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主题:一个美国愤青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后果zt
在加拿大
作者: 柳江水 发表于: 2006-01-03 10:18:26 中华网1984年,美国德州超级愤青詹森(Johnson)参加反对里根政府的示威游行,当队伍来到市政厅门前时候,这个愤青将一面美国国旗浇上汽油并点燃焚烧,并和其他愤青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国旗),我们对你吐痰。”竟敢对国旗如此无礼,美国公安随即将他逮捕,一审法院根据德州人民代表大会(德州议会)制定的保护国旗法律,裁定詹森罪名成立,被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理由是焚烧国旗是一种“破坏和平”及“战斗性言辞”,根据以往的最高法判例,这种行为是不受宪法保护的。詹森十分不满,上诉至德州高级人民法院(德州刑事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定罪。由于该案涉及违宪审查,该案交到美国最高人民法院(美国联邦法院),最高院的9名大法官以5:4的表决结果,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他们的理由是:“詹森的行为具有足够的表达内容,能够让人清醒地认识到他烧国旗只不过是为了表达一种政治要求,因此,可以将其归入“象征性语言”,从而可以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法院反对的不是州议会的目的,而是它保护国旗的手段,要维护国旗的特有角色,不应该用惩罚的手段”。其中一大法官还讲了句著名的话:“ 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国旗所代表的,就是公民可以焚烧它的权利。”联邦法院最后重申:“我们不借着惩罚侮辱国旗去尊敬国旗,因为我们这样做就会消弱国旗所代表的自由”。 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的愤青法官居然两次裁定国会的精英议员制定的、代表广泛民意的《联邦反亵渎国旗法》和《国旗保护法》违宪,并使这两部法律成为一张废纸,时间分别是1968年和1989年,那些代表对此愤愤不平,却有徒呼奈何,大法官他就是有那样的权利,你不服不行。从此,美国愤青在反对美国政府的游行中,焚烧美国国旗更是有伺无恐。烧得多了,美国老百姓也就习以为常,烧就烧吧,那不就是一块印有几十颗星的布吗,只要你不焚烧美国,你想怎么就怎么吧。美国国旗绝大多数都写有“MADE IN CHINA”,美国人也不义愤填膺――怎么能从未来的战略竞争对手进口这样的东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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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不要都跑到美国去烧中国的国旗。国旗毕竟是种象征,中美两国对这种事件的不同处理方法体现了我们不同的观念。 就这问题,仅此而已,没有别的需要对话入座的更“高深”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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