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关于common-law头疼的问题求解答
在加拿大
大家好! 我是19年12月29日技术移民登录的. 当时年少无知, 和老婆在英国同一住址已经居住已经1年以上了但是未婚, 关系申报成single了. 结果这下要办老婆团聚移民发现问题来啦!时间线大概是这样的:- 2017-06-12: 在英国和老婆刚认识.- 2018-02-16: 和老婆般入同一间房. 但是真的觉得那会还不算是committed relationship. 没有joint帐户之类的.- 2018-04: 陪同老婆到西雅图和温哥华考察. 然后她在美国和加拿大的ETA [*] 上都填的我们共同的地址.- 2018-04: 老婆和我家长第一次见面.- 2018-05: 我和老婆家长第一次见面.- 2019-05: 我开始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 2019-12: 技术移民批准了然后年底登录加拿大.- 2020-03-21: 在英国结婚的.- 2020-01 - 2020-11: 在英国多呆了一段时间. 找到加拿大工作, 然后准备搬家.- 2020-11: 陪同老婆到加拿大了. 老婆是visitor.现在办团聚移民觉得签证官肯定会问我们关于117(9)(d)的问题. 觉得可能有两个方案:方案一: 所有时间如实填写, 但是说明2018-02刚般到英国同一个住址还不算有committed relationship, 只是室友, 然后conjugal relationship从2019-02开始的. 可以让朋友和家长写affidavit. 所以构成common-law是2020-02之后. 因为我们住的那带绝大部分房子都是至少两个卧室或更多的, 所以住在一起属于经济上更划算的考虑.这个可能还是不会被批准, 但是等的同时可以申请OWP工签. 老婆如果这期间能在加拿大积累经验以后如果要申请其它移民项目会更容易. 在等期间如果从ATIP notes上发现有必要撤销申请的话应该是可以撤销的. 我老婆现在34岁, 也不符合技术移民要求. 要做其它移民项目可能唯一希望就是skilled trade啦. 这个方案是有一个律师建议的.方案二: 时间不如实填写. 这个我觉得就是错上加错, 但好像听说有其他人有类似情况这么做的. 甚至律师建议他们这样做的. 但是老婆之前ETA上已经如实填了的住址虽然没有UCI但是有护照号啊, 所以如果衙门硬要cross-reference的话肯定(至少理论上)是可以做到的. 然后发现了后果很严重.真的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好. 各位有类似经验的同学可不可以指点一下 ? 以上哪个方案更靠谱, 或者还是有其它好办法? 多谢啦!另外如果做方案一各位觉得哪家律师靠谱? 我们都在NS省, 如果找其它省律师就只能找愿意用zoom或者skype给我们咨询的. 案情复杂 [+]. 真的需要好律师.还有各位觉得方案一会有因为officer不相信就不批准的吗? 我们都在境内所以好像就没有像在境外可以appeal. 但是好像这种情况出现有问题会收到一个叫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的东西是不是?[*] 加拿大只要ETA因为她那会已经有英国国籍了. 我是中国国籍办了加拿大旅游签证去的.[+] 另外一个复杂的地方是婚礼因为COVID只能邀请两个guest然后因为双方家长都在国外, 办签证来不及 (因为英国当时随时都会lockdown我们想必须lockdown之前举行婚礼). 而且坐飞机有COVID风险. 结果就双方家长都没出席. 这个很遗憾, 然后现在办团聚移民肯定又要仔细解释. 不过这个是题外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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