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北京受聘为魁省投资专员 移民资格却遭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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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她,北京受聘为魁省投资专员 移民资格却遭取消[/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加拿大家园[/FONT][/FONT] iask.ca 2011-05-18 08:06 [FONT=宋体][FONT=宋体]来源[/FONT][/FONT]: [FONT=宋体][FONT=宋体]世界新闻网[/FONT][/FONT] [FONT=宋体][FONT=宋体]作者[/FONT][/FONT]: [FONT=宋体][FONT=宋体]手机版[/FONT][/FONT] [FONT=宋体][FONT=宋体]点击[/FONT][/FONT]: 1115[FONT=宋体][FONT=宋体]次[/FONT][/FONT] [FONT=宋体]拥有移民身分的江海青(Hai Qing Jiang)在北京受聘为魁省投资局投资专员,无法满足居住条件而遭取消移民资格,她不服提起上诉并胜诉。但移民部提出司法覆核,指上诉庭错误解读移民法的「派驻」定义,当地任用者不适用该项规定,联邦法官认为移民部於法有据而撤销原判决。 加拿大家园,www.iask.ca [/FONT][FONT=宋体]中国籍女子江海青於2003年6月取得加拿大移民身分,2008年11月她向加国驻北京使馆申请换发枫叶卡时遭拒,并被取消移民资格,移民官认为她过去五年内仅在加拿大境内居住66天,其馀时间都在北京工作,不符永久居民条件。 [/FONT]iask.ca[FONT=宋体]移民法规定若要保有永久居民资格,须在五年内於加拿大住满二年,但本国企业或政府机关「派驻」海外的全职工作人员不受此限。江海青认为她从2004年1月到2007年1月受聘於魁省驻北京办事处担任全职投资专员,理应符合居住条件,提出上诉。 u.i a s k.c a [/FONT][FONT=宋体]移民上诉庭2010年7月审理江海青上诉案,法官认为移民法中对「派驻」并未做出明确定义,且魁省投资局确为省属机构,江海青在北京任职期间也依法提列加拿大年金及就业保险金,裁定她符合居住条件。 家 园 新 闻 [/FONT][FONT=宋体]但移民部不服向联邦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强调「派驻」是指境内任用人员,且派驻期满後可回国继续任职者。像江海青这类海外聘雇人员不得适用该规定,且这项工作当初未在加拿大境内招募,只开放中国当地人士申请。法官裁定移民部司法覆核成立,撤销原判决,全案退回移民上诉庭委由另一组官员重新审理[/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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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北京受聘为魁省投资专员 移民资格却遭取消华裔移民派驻北京五年 延期枫叶卡为何遭拒 发布 : 2011-05-20 | 来源 : 星岛日报 | 字体: [大 中 小] [FONT=宋体]省华裔移民为加拿大一家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但被联邦移民部指为不算作加国居住时间,而丧失移民身分。该移民上诉联邦法院,指移民部决定有误。法院重审后,发现当事人申请该工作时不符职位要求,虽然最后获聘用,但不切合派驻海外人员要求。不过,法庭同情该移民遭遇,决定对案件进行司法覆核,并要求移民及难民上诉庭指派其他人员审核案件。[/FONT] [FONT=宋体]案中的魁北克省移民蒋海清(Jiang Hai Qing,译音)2003年6月25日成为加国永久居民。2003年至2008年期间,她获魁省一公司派往北京工作,不过当她在北京为枫叶卡延期时,加拿大驻北京移民官于2008年11月27日指蒋在京居住时间不符合延期枫叶卡规定,拒绝申请。[/FONT] [FONT=宋体]魁省66天算作居住时间 [/FONT] [FONT=宋体]移民部规定,要保留加国永久居民身分,申请人须5年内在加居住730天。或由本国合资格的公司派往海外担任全职工作。移民官审核蒋海清在加国的时间,是2003年11月14日至2008年11月13日。[/FONT] [FONT=宋体]法庭文件显示,当事人于2007年1月4日至2008年11月13日期间,受魁省Investissement Quebec公司,全职在北京工作,总计679天。而她曾于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月19日在魁省居住,总计66天。不过,移民官只认定她在魁省居住的66天算作居住时间,而在北京工作时间则不符资格。[/FONT] [FONT=宋体]对加国及魁省经济有贡献[/FONT] [FONT=宋体]移民官指出,聘用她的公司于2006年招聘该职位时,指明要聘请在北京的中国籍员工,或者在加国驻北京大使馆工作的中国员工,而在加国居住的永久居民不能申请该职位。因此当时在魁省的蒋海清以中国籍员工身分,在加国以外地方受(a term of employment to a position outside Canada),不存在派往海外(assigned abroad)程序。而蒋的主管格兰杰(Granger)也在作供时表示,要重新招聘符合资格员工。[/FONT] [FONT=宋体]不过蒋海清辩称,该公司录用她是因她的语言及对中国的解,是最好人选。而纪录也显示,蒋在北京工作期间,均有交纳本国的退休金计划以及失业保险金。[/FONT] [FONT=宋体]法庭同情蒋海清的遭遇,认为她在北京工作期间,确为加国及魁省经济作出贡献,因此希望移民部出于人道及同情角度,覆核该案。[/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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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北京受聘为魁省投资专员 移民资格却遭取消[FONT=宋体]<H1 id=h1title>移民部连自己中国员工都不放过 常驻北京竟痛失身份加拿大家园 iask.ca 2011-06-02 09:22 来源: 明报 作者: 手机版 点击: 1294次 .Eqt682 { display:none; } I A S K移民要成功入籍,似乎愈来愈难,就算受聘魁省官方,派驻外地,回加也会遭移民部刁难。图为一位成功入籍的女士。(资料图片) 家园论坛,forum.iask.ca根据移民及公民法,获得加拿大公司或政府部门「派驻」(assign)到海外工作的永久居民,其海外居住时间仍可被视为在加拿大境内居住,不必担心永久居民资格因此不保。但来自中国的江海清(Haiqing Jiang,译名)虽然为魁省政府机构聘用、在北京当投资专员,却被移民部一再拒绝保留其永久居民身分。 i a s k . c a江海清与移民部有关永久居民资格的争讼,前後历经移民部上诉部门(IAD)及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则在3月22日作出判决。江海清在2003年6月抵加,2006年时她通过甄选,被魁省驻北京办公室聘用为投资专员,负责该省投资移民计划推广工作,从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江海清总共为魁省政府工作了679天。 iask.ca 未达到5年住2年要求 家园论坛,forum.iask.ca江海清认为自己为魁省省府工作应属于「派驻海外」,在海外居住时间可以等同在加拿大境内居住,不过,江海清在2008年11月返回加拿大时,移民官却认为她在海外居住的时间,并非外派,不应列入计算,重新计算她在2003年11月至2008年11月的5年内,实际只居住了66天,达不到5年住2年的要求,且取消她的永久居民资格。 i Ask . ca 江海清不满决定,向移民上诉部门(IAD)上诉,在她提出人在北京期间,仍向加拿大政府缴税及对加拿大注册退休金作出的供款,又说她的工作是「为加拿大带来重大的投资」,且自己的最终意愿还是在加拿大居住等据理力争。她曾一度说服上诉部门在2010年7月推翻移民部决定,然而,移民部坚持继续上诉,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www. iask. ca联邦法院法官博伊文(Mr. Justice Boivin)在3月22日作出判决,采纳移民部有关江海清虽然是为加拿大政府工作,但她「被聘用地点是在中国」,因此不能算「被外派」。判决书中引用移民部说法,指「魁省北京投资专员的职位只在中国对当地人士招募」,因此其他身在加拿大的人士不能申请该职位,又说「江海清受雇地点是在中国,并非先在加拿大被雇用,然後被派往中国」。另外,移民部还说,外派人员经常会需要返回加拿大公司报到,这与江海清的情况又不相同。 加拿大家园,www.iask.ca 虽然江海清永久居民资格被撤销,但法官强调其判决只针对法例上的解释,法官其实同情她的处境,认同江海清对加国及魁省贡献良多,是非常合资格(highly qualified)的移民,也是加国移民法本来就想招揽的人才。法官建议她改以人道立场的理由,重新提出移民申请。 加国中文搜索,www.iask.ca 家园新闻,news.iask.ca移民律师辛 王(Steven Meurrens)指出,联邦法院最终支持移民部立场,取消该任职魁省北京办公室投资专员的永久居民资格,判例将有可能引导移民官今後从严格审查派驻海外的永久居民是否符合规定,届时,一些无法证明是为「全职调派」(full time),又或者是自加拿大「派出」(was assigned abroad)的永久居民,其资格均可能被小心检视,甚至取消。 i Ask . ca移民律师王仁铎(图)指出,其实能像江海清一样,被魁省的驻外单位任用,都已经算是很「名正言顺」,为加拿大政府工作,对加拿大有贡献的工作,但如果这样还被挑剔,说明移民部连帮加拿大招收移民及投资的「自己人」都不放过,有不通情理的嫌疑。 I A S K「外派」规定模糊不清 爱问搜索,m.i a s k.ca王仁铎说,其实江海清之前能够在移民上诉部门获得胜诉,推翻移民官原来的决定,说明移民法对「外派」的规定是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江海清这次虽然输了联邦法院的司法覆核,但若坚持上诉,还是有胜算机会。 园友录,u.i163.ca 留意对派遣公司的要求 家园新闻,news.iask.ca 移民律师李广田则说,很多移民以为有一间在加拿大的公司任用,即可几年在海外工作,不必回加拿大,殊不知,雇用他们的这间公司,有可能已不符移民部对於外派公司的要求,外派到最後,也丧失了永久居民资格。 本文 来 自 家 园 网他举例,例如在加拿大的公司只是「一人公司」(one man shop),则移民部不会接受这样公司需要请人派驻到国外,又可能是一间总部设在美国的公司,但突然在加拿大设立了公司,再由加拿大公司外派永久居民,如此迂回有「明显要保住永久居民资格的做法」,也会被认为不合规定。李广田说,如果实在是加拿大公司外派到海外工作,则较无争议。 家园网多伦多,toronto.iask.ca[/FONT]</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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