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关于IMM5490中同居时间的填写
在加拿大
5460第27个问题。同居时间要不要把结婚后的同居时间也填上呢?我是填了,并且表格已经寄给老公了。刚才我仔细推敲了一下,又觉得不该填写,怎么办呢?请教大家都是怎么填的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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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计算的!注意开始时间别要超过你LG登陆前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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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 2006-02-12#3 美 13 $0.00 谢谢回答,可是,我查了字典,cohabitation好像指的是未婚同居,我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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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填!以前就有因为婚前同居问题被拒签的案例!因为文化差异,所以移民官对婚前同居的看法不同,我建议最好不要填!自己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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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1年也不要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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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No 说:不要填!以前就有因为婚前同居问题被拒签的案例!因为文化差异,所以移民官对婚前同居的看法不同,我建议最好不要填!自己考虑 清楚!点击展开...是的。听说填了被拒签的例子好几个。因为如果同居一年以上,应该在你配偶申请移民的时候就要作为partner填写进去。既然当时 没写,现在又写,就会造成矛盾。不要写同居,只要有充分的证明证明你们是恋爱后结婚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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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7 TORONTO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434791 赏 2006-02-24#7 802 $0.00 我也不知道怎么办,给你看个案例:拒签信收到了。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吧先谢谢各位的关心与安慰。收到了使馆寄来的拒签信,及退回了我的护照。别的申请材料一概没退。拒签原因正如螃蟹所说,VO判定担保人在登录加拿大前就已经与我是common-law relationship。因为我俩有超过一年的同居经历,并且在这次我们提交的材料中有说明。但在担保人登陆前并没有向移民局说明这段common-law关系。据此,移民官搬出“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中的一条法规:117 (9). No foreign national may be considered 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 by virtue of their relationship to a sponsor if (d) the sponsor previously made an 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and became a permanent resident and, at the time of that application, the foreign national was a non-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 or a former spouse or former common-law partner of the sponsor and was not examined. 我被认为是在sponsor申请永居时的非陪同的家庭成员并且没有接受examine,因此不会再视我为家庭成员了LP是去年10月作为附属子女全家一块移民去的加拿大,我们只是知道在她登陆之前我俩是不能结婚,但是没想到连同居也不可以。主要是根本没意识到一年以上的同居就会被视为家庭成员。因此这次提交材料时,根本没意识到要隐瞒这点,完全是柄着实话实说的态度准备的材料,根本谈不上virtue的问题啊。LP这两天会去约见律师,但我感觉真是有点悬阿。如果法庭判定LP登录前和我的common-law关系,不知是否会遭遣返。另一个想法是LP拿到公民身份后,再上诉,那样至少不会遣返。再一个选择,我开始准备申请技术移民,不走团聚的路子了,但不知是否会受这次拒签的影响啊,因为被提及了virtue的问题。最最坏的打算,就是LP回来,跟我一块留国内发展。反正一切为了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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