刚刚新设,申请人以美国新设公司来申请L1身份。这个时候,并不要求美国公司已经雇佣员工。不过,这个时候的L1申请有效期只有一年。一年到了以后,仍然需要通过直接雇员,或者其他的人员安排方式,证明L1经理人的管理职能。此外,即使新设公司申请L1的时候,并不要求美国公司有直接的雇员,但是有两个方面的管理职能仍然是在递交申请时就需要证明。一个是L1的申请人在海外的关联公司里,担任的职位符合L1经理人的要求。另一个是,通过商业计划书反映,新设的美国公司在未来的一年中,是有可能创造一个符合要求的L1经理人岗位的。 Function Manager并不易,综合考量最重要上面的内容基本上可以概括为,L1经理人的岗位需要考察所管理的人员数量和质量;虽然美国公司新设的时候,不要求美国公司已经雇佣了员工,但是需要证明未来一年有可能有合理的人员安排符合L1经理人的要求。有些功课做的比较多的申请人会问孟小洁律师:我听说有一种叫做Function Manager的L1经理人岗位,不要求实际管理员工,也能申请。是不是真的?我能否符合?Function Manager在法规中确实是明文规定有的,但是要证明一个申请人是Function Manager并非易事。当一个人没有直接下属的时候,如何证明他是在管理(manage)这个职能,而非在履行(perform)这个职能,向来是Function Manager申请的难点。是的,移民局在审理申请的时候,向来就是如此咬文嚼字。很多看起来平坦的大道,其实是暗藏玄机丶危机四伏。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来看看本月被移民局 吸收为备忘录的这个案件,一个Function Manager L1申请成功逆袭的案例。这是一个L1初次延期的申请,美国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的子公司。日本母公司从事的是食品和医药的研发丶生产和销售,美国公司的职能是开拓美国市场。在申请时,美国公司成立了16个月,除了申请人以外,还有一个办公室助理和一个销售人员。可以说,对于很多L1申请人而言,来美国新设公司的目的都是市场拓展,和这家日本公司一样。对于一个成立第一年的美国公司而言,负责人由一个文职人员和一个销售人员协助,已经足够。但是,移民局对于L1经理人的管理职能有自己的执着,仅凭上面的事实来看,美国公司除了L1经理人以外,只有两个员工,不符合上面提到的L1经理人管理职能要求。于是,申请不幸地被拒了。但是这份申请在上诉期间被翻案,并且最后延期通过,到底凭的是什么?上诉委员会翻案的理由是,初次审理时候的移民官,没有综合考量这个集团公司的情况,没有看到这位L1经理人真正的管理职能。那么,其他在上诉阶段被考虑的有利因素有哪些呢?首先,这家日本母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营业额9亿美元。其次,申请材料中显示,日本母公司有8名员工,全职与美国公司对接,为这位L1经理人提供协助和服务。最后,L1经理人在运营美国公司期间,还有很多外部的专业公司协助,并且美国公司正式经营8个月内,已经有了60万美金的收入。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知道Function Manager的证明并不容易。同时,海外人员的配置合理性,和这家母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以及其卓越的市场表现不无关系。如果只看到美国公司有三个人就能申请L1延期,那么恐怕只是一场误会。结语也许有的读者看了本篇有些失望,这L1经理人的管理职能怎么还是那么不清不楚的呢。是的,L1经理人的管理职能,是L1申请中最关键的点,标准也比较模糊。希望上面的这些解析,能对有意申请的各位,多少有些帮助。同时,孟小洁律师也想告诉申请人,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不同,也不必被上面的这个上诉案例吓到,觉得没有那个日本母公司的规模就无法申请。在这个上诉案例被吸收为备忘录前,孟小洁律师就曾成功援引该上诉案例,帮助过一些首次申请失败的L1经理人,通过充分沟通,解析公司组织结构,重新递件,并最终获得批准。孟小洁律师建议有申请意向的公司,务必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在申请程序启动前,充分规划好公司的岗位设置,确保能够在各个阶段满足移民局对于L1经理人岗位的要求。本文的版权属于洛杉矶Song & Meng律师事务所(www.songmenglaw.com)。如需转载,请在文章开头处注明原作者和出处。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如有个别案件特殊情况,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如果您想对您的情况进行评估,请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电话626-339-9363。Song & Meng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是有中美深厚法学功底丶办案严谨的孟小洁律师,以及自幼成长在美国丶文笔周密的韩裔美籍律师Deok Song。Song & Meng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服务通过技能丶投资等移民美国的专业人士,关注在美亚裔社区的权益。本所公众号“闲话移民”,分享美国移民法律干货,探讨中美文化差异,欢迎关注xianhua_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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