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离婚必须在加拿大境内才有效吗?



在加拿大


LG和前妻是09年2月去的加,3月前妻回国提出离婚,11月LG请假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其实他们去之前已经婚姻到了崩溃的边缘,只是想也许换个环境会好吧,毕竟有孩子。可是还是没能挽救。我想问的是:他们回国离婚有效吗?我今天看到一个帖子有其中有这样一句话“....而说老公的离婚是假的是因为他和前妻是从温哥华一起回上海离婚而不是在加拿大离婚,VO说这没有法律效力!" 想问问大家,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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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人生牵手走过回复: 离婚必须在加拿大境内才有效吗?这样复杂关系的贴子怎么越来越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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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至死不渝"回复: 离婚必须在加拿大境内才有效吗?假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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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离婚必须在加拿大境内才有效吗?1、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或提出离婚的一方,在加拿大居住满一年,可以向所在省的高等法院提出离婚;2、[FONT=宋体]只要离婚一方是居住原居国一年以上的普通公民,加国承认其原居国有管辖权, 只是你必须对离婚判决进行英文公证。[/FONT] [FONT=宋体]综合上面,就是说离婚时:1、双方都未在加居住够一年,象LZ的LG的情形,加拿大没有管辖权,在中国的离婚是完全承认的;2、只有一方在加居住够一年,够一年一方可以在加提出离婚,只要另一方其时未在原居地提出离婚诉讼,加法院可以管辖;3、未在加居住满一年一方在原居地提出离婚,加承认其有效性;4、双方都在加居住满一年,加拿大不承认他们在加拿大以外的离婚,就像LZ引用的那个温哥华夫妇的例子。[/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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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ASE> 4月13日签收,5月20日DM,5月26日DM信,6月2日IP,6月17日FN[LI],6月28日补大头相,9月4日Visa Pickup E-Mail ,9月8日HK取得Visa,同时MER,9月14日双DM。 1、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或提出离婚的一方,在加拿大居住满一年,可以向所在省的高等法院提出离婚;2、[FONT=宋体]只要离婚一方是居住原居国一年以上的普通公民,加国承认其原居国有管辖权, 只是你必须对离婚判决进行英文公证。[/FONT] [FONT=宋体]综合上面,就是说:1、双方都未在加居住够一年,象LZ的LG的情形,加拿大没有管辖权,在中国的离婚是完全承认的;2、只有一方在加居住够一年,够一年一方可以在加提出离婚,只要另一方其时未在原居地提出离婚诉讼,加法院可以管辖;3、未在加居住满一年一方在原居地提出离婚,加承认其有效性;4、双方都在加居住满一年,加拿大不承认他们在加拿大以外的离婚,就像LZ引用的那个温哥华夫妇的例子。[/FONT]点击展开...好专业,我看来三遍才看懂。给LG打电话说了这个好消息,jackmand,谢谢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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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人生牵手走过2、[FONT=宋体]只要离婚一方是居住原居国一年以上的普通公民,加国承认其原居国有管辖权, 只是你必须对离婚判决进行英文公证。[/FONT]点击展开...那这个公证给哪个部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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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离婚必须在加拿大境内才有效吗?1、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或提出离婚的一方,在加拿大居住满一年,可以向所在省的高等法院提出离婚;2、[FONT=宋体]只要离婚一方是居住原居国一年以上的普通公民,加国承认其原居国有管辖权, 只是你必须对离婚判决进行英文公证。[/FONT] [FONT=宋体]综合上面,就是说:1、双方都未在加居住够一年,象LZ的LG的情形,加拿大没有管辖权,在中国的离婚是完全承认的;2、只有一方在加居住够一年,够一年一方可以在加提出离婚,只要另一方其时未在原居地提出离婚诉讼,加法院可以管辖;3、未在加居住满一年一方在原居地提出离婚,加承认其有效性;4、双方都在加居住满一年,加拿大不承认他们在加拿大以外的离婚,就像LZ引用的那个温哥华夫妇的例子。[/FONT]点击展开...请问,第4条中“[FONT=宋体]双方都在加居住满一年”,是指离婚前一直都离婚,在加连续居住(不间断)1年时间吗?还是总共居住满1年就可以?[/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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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个公证给哪个部门呢?点击展开...这个公证,要是离婚的一方要做担保人,就连担保人所需资料一起寄密市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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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ASE> 4月13日签收,5月20日DM,5月26日DM信,6月2日IP,6月17日FN[LI],6月28日补大头相,9月4日Visa Pickup E-Mail ,9月8日HK取得Visa,同时MER,9月14日双DM。 请问,第4条中“[FONT=宋体]双方都在加居住满一年”,是指离婚前一直都离婚,在加连续居住(不间断)1年时间吗?还是总共居住满1年就可以?[/FONT]点击展开...离婚前一直都离婚?这恐怕是笔误吧。 普通民法上的居住的定义,就是生活重心在一个地方,有稳定的居住地、工作、消费、学习等,短时间的旅行、探访、出差等并不认为你中断了居住。 至于多长的时间被认为中断了居住,我认为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哪位筒子有相关判例,请提出来让大家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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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ASE> 4月13日签收,5月20日DM,5月26日DM信,6月2日IP,6月17日FN[LI],6月28日补大头相,9月4日Visa Pickup E-Mail ,9月8日HK取得Visa,同时MER,9月14日双DM。 离婚前一直都离婚?这恐怕是笔误吧。 普通民法上的居住的定义,就是生活重心在一个地方,有稳定的居住地、工作、消费、学习等,短时间的旅行、探访、出差等并不认为你中断了居住。 至于多长的时间被认为中断了居住,我认为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哪位筒子有相关判例,请提出来让大家参考参考。点击展开...应该是“离婚前一直到离婚”。我LG和前妻05年在加注册结婚的,07年回中国诉讼离婚的,这个在中国的离婚是被加拿大承认的,因为LG前妻去年已经担保了她现在的丈夫去了加拿大。不知道我们办团聚的时候,VO会不会拿在中国离婚这个问题来刁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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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离婚前一直到离婚”。我LG和前妻05年在加注册结婚的,07年回中国诉讼离婚的,这个在中国的离婚是被加拿大承认的,因为LG前妻去年已经担保了她现在的丈夫去了加拿大。不知道我们办团聚的时候,VO会不会拿在中国离婚这个问题来刁难我们。点击展开...很奇怪,要是你LG或其前妻07年都不在中国居住,他和前妻的离婚中国也没有管辖权。 所以,要看谁有管辖权,你要告诉我们:你LG与前妻结婚时各人的身份,之后你LG在什么地方居住,时间如何等。 要知道,一个VO没考虑到的问题另一个VO未必犯同样的错。 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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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ASE> 4月13日签收,5月20日DM,5月26日DM信,6月2日IP,6月17日FN[LI],6月28日补大头相,9月4日Visa Pickup E-Mail ,9月8日HK取得Visa,同时MER,9月14日双DM。 很奇怪,要是你LG或其前妻07年都不在中国居住,他和前妻的离婚中国也没有管辖权。 所以,要看谁有管辖权,你要告诉我们:你LG与前妻结婚时各人的身份,之后你LG在什么地方居住,时间如何等。 要知道,一个VO没考虑到的问题另一个VO未必犯同样的错。 好运!点击展开...我朋友的前夫回国一年半,我朋友才回去和他离婚的,后来在担保现在的LG,身份也下来了啊,没见VO拿这件事刁难他们啊。我觉得你说的这个居住管辖,应该是离婚之前的一年时间,双方的居住地是那里,那里就有权利管辖,就像我朋友的这个问题,中国有权利判断他们离婚,可能就是因为他前夫回国已经一年半,居住中心已经是中国了。补充一下,我那个朋友的前夫回中国之前在加拿大居住了3年多,但是不是PR,我朋友是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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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case:2010/04/08递 2010/04/09签收2010/05/13担保人DM 2010/05/16收到DM信 2010/05/27FN 2010/05/27状态14 2010/06/08状态12 2010/06/16状态6 收到移民局信交落地费 2010/07/02状态13 2010/07/02 CIC查到申请人DM 2010/07/17大信封(大使馆网站状态还是13)!很奇怪,要是你LG或其前妻07年都不在中国居住,他和前妻的离婚中国也没有管辖权。 所以,要看谁有管辖权,你要告诉我们:你LG与前妻结婚时各人的身份,之后你LG在什么地方居住,时间如何等。 要知道,一个VO没考虑到的问题另一个VO未必犯同样的错。 好运!点击展开...你说的对,LG的情况还比较特殊,因为当时已经回国打算在国内继续工作,不可能再特意回加离婚,这应该算是居住地转到了国内了吧。谢谢你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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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对,LG的情况还比较特殊,因为当时已经回国打算在国内继续工作,不可能再特意回加离婚,这应该算是居住地转到了国内了吧。谢谢你的指教!点击展开...这样就比较清晰了:你LG07年时还是中国籍,在中国居住,那么他在中国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国应该接受;至于加拿大是否接受,要看他提出时他在加拿大居住多久和离开加拿大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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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ASE> 4月13日签收,5月20日DM,5月26日DM信,6月2日IP,6月17日FN[LI],6月28日补大头相,9月4日Visa Pickup E-Mail ,9月8日HK取得Visa,同时MER,9月14日双DM。 我朋友的前夫回国一年半,我朋友才回去和他离婚的,后来在担保现在的LG,身份也下来了啊,没见VO拿这件事刁难他们啊。我觉得你说的这个居住管辖,应该是离婚之前的一年时间,双方的居住地是那里,那里就有权利管辖,就像我朋友的这个问题,中国有权利判断他们离婚,可能就是因为他前夫回国已经一年半,居住中心已经是中国了。补充一下,我那个朋友的前夫回中国之前在加拿大居住了3年多,但是不是PR,我朋友是PR。点击展开...你说得很对,离婚管辖和对海外离婚的承认条件都是针对提出离婚时的状态来说的,我没有说是以提出担保时的状态来判断啊! 你朋友的前夫离开加拿大一年半,他的居住地已经在中国了啊,且又是中国籍,中国当然有管辖权;加拿大认为他已经离开一年半,居住地在中国,又不是加籍,所以承认其离婚判决有效性。 请记住,居住地是会变化的,生活3年时,其居住地在加,再在中国生活1.5年,居住地就变成中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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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ASE> 4月13日签收,5月20日DM,5月26日DM信,6月2日IP,6月17日FN[LI],6月28日补大头相,9月4日Visa Pickup E-Mail ,9月8日HK取得Visa,同时MER,9月14日双DM。 回复: 离婚必须在加拿大境内才有效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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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离婚必须在加拿大境内才有效吗?LILI,恐怕我的看法是你最不愿意接受的,但我也讲出来好了,让你也有所准备。 按你的讲法,其实中国的法院接受你LG的离婚已经犯错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定居海外并在定居国注册结婚的中国公民的离婚,只有一种情况中国的法院可以管辖:所在国规定离婚必须由国籍国管辖,并因此拒绝立案。 你LG和他前妻已经定居CA,且在CA注册结婚,更之CA并无规定必须由你LG和其前妻国籍国----中国管辖而拒绝受理,相反,他们这情况,应该由所在的CA的省高等法院管辖,中国法院无权管辖,所以CA政府不承认他们的离婚是完全符合中国和CA的法律规定的。 但是,你可以说,中国不是判了吗?CA不也通过其前妻的担保了吗?我只能说,法官和VO也是人,也有犯困的时候。 对中国的法院判了这个离婚诉讼,我没话说,要是没有利益关系,就剩下水平问题了。 对于CA的VO认了这个判决,除疏忽的可能外,我觉得最大的可能是你LG和他前妻的离婚VO不认为是在其结婚后“立即”的,其前妻担保现LG也不是在其离婚后“立即”的----也就是说VO认为从时间上说,不是"商婚"----毕竟VO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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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ASE> 4月13日签收,5月20日DM,5月26日DM信,6月2日IP,6月17日FN[LI],6月28日补大头相,9月4日Visa Pickup E-Mail ,9月8日HK取得Visa,同时MER,9月14日双DM。 LILI,恐怕我的看法是你最不愿意接受的,但我也讲出来好了,让你也有所准备。 按你的讲法,其实中国的法院接受你LG的离婚已经犯错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定居海外并在定居国注册结婚的中国公民的离婚,只有一种情况中国的法院可以管辖:所在国规定离婚必须由国籍国管辖,并因此拒绝立案。 你LG和他前妻已经定居CA,且在CA注册结婚,更之CA并无规定必须由你LG和其前妻国籍国----中国管辖而拒绝受理,相反,他们这情况,应该由所在的CA的省高等法院管辖,中国法院无权管辖,所以CA政府不承认他们的离婚是完全符合中国和CA的法律规定的。 但是,你可以说,中国不是判了吗?CA不也通过其前妻的担保了吗?我只能说,法官和VO也是人,也有犯困的时候。 对中国的法院判了这个离婚诉讼,我没话说,要是没有利益关系,就剩下水平问题了。 对于CA的VO认了这个判决,除疏忽的可能外,我觉得最大的可能是你LG和他前妻的离婚VO不认为是在其结婚后“立即”的,其前妻担保现LG也不是在其离婚后“立即”的----也就是说VO认为从时间上说,不是"商婚"----毕竟VO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点击展开...非常感谢!其实我也一直有这方面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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