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今天说的这个案例发生在安省,但其警示作用在整个加拿大都是有效的。
当事人M先生是一名企业主。
熟悉加拿大税制的朋友都知道,加拿大的企业所得税率比个人所得税率低出八条街。
以安省为例,2020年企业所得只需缴税12.2%。而个人收入缴税最高可达53.35%。
也就是一个人收入100万,一大半也就是53.35万都要上交给政府。而企业收入100万,只交12.2万的税款。
所以,傻子都知道应该把钱留在公司里,然后慢慢的均匀的发给企业主,同时利用企业资金满足企业主的个人消费。比如用公司名义买豪车等等。
黄三水说,别的自雇企业不了解,但在地产经纪群体里,自雇公司成为企业主提款机已经是普遍现象。
但M先生的遭遇将提醒大家,这有可能是违法的,如果被加拿大税局(CRA)盯上,分分钟让你少块肉。
M先生的公司经营很成功,公司账户里沉淀了大量资金,但M先生只是每月固定从公司领取不超过安省收入中位数的薪资,因为他不想交太多的税。
这导致M先生的公司很富有,而M先生名义上只是个普通中产。但普通中产在房价高企的多伦多地区是买不起房的。
所以M先生的会计师帮他想到一个办法,就是向自己的公司借钱。不多不少直接借了100万。
为了让借款看起来更真实,M先生还在公司和自己的借款合同上约定,借款分10年还清,每年最低还款额是5万加元最多不限,还特别写明,借款时无息的。
就这样,M先生让公司变成了自己的银行。而且从普通人的逻辑看起来,好像也说得通,公司是个法人实体,股东是自然人,法人把钱借给自然人,自然人分10年把钱还清,看起来没啥问题。
但有没有问题不是M先生说了算,也不是M先生的会计师说了算,而是加拿大税局一锤定音。
M先生借出100万的时候啥事没有,也安安心心还款7年总计还了56.6万,还差43.4万没还。但是到了第8年的时候风云突变,税局突然告诉M先生,你丫这么搞是违法的。
加拿大税局告诉M先生,你基于自己是公司股东身份向公司借款供自己消费,且在借款合同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还款计划,所以根据加拿大税法
15(2)条款,认定这些借款需要当做M先生的收入纳税,而且不能作为公司的费用抵税。要是按照收入100万计算,M先生就要补缴50万以上的税款和利息。
M先生当然不服,因为实事求是地讲,这么做的企业主不是只有他一个,而且这个主意本身就是会计师提供的。
但毫无悬念,M先生的上述被税务法庭驳回了。
道理也很简单,温哥华限速50公里的路上几乎每一辆车都超过速,但警察肯定只抓过几个倒霉的。大部分人超速一辈子都没事,但有的人超速一次就被罚了。
所以这个案例提醒房市大热中的企业主们,如果你们正在利用公司资产购买房产,无论是借款还是以公司名义购买,一定要找个靠谱的会计师帮你分析税务风险。
黄三水说,很多企业主不管是来自国内的还是加拿大的,都习惯把公司资产视为自己的资产,因为企业主本人就是公司唯一股东,自己的钱和自己公司的钱在他们眼里并无分别。
但实际上,加拿大税法规定,公司和个人是完全分开的纳税实体,公司的钱只能用于公司的运作和投资,不能用于股东自己的消费。
股东借钱给公司,没问题。
公司借钱给股东,则将被当作股东福利(shareholder benefits)在个人名下纳税。而且还不可以作为公司的费用抵税。
以M先生为例,那100万借款在公司将被征一次税,税率12.2%,由于借给了股东,所以在股东那还要全额被征一次税,税率53.35%。100万的收入被税局砍了两刀,岂是一个“惨”字了得。
当然,税局还是给出了三种特例可以避免M先生的窘境。
1、公司业务中就有放贷借款这项,那么股东向自己的公司借款就不受影响了。
2、如果公司有向其他雇员借款供其买房的情况,则股东借款买房时可以视为雇员而非股东。
3、股东向公司借钱后在首个会计年度内就把钱还清了,且下一个会计年度没有连续借款,这事也就算了。
除了上述三种特例外,股东花公司的钱买房都要被视为股东当年收入纳税的,而且是双重纳税。
当然,加拿大太多企业主都有过类似操作,严格来说买豪车给自己用的行为其实也违反税法。
但像M先生这样被税局抓到的是极少数。而且M先生如果第7年就把钱还清,估计也就没事了。
所以企业主是不是存着侥幸心理搏一把,这事大家自己定哈。只是出事的时候就别怨天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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