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
在加拿大
今天收到拒签信,信有俩页,重点那段是: You indicated on your application form(IMM5490,#27)that you and your sponsor co-habited from 16 March 2003 until 8 October 2008.I am satisfied that you and your sponsor were in common-law relationship for more than a year prior to sponsor's landing in Canada on 28 September 2007,however you were not declared as his dependant at any point during his and his parents 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y,including at the Port of Entry. As a result,I have determined that you are not 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我老公家办移民拖拖拉拉前后用了将近4年,期间我跟老公一直在同居,没有结婚,08年6月结婚的。在他家办移民的过程中以及他们家首次登陆的前一直没提及我俩的同居关系,我觉得等确定婚姻关系后再办团聚过去会比较稳妥,谁知道会得到这样的一个结果,让我太难接受了。我跟老公都快崩溃了,5年多的同居时间不仅不能证明我俩婚姻的真实性反而成为被拒的原因。事以至此,请有被拒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我这样情况可以上诉的话是上诉好还是再次申请团聚比较好呢?当初申请所交的材料都没有退还给我,收到的只有护照跟拒签信,有些材料都是没有备份的,像一次成像的照片和礼物婚礼发票等。请问可以跟大使馆要之前申请提交的材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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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不知LZ在申请团聚之前有没有看到过家园的相关帖子,像这种情况有被拒的先例,严重的话连担保人的PR身份都会被移民局质疑,不申报同居伴侣会被认为不诚实。不了解这种情况上诉会有何结果,帮顶。之前提交的材料可以发邮件问问能否退还,我曾经跟使馆要求过退料,但被拒绝了。他们留下的通常解释为按规定需要存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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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谢谢楼上的亲,那我只能再次申请了,但是申请提交的材料不退的话那再次申请的材料就不全了,起码礼品及婚礼的发票都没有了。请问你2次申请过了没?材料又是如何准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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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帮楼主顶!真的假不了,继续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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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哥华是个好地方!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相信真爱一定能团聚的,只是时间的问题,楼主要加油啊,帮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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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 CASE : 2010年1月4日签收-- 1月22日DM-- 1月29日DM信-- 2月8日FN E-MAIL--2月18日"1"--3月15日面试通过下午取签! 6月28登陆温哥华--享受生活中!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我你憾!看要多家才是!!!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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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重新申请?照拒不误。你的问题是如何说明这四年的关系中,你们没有同居超过一年。不知道你们上交的材料里是如何说明你们长达四年的关系的。证据越多麻烦越大。你们的案子的问题不是真假问题,是犯了条例的问题。同居超过一年就要申报,否则丧失申请资格。这是硬条条。重新申请是没有用的,只有上诉试试看如何解释,前提是你们同居一年以上的证据不够充分。不然的话,三思啊,硬来的话,说不定你老公的身份也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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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1. 关于材料问题,你和使馆EMAIL联系一下,应该可以复印一份。2. 我建议还是请律师吧,关于法律条款的规定,我们自己很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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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谢谢大家的建议和支持,希望通过我的案例可以给将要办团聚的兄弟姐妹们提个醒,一定要充分了解和准备后再申请,不要给自己留下遗憾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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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谢谢楼上的亲,那我只能再次申请了,但是申请提交的材料不退的话那再次申请的材料就不全了,起码礼品及婚礼的发票都没有了。请问你2次申请过了没?材料又是如何准备的呢?点击展开...我是上诉的,主要是补充一些面试拒签之后的新证据,所以情况跟你不太一样。和谐的分析很有道理,如果你第一次申请时已经交了很多证明两人同居超过一年的证据,就比较麻烦了,若选择上诉,得找个有说服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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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You indicated on your application form(IMM5490,#27)that you and your sponsor co-habited from 16 March 2003 until 8 October 2008.I am satisfied that you and your sponsor were in common-law relationship for more than a year prior to sponsor's landing in Canada on 28 September 2007从这里看得出楼主上交的材料中证明同居一年以上的证据很多,很充公,而且还有时间的连续性,VO才会相信了common-law的关系。如果上诉就要推翻自己所提交的证据,自己打自己嘴巴,似乎很矛盾。如果重递,就要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你们这四年中的同居不是完全形式的同居,这点很难,因为时间较长,楼主提交的证据相信也不少,而且每次的申请CIC都会留底,属于专业领域的问题了,建议找个好一点的专业律师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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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楼主的情况很糟糕。加拿大移民法规定,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新移民在第一次登陆加拿大前,必须如实向加拿大政府申报其家庭成员,如配偶(包括common-law,甚至同性恋的common-law)、子女(包括婚生与非婚生、继子女、合法领养的)、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如果你当时没有按照加拿大的要求如实申报全部的“家庭成员” ,被漏掉的人将永远不被加拿大政府承认为你的家庭成员。 --注意:是永远不被承认! 与楼主的情况类似的,还有一些想办子女团聚的。有些男的在外面有了私生子女,按照中国人的观念,通常不会写到表格上去(有老婆和孩子的人是绝对不会让老婆知道外面还有别的孩子,没结婚的更不会主动申报已经有了孩子。)等到了加拿大以后,过了几年情况发生变化,想把这个孩子办子女团聚。即使提供了DNA报告,证明确实是亲生,其结果也是同楼主一样的。因为当初没有申报有这个孩子的存在,加拿大政府将永远不承认担保人有这么一个孩子存在!总之,以后这男人一辈子不能用父亲的身份担保该小孩了,即使以后小孩大了想办留学、探亲,也不能用他父亲这层关系了。因为加拿大政府根本不承认这层关系。 楼主只能试试上诉,而且还要花大钱找个好律师(必须问清楚该律师处理过同类型的上诉案,并且办成了的才有用。注意:其他通常“因怀疑以进入加拿大为目的的婚姻”的拒签案就算上诉能办成,也不代表该律师会办此类“担保人登陆时没申报common-law,造成其配偶一辈子不被加拿大政府接受为配偶”的上诉案!)蓝枫论坛上05年底出了好几例担保人第一次登陆前未申报同居超过1年的common-law而被拒的案例。后来情况都不妙。大部分人不再上蓝枫来报告进展了。等了差不多快一年,终于有个人上来报告上诉赢了,赢的原因是成功推翻了签证官“同居超过1年”的结论。他们解释说当初填表格时对”同居“一词 的理解有错误( 英语的”同居“是指天天住一起,中文里”同居“通常指有了性关系,他们其实并没有天天住在一起,只是周末才住一起),并且提供很多新的证词证明他们并没有天天住一起。所以最终上诉庭的”法官“判他们胜,结论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同居一年以上“。 这是我所知道的此类案例中唯一一个胜诉的,而且还是胜在成功推翻common-law关系。楼主的情况,同居那么长时间,交的材料越多,越证明common-law关系的铁板钉钉。真不知道如何去推翻。有人因为推翻不了common-law关系,想过别的办法:先离婚,再结婚。以为再次结婚是在登陆加拿大以后了,就算不承认登陆前有这么个家庭成员,现在登陆后又结的婚,登陆后的新家庭成员总该承认吧? 遗憾的是,加拿大认的是人,不是婚姻记录。除非你第二次结婚换了个配偶,那新配偶当然能被加拿大承认为家庭成员。但是你仍然是同同一个“永远不被加拿大承认是你配偶”的人结婚,再结多少次都没用。事实就是这样残酷了。如果真的想夫妻团聚,估计只有让你老公回中国了。真的很想去加拿大,我有一个馊主意:先离婚,再整容换名字换身份,再和你老公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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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申请团聚06年拒签上诉07年开庭成功08年登陆多伦多――从结婚到团聚历时3年半!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关于你上交 的申请材料是这样的: 你老公过阵子会在加拿大收到拒签信的副本,同时会给他一个上诉申请表。如果想上诉的,在1个月内把表填好寄出提起上诉。那材料就会一直在使馆留着,直到上诉结束。但是你们会在上诉过程中收到那些材料和表格的复印件,以及签证官的审理记录,是让你们从中分析如何提供上诉证明材料的。如果你选择不上诉,同样在那个表上填了以后寄出。IAD收到后会通知使馆该案彻底结束。使馆就会将材料原件全部退回给申请人,就是会寄回给你申请人本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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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申请团聚06年拒签上诉07年开庭成功08年登陆多伦多――从结婚到团聚历时3年半!楼主的情况很糟糕。加拿大移民法规定,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新移民在第一次登陆加拿大前,必须如实向加拿大政府申报其家庭成员,如配偶(包括common-law,甚至同性恋的common-law)、子女(包括婚生与非婚生、继子女、合法领养的)、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如果你当时没有按照加拿大的要求如实申报全部的“家庭成员” ,被漏掉的人将永远不被加拿大政府承认为你的家庭成员。 --注意:是永远不被承认! 与楼主的情况类似的,还有一些想办子女团聚的。有些男的在外面有了私生子女,按照中国人的观念,通常不会写到表格上去(有老婆和孩子的人是绝对不会让老婆知道外面还有别的孩子,没结婚的更不会主动申报已经有了孩子。)等到了加拿大以后,过了几年情况发生变化,想把这个孩子办子女团聚。即使提供了DNA报告,证明确实是亲生,其结果也是同楼主一样的。因为当初没有申报有这个孩子的存在,加拿大政府将永远不承认担保人有这么一个孩子存在!总之,以后这男人一辈子不能用父亲的身份担保该小孩了,即使以后小孩大了想办留学、探亲,也不能用他父亲这层关系了。因为加拿大政府根本不承认这层关系。 楼主只能试试上诉,而且还要花大钱找个好律师(必须问清楚该律师处理过同类型的上诉案,并且办成了的才有用。注意:其他通常“因怀疑以进入加拿大为目的的婚姻”的拒签案就算上诉能办成,也不代表该律师会办此类“担保人登陆时没申报common-law,造成其配偶一辈子不被加拿大政府接受为配偶”的上诉案!)蓝枫论坛上05年底出了好几例担保人第一次登陆前未申报同居超过1年的common-law而被拒的案例。后来情况都不妙。大部分人不再上蓝枫来报告进展了。等了差不多快一年,终于有个人上来报告上诉赢了,赢的原因是成功推翻了签证官“同居超过1年”的结论。他们解释说当初填表格时对”同居“一词 的理解有错误( 英语的”同居“是指天天住一起,中文里”同居“通常指有了性关系,他们其实并没有天天住在一起,只是周末才住一起),并且提供很多新的证词证明他们并没有天天住一起。所以最终上诉庭的”法官“判他们胜,结论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同居一年以上“。 这是我所知道的此类案例中唯一一个胜诉的,而且还是胜在成功推翻common-law关系。楼主的情况,同居那么长时间,交的材料越多,越证明common-law关系的铁板钉钉。真不知道如何去推翻。 有人因为推翻不了common-law关系,想过别的办法:先离婚,再结婚。以为再次结婚是在登陆加拿大以后了,就算不承认登陆前有这么个家庭成员,现在登陆后又结的婚,登陆后的新家庭成员总该承认吧? 遗憾的是,加拿大认的是人,不是婚姻记录。除非你第二次结婚换了个配偶,那新配偶当然能被加拿大承认为家庭成员。但是你仍然是同同一个“永远不被加拿大承认是你配偶”的人结婚,再结多少次都没用。 事实就是这样残酷了。如果真的想夫妻团聚,估计只有让你老公回中国了。真的很想去加拿大,我有一个馊主意:先离婚,再整容换名字换身份,再和你老公结婚!点击展开...非常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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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真的很同情您的情况。挺不幸。西子姑娘 说的非常全面了不过个人补充一下,1 如果想西子姑娘说的, 你能证明自己不是common-law,那么很明显, 你的案子, 就没有问题了2 这个不知道能不能成立, 不过你可以多做一下研究, 也许是一个出路。中国的国情决定 不拿 结婚证,就不是结婚。所以你可以研究一下担保人当初的申请材料, 申请指南等等, 是否确实有条文说明:同居一年必须申报,否则你可以从这个方面和他们打官司。 这只是个人的一点看法, 未经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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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请请请请请请请请请请请请请请请请请不要给我发短信提问....不要逼我麻烦先看这里:配偶及小孩团聚资料 整理帖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59279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我朋友跟LZ的case差不多,老公也是全家办投资移民,而在办理投资移民期间她和老公一直同居(当时他们俩都是留学生),超过两年以上,并在期间生了个女儿,等她老公移民下来以后登录时也没有据实以报说自己在登陆之前与人同居并生了女儿。女儿一岁左右,她和老公都毕业了,一家三口都回国了,在国内住了三年,在这三年之间就结婚了,然后他老公给他办了团聚移民,最后是成功了。所以你也不要太绝望,找个有经验的律师好好咨询一下,就算登陆之前没有申报过你们同居的事实,但是你们现在的的确确是夫妻,总有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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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谢谢西子姑娘和各位朋友,看来我这case的确很糟糕。如果不提同居二字可能什么事也没有,但是木已成舟,只能尽一切办法再努力试试,相信天无绝人之路,大家祝我好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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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今天收到拒签信,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忙看下谢谢西子姑娘和各位朋友,看来我这case的确很糟糕。如果不提同居二字可能什么事也没有,但是木已成舟,只能尽一切办法再努力试试,相信天无绝人之路,大家祝我好运吧点击展开...不要太绝望 总有法子得 你可以找律师 但是要好得 我得律师不错 而且如果你得案子他没有把握是不会接得当然律师费很贵啦如果你需要帮忙 就给我留言还有一个得得点子就是 你去换名字啦 中国有得地方也有买户口的你就去买一个然后 就从新申请 加拿大移民局没有你的指膜得不管怎么住你一切顺利跟你老公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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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号递表, 9月17 号收 , 10月24号收到律师邮件担保通过了,收到fn # 12月11 号主动补新材料 从新安排面试3月18号 10:30am 面试通过等待visa ~~~~给自己加加油不要太绝望 总有法子得 你可以找律师 但是要好得 我得律师不错 而且如果你得案子他没有把握是不会接得当然律师费很贵啦如果你需要帮忙 就给我留言还有一个得得点子就是 你去换名字啦 中国有得地方也有买户口的你就去买一个然后 就从新申请 加拿大移民局没有你的指膜得不管怎么住你一切顺利跟你老公团聚 点击展开...光换个名字恐怕不够的,因为这次申请楼主交了照片的,照片和表格一起要存档的。所以我才建议楼主要先整容,再换名字,再重新和老公结婚。(当然老公要先和目前的你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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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申请团聚06年拒签上诉07年开庭成功08年登陆多伦多――从结婚到团聚历时3年半!真的很同情您的情况。挺不幸。西子姑娘 说的非常全面了不过个人补充一下,1 如果想西子姑娘说的, 你能证明自己不是common-law,那么很明显, 你的案子, 就没有问题了2 这个不知道能不能成立, 不过你可以多做一下研究, 也许是一个出路。中国的国情决定 不拿 结婚证,就不是结婚。所以你可以研究一下担保人当初的申请材料, 申请指南等等, 是否确实有条文说明:同居一年必须申报,否则你可以从这个方面和他们打官司。 这只是个人的一点看法, 未经证实。点击展开...申请指南里没有写“同居一年以上必须申报”,但是写了common-law的partner等同于合法配偶,必须申报。就象子女申报一样,不管是婚生非婚生,当前婚姻产生的(甚至对方结婚时带过来的)或过去婚姻产生的,通通要申报一样。关键问题是中国没有common-law这个概念,而很多人又不会去研究一下加拿大法律关于common-law是什么定义。如果有心研究一下,就会知道所谓的common-law指的就是同居超过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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