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一名中国男子在多伦多购买2处旧房翻建的花近348万的巨款被旧房主卷款逃跑,而其中一处物业最后被两个搭档分拆翻建为2栋豪宅,今年各以近$300万出售,结果闹上法庭了。
根据法庭的文件显示,早在2016年,一名梁(Liang,音译)的中国籍男子与王先生及徐女士相识。
2017年,双方达成协议,购买位于北约克Lawrence&Barthust东南角Caribou Road 176和178号的两处物业,计划推倒重新开发并出售以获取利润。
图:谷歌地图
梁先生为此预付了 $348 万加元。
梁先生并非加拿大居民。由于个人原因,他不想在购买房产时附上他的名字。他希望王先生、徐女士或通过他们注册的一家编号公司代表他行事。
法庭没有说明不附上姓名的原因,但根据加拿大法规,非居民购买房产将要缴纳15%投机税。
两处物业的买卖协议本来原定于于2017年9月20日完成交接。
但是,物业卖方却说服梁先生等三人预付购买和重建物业的资金,随后还携带带着这些资金潜逃了。
根据地产局的历史数据显示,176号是一间平房,当时以158万加元成交,卖家业主是一名姓赵(Zhao,音译)的华人。
卖家携带巨款跑路,导致2所物业最终没有完成交接,梁先生等声称他们是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两处物业最终由银行按揭债权人通过强行出售的程序(sold by the mortgagee through a power of sale proceeding)完成转手,2处物业被转卖给了徐女士的一个朋友名下,这是因为梁先生再次不希望他的名字与交易相关联。
两位搭档称,尽管他们努力联系梁先生并从他那里获得所需的资金,但他没有回应,“表面上消失了”。于是他们不得不聘请徐女士的另一位朋友为2处物业的银行拍卖提供资金。
但是,梁先生称,两名搭档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信托责任、违反信托义务以及疏忽。
梁先生列举了几项支持这些说法的指控,包括:
1、在 2017 年或 2018 年,在没有向梁先生提供建议的情况下,徐女士向同一卖方购买了2处物业的相邻物业,即174号。
2、梁先生认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梁以信托方式为176和178号垫付的资金被徐用于购买174号物业。
3、卖方于 2018 年 10 月就 174 号物业交易对徐女士提起诉讼。徐女士对卖方就 176 和 178 提出反诉作为回应。该诉讼在徐女士未收到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和解。梁先生表示,并未向他提供任何和解文件以证明发生了这种情况。
4、梁先生表示,他并没有获得卖方涉嫌欺诈的任何证据。
5、所有这些项目,均没有向梁先生提供账目。
但就王先生及徐女士的角度看,当梁先生未能提供资金给176和178号两处物业的银行拍卖交接时,他们之间的合作就已经结束了。
两人称,这是他们的立场,他们对梁已没有进一步的义务。
两人说,最终用于购买银行拍卖 176 和 178 的钱并不是梁先生的钱,梁的这笔钱被卖家偷走了,现在已经不见了。
他们说,梁先生在购买 176 和 178 的第二笔交易中没有任何作用,也没有权利,除了他在第二笔交易中预付的 18.5万加元。
同样,关于174号物业,两人说辩称,这是梁先生没有参与的单独交易。
最后,两人说,他们用自己的资金最终建造和开发了 174、176 和 178号三处物业,176号最终被分成176 和 176B。
对此,梁先生于2021 年 6 月就四个物业(174、176、176B 和 178 Caribou Road)申请“未决诉讼证明”(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CPL ),冻结4处物业的产权转让,并获得法庭批准。
王先生及徐女士然后申请取消,2021年8月17获得法官Jolley解除四处物业的CPL,第二天,176号完成转手交接手续。
根据多伦多地产局的数据,176号物业2019年1月以185万买进后,分拆翻建为176、176B两套豪宅后,分别以290万出售。
不过,Jolley法官解除了所有四项 CPL的时候附带了条件,命令房地产律师将出售其中174号和176号两处房产的净收益以信托方式保管或交给法庭保管。
王先生及徐女士对此不服,于是提出上诉。
2021年11月26日,上诉法官 M.D. Sharma称,法官Jolley在8月审判时认为,保护梁先生利益的安全措施是必要的,因为她发现这是一个需要审理的问题。所以,他不认为Jolley法官在解除CPL施加条款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错误。
所以,上诉法官驳回两人上诉。
换言之,房子可以卖,但其中两套房的钱还是被法庭扣着。
梁先生买房的$348万最后会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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