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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数据和政策均来源于美国移民局官网,翻译仅作参考,以英文内容为准 美国移民局管理由国会在1990年创建的EB-5计划,通过创造就业和外国投资者的资本投资来刺激美国经济。根据最初于1992年颁布的试点计划,并自此之后定期重新授权,投资者也有资格通过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进行投资,以促进经济增长的建议为基础进行EB-5分类。2018年3月23日,总统签署了第115-141号公法,延长区域中心计划至2018年9月30日。 根据该计划,企业家(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有资格申请绿卡(永久居留),前提是: 1.对美国的商业企业进行必要的投资; 且 2.计划为合格的美国员工创建或保留10个永久全职工作。 该计划被称为EB-5,是以就业为基础的第五类优先签证的名称。 1992年,国会创立了移民投资者计划,也被称为区域中心计划。根据促进经济增长的建议,这为那些投资与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相关的商业企业的参与者提供了EB-5签证。 美国移民局关于EB-5裁决的政策载于USCIS政策手册第6卷第G部分。 知识点一: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所有想通过EB-5计划实现移民的投资人,都必须通过投资一家新商业企业(NCE)来创造就业。对于这家商业企业,美国移民局有如下要求: 所有的EB-5投资者必须投资一家新的商业企业,该企业应是: 于1990年11月29日以后成立,或 于1990年11月29日或之前成立,即: 1.以购买和重组或改组现有企业的方式而产生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 2.通过扩大投资,使公司的净资产或员工的人数至少增加40% 。 商业企业是指任何为持续进行营利性质活动而构成的合法经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独资企业 合营公司(无论是有限或普通公司) 控股公司 合资企业 公司 商业信托,或 其它实体,可以是上市或私有的。 该定义包括由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商业企业,其前提是每个子公司都正在持续从事合法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 备注:该定义并不包括非商业活动,比如拥有并经营私人住宅。 (来源于USCIS官网) 知识点二:就业创造的要求 就业创造是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核心,没有就业,移民就无从谈起,那么对就业创造的要求,究竟是如何呢? EB-5投资者必须要向一家新的企业投入规定的资金数额,并因此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 对于非隶属于区域中心的新企业,所计算的全职岗位必须由该企业直接创造。即该企业(或其全权拥有的下属企业)必须是这些符合条件的雇员的雇主。 对于隶属于区域中心的新企业,全职岗位可以是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创造的。 o 直接工作是指那些新企业里所建立的有雇佣关系的岗位。 o 间接工作是指那些在新的企业之外, 由该企业的成立而创造的岗位。 如果投资了经营不善的企业,EB-5投资者可维持现有的岗位。 o 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所投资企业的现有雇员人数以及未来2年内的雇员人数将会维持在不低于投资前的水平。 (来源于USCIS官网) 除上述之外,美国移民局对于涉及到就业的部分名词也有专门的解释: 经营不善的企业是指其业务已经存在至少两年并且在移民投资者I-526表上的优先日期之前的12或24个月内已经产生了净亏损,此亏损必须至少为该企业在亏损前净值的20%。为了判断该企业是否已存在两年,投资者经营其接管企业的年限视同该企业已存在的时间。 符合条件的雇员是指美国公民,合法的永久居民或其它被准许在美国工作的移民。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有附加条件的居民,临时居民,受庇护者,难民,或居住在美国的暂缓驱逐出境者。此定义不包括投资者本人,投资者的配偶及子女,或任何非移民身份的外国人(例如H-1B身份的非移民)或未获准在美国工作的外国人。 全职工作是指新商业企业要求符合条件的雇员每人每周必须至少工作35小时的工作岗位。若是区域中心投资项目,“全职工作”也意味着间接雇用符合条件的雇员,每人每周必须至少工作35小时。 工作分摊安排是指两个或更多符合条件的雇员分摊一个全职工作。只有当该组合符合每周工作小时的要求,此岗位才被视为全职工作岗位。但是,此概念并不包括非全职工作的组合,即使该组合已满足每周工作小时的要求。 间断性的,临时的,季节性的,或性质不稳定的工作均不满足全职岗位的规定。然而,那些预期可持续至少两年的工作一般不视为间断性的,临时的,季节性的, 或者性质不稳定的岗位。 (来源于USCIS官网) 知识点三:资本投资要求,延伸概念——目标就业区(TEA) 资本是指由外国企业家拥有并承担个人和主要责任的现金,设备,库存,其它有形财产,现金等价物,以及抵押担保的资产。 外国企业家的移民申请所依赖的新商业企业,其所拥有的资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任何债务。所有的资本应以美元的公平市场价值来计算。根据法案第203(b)(5)条的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动)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资产不应被视为资本。 (与资金来源证明相关) 备注:移民投资申请者必须证明他或她是所投资金的合法拥有者。在某种情况下,投资资金可包括移民投资者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允诺付款的票据)。 所需的最低投资额包括: 通常情况下,在美国最低的合格投资额是100万美元。 有针对性的就业区(高失业或人口稀少区域)。在美国高失业或人口稀少区域最低的合格投资额为50万美元。 有针对性的就业区是指在投资时刻,人口稀少或正处于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平均水平150%的区域。 人口稀少区域是指不在大城市统计范围之内的区域(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指定)或根据最近美国十年一度的人口普查,任何城市或城镇界外拥有两万或两万以上人口的区域。 在美国移民局的官方网站上,目标就业区也被称为高失业率地区或者农村地区,与区域中心不同,目标就业区直接指向特定的区域。 (来源于USCIS官网) 知识点四:区域中心(RC) 截止到2018年6月4日,移民局官方公布的区域中心数量为903个。这些数据在移民局官网都会有公布。 (来源于USCIS官网) 区域中心可以在多个州运作。由于该表按州列出区域中心,因此有些将不止一次列出。 同时,区域中心被吊销后,数据和吊销的原因都会在移民局官网公布。该项数据截止目前为238个。 (来源于USCIS官网) 关于区域中心模式丶直投模式以及目标就业区,关系如何,我们做了个图。 可视化图 强调一下,关于“区域中心”(RC),你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区域中心是一家经济实体,即区域中心本身是一家公司; 2.区域中心模式下的项目需要依附区域中心; 3.在区域中心模式下的项目,在计算就业创造时可以计算间接就业和衍生就业。 移民局官方公布的移民政策当中指出“区域中心计划的目标是刺激特定地理区域的经济增长。区域中心模式可以为移民投资者提供已定义的投资机会,从而降低移民投资者识别可接受投资工具的责任。如果新的商业企业位于地理区域内,属于规定的区域中心的经济范围,则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来证明间接创造就业机会。 区域中心可以与一个或多个新的商业企业相关联。” (来源于USCIS官网) 移民局对区域中心还有哪些要求呢?根据政策规定,申请成为区域中心必须: 清楚地描述区域中心如何专注于美国某地区,以及如何通过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地区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加国内投资来促进经济增长; 提供可验证的详细信息,证明如何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机会; 提供已经向区域中心承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 介绍区域中心发起人所采取和计划的推广工作; 根据家庭收入增加,商业服务需求增加,公用事业,维护和修理以及内外建设等因素,详细预测区域中心将如何对区域或国家经济产生积极影响区域中心; 得到经济或统计学上有效的预测工具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对出口商品或服务的国内外市场分析等。 表格I-924是用来申请成为区域中心所需要填写的丶由美国移民局提供的表格。 (来源于USCIS官网) 区域中心与项目紧紧相连,在移民局的政策当中,项目包括三类:一是假设项目,二是实际项目,三是范例项目。 对于第一类假设项目而言,是指依附于区域中心提交的项目,并不一定是实打实存在的项目,政策允许其可以是商业计划,这一类项目是比较常见的项目,在美国移民局的政策文件当中,对这类项目的要求是这样的: (来源于USCIS官网) 如果是假设项目,区域中心申请人应在I-924表格中说明该项目是假设性的。一般建议和预测可能包括对项目的描述,例如: 拟议的项目活动,行业,地点和时间表; 对建议的创造就业活动的一般市场分析以及关于拟议项目活动如何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的解释; 对区域中心负责人的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描述以及支持性证据。 尽管假设项目提交足够用于区域中心设立,但实际项目将在随后的申报过程中得到官员的重新审查(例如,通过裁决修改后的I-924表格申请,包括实际项目详情或第一次I-526移民投资者申请)。 如果区域中心申请人希望对组织和交易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则申请必须包括一个实际项目,其中包含符合要求的商业计划和示范移民投资者申请。 假设项目的存在,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出现问题被SEC起诉的项目,这些项目多是在设立区域中心时提交了商业计划,但是并不存在实际运营的商业主体,所以出现了投资人资金到达项目方以后,资金被挥霍或者没有按照原计划用途使用。或者是该买的设备没买,或者是该修建的建筑没修建,或者是该组建的生产线没生产。因为假设项目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商业计划,这个计划实施不实施,实施到位没到位,就很关键。 第二类项目,是实际项目。对于此类项目,移民局的要求是: (来源于USCIS官网) 基于实际项目的区域中心指定申请可能需要比假设项目更多的细节来证明该提案包含可验证的细节并且得到经济或统计上合理的预测工具的支持。寻求审查实际项目的区域中心申请人应在I-924表格中澄清该项目是实际的。 实际的项目需要一个符合Ho(Matter of ho)规范的综合业务计划,它要提供关于如何实施工作的细节。不能存在欺诈,故意虚假陈述,或缺乏法律依据。 注:Matter of ho为案例 新商业企业的组织和交易文件不是必需的。如果区域中心申请人希望审查组织和交易文件以确保计划合规性,那么区域中心申请必须附有示例I-526移民投资者申请。 如果区域中心申请者选择不提交一个表格I-924修正,投资者应确定他或她的I-526表格的投资移民申请作为一个实际的项目中提出的第一次。此外,移民申请应包含由区域中心负责人签署的肯定性声明,确认区域中心知道首次作为移民投资者申请的一部分提交的具体项目。 如果区域中心申请是根据实际项目提交的,而实际项目不包含足够的可验证细节,移民局可能会批准这些项目作为假设项目。 第三类是范例项目,这类项目比较优质,也比较少见,我们常称之为“模范预批”,很多项目在宣传时就自称是该类项目,不少投资人因为不懂,上了当。在移民局的政策文件中,对这类项目是这么要求的: (来源于USCIS官网) 简单来说:基于实际项目(包括I-526移民投资者示范申请)的区域中心申请需要比没有示例提交的假设或实际项目更多的细节。 示范文件要求提供符合Ho规范的综合业务计划,该计划提供关于如何创建工作的可验证细节,以及新商业企业的组织和交易文档。 也就是说,相对于前述两类项目而言,这类模范项目需要向移民局提交更多的资料。 关于模范预批,可以参考此前的一篇文章I-924预批到底是什么? PS:此前,曾有投资人在我们后台留言,告诉我们他所投项目的区域中心被吊销,并向我们询问了原因。 (来源于USCIS官网) 如图所示,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移民局会发出NOIT: 1.美国移民局确定区域中心不再以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包括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 2.要么区域中心未向USCIS提交所需信息。 NOIT将提供终止理由,并在收到NOIT之后至少提供30天,以便区域中心响应NOIT中的指控。区域中心可能会提供证据来对NOIT中的指控提出异议。如果区域中心回应并推翻NOIT的指控,移民局会发布一份确认区域中心指定的重申通知。 基于以上,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很明确了: 1.在区域中心模式下,有TEA认定的,只需要投资50万美元,并且可以计算间接就业和衍生就业; 2.在区域中心模式下,没有TEA认定的,需要投资100万美元,可以计算间接就业和衍生就业; 3.在直投模式下,有TEA认定的,只需要投资50万美元,不可以计算间接就业和衍生就业; 4.在直投模式下,没有TEA认定的,需要投资100万美元,不可以计算间接就业和衍生就业; 所以: 区域中心模式计算就业时有优势,TEA地区在投资时可以只投50万美元。 关于EB5政策的变化沿革 (来源于USCIS官网) 希望下面的联系方式,对大家有用: 查询个案进度: https://egov.uscis.gov/cris/Dashboard/CaseStatus.do 查询关于具体服务的请求 : https://egov.uscis.gov/e-request/ 查看 EB-5 政策备忘录 : EB-5 Policy Memoranda 发送电子邮件给 EB-5 相关者互动的团队: EB-5 Stakeholder Engagement 查看有关其它移民资料: http://www.uscis.gov 更多EB5投资移民资讯,加微信haiwailin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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