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关于common-law头疼的问题急求解答



在加拿大


大家好! 我是19年12月29日技术移民登录的. 当时年少无知, 和老婆在英国同一住址已经居住已经1年以上了但是未婚, 关系申报成single了. 结果这下要办老婆团聚移民发现问题来啦!时间线大概是这样的:- 2017-06-12: 在英国和老婆刚认识.- 2018-02-16: 和老婆般入同一间房. 但是真的觉得那会还不算是committed relationship. 没有joint帐户之类的.- 2018-04: 陪同老婆到西雅图和温哥华考察. 然后她在美国和加拿大的ETA [*] 上都填的我们共同的地址.- 2018-04: 老婆和我家长第一次见面.- 2018-05: 我和老婆家长第一次见面.- 2019-05: 我开始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 2019-12: 技术移民批准了然后年底登录加拿大.- 2020-03-21: 在英国结婚的.- 2020-01 - 2020-11: 在英国多呆了一段时间. 找到加拿大工作, 然后准备搬家.- 2020-11: 陪同老婆到加拿大了. 老婆是visitor.现在办团聚移民觉得签证官肯定会问我们关于117(9)(d)的问题. 觉得可能有两个方案:方案一: 所有时间如实填写, 但是说明2018-02刚般到英国同一个住址还不算有committed relationship, 只是室友, 然后conjugal relationship从2019-02开始的. 可以让朋友和家长写affidavit. 所以构成common-law是2020-02之后. 因为我们住的那带绝大部分房子都是至少两个卧室或更多的, 所以住在一起属于经济上更划算的考虑.这个可能还是不会被批准, 但是等的同时可以申请OWP工签. 老婆如果这期间能在加拿大积累经验以后如果要申请其它移民项目会更容易. 在等期间如果从ATIP notes上发现有必要撤销申请的话应该是可以撤销的. 我老婆现在34岁, 也不符合技术移民要求. 要做其它移民项目可能唯一希望就是skilled trade啦. 这个方案是有一个律师建议的.方案二: 时间不如实填写. 这个我觉得就是错上加错, 但好像听说有其他人有类似情况这么做的. 甚至律师建议他们这样做的. 但是老婆之前ETA上已经如实填了的住址虽然没有UCI但是有护照号啊, 所以如果衙门硬要cross-reference的话肯定(至少理论上)是可以做到的. 然后发现了后果很严重.真的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好. 各位有类似经验的同学可不可以指点一下 ? 以上哪个方案更靠谱, 或者还是有其它好办法? 多谢啦!另外如果做方案一各位觉得哪家律师靠谱? 我们都在NS省, 如果找其它省律师就只能找愿意用zoom或者skype给我们咨询的. 案情复杂 [+]. 真的需要好律师.还有各位觉得方案一会有因为officer不相信就不批准的吗? 我们都在境内所以好像就没有像在境外可以appeal. 但是好像这种情况出现有问题会收到一个叫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的东西是不是?[*] 加拿大只要ETA因为她那会已经有英国国籍了. 我是中国国籍办了加拿大旅游签证去的.[+] 另外一个复杂的地方是婚礼因为COVID只能邀请两个guest然后因为双方家长都在国外, 办签证来不及 (因为英国当时随时都会lockdown我们想必须lockdown之前举行婚礼). 而且坐飞机有COVID风险. 结果就双方家长都没出席. 这个很遗憾, 然后现在办团聚移民肯定又要仔细解释. 不过这个是题外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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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面我猜网友很难给你专业意见,为了保险是真的需要好律师,而且本地律师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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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人之伪,不形之于色;吃人之亏,不动之于口;施人之恩,不发之于言;受人之惠,不忘之于心。 超赞 赏 反馈:molocha 和 devrandom 0.00 devrandom 312$(VIP 0,#24) 1325 天前#3 谢谢周雅! 确实已经在联系律师了. 但是同时还是希望如果有相似经验然后办好了的同学大概透露一下怎么能顺利过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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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random 说:大家好! 我是19年12月29日技术移民登录的. 当时年少无知, 和老婆在英国同一住址已经居住已经1年以上了但是未婚, 关系申报成single了. 结果这下要办老婆团聚移民发现问题来啦!时间线大概是这样的:- 2017-06-12: 在英国和老婆刚认识.- 2018-02-16: 和老婆般入同一间房. 但是真的觉得那会还不算是committed relationship. 没有joint帐户之类的.- 2018-04: 陪同老婆到西雅图和温哥华考察. 然后她在美国和加拿大的ETA [*] 上都填的我们共同的地址.- 2018-04: 老婆和我家长第一次见面.- 2018-05: 我和老婆家长第一次见面.- 2019-05: 我开始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 2019-12: 技术移民批准了然后年底登录加拿大.- 2020-03-21: 在英国结婚的.- 2020-01 - 2020-11: 在英国多呆了一段时间. 找到加拿大工作, 然后准备搬家.- 2020-11: 陪同老婆到加拿大了. 老婆是visitor.现在办团聚移民觉得签证官肯定会问我们关于117(9)(d)的问题. 觉得可能有两个方案:方案一: 所有时间如实填写, 但是说明2018-02刚般到英国同一个住址还不算有committed relationship, 只是室友, 然后conjugal relationship从2019-02开始的. 可以让朋友和家长写affidavit. 所以构成common-law是2020-02之后. 因为我们住的那带绝大部分房子都是至少两个卧室或更多的, 所以住在一起属于经济上更划算的考虑.这个可能还是不会被批准, 但是等的同时可以申请OWP工签. 老婆如果这期间能在加拿大积累经验以后如果要申请其它移民项目会更容易. 在等期间如果从ATIP notes上发现有必要撤销申请的话应该是可以撤销的. 我老婆现在34岁, 也不符合技术移民要求. 要做其它移民项目可能唯一希望就是skilled trade啦. 这个方案是有一个律师建议的.方案二: 时间不如实填写. 这个我觉得就是错上加错, 但好像听说有其他人有类似情况这么做的. 甚至律师建议他们这样做的. 但是老婆之前ETA上已经如实填了的住址虽然没有UCI但是有护照号啊, 所以如果衙门硬要cross-reference的话肯定(至少理论上)是可以做到的. 然后发现了后果很严重.真的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好. 各位有类似经验的同学可不可以指点一下 ? 以上哪个方案更靠谱, 或者还是有其它好办法? 多谢啦!另外如果做方案一各位觉得哪家律师靠谱? 我们都在NS省, 如果找其它省律师就只能找愿意用zoom或者skype给我们咨询的. 案情复杂 [+]. 真的需要好律师.还有各位觉得方案一会有因为officer不相信就不批准的吗? 我们都在境内所以好像就没有像在境外可以appeal. 但是好像这种情况出现有问题会收到一个叫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的东西是不是?[*] 加拿大只要ETA因为她那会已经有英国国籍了. 我是中国国籍办了加拿大旅游签证去的.[+] 另外一个复杂的地方是婚礼因为COVID只能邀请两个guest然后因为双方家长都在国外, 办签证来不及 (因为英国当时随时都会lockdown我们想必须lockdown之前举行婚礼). 而且坐飞机有COVID风险. 结果就双方家长都没出席. 这个很遗憾, 然后现在办团聚移民肯定又要仔细解释. 不过这个是题外话啦.点击展开...最好找律师,我唯一的建议:如实写love story, 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附上各个时期的照片若干。父母没参加婚礼的理由如实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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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有道理. 谢谢nnb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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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和老婆约好在4月29号就要去面试律师了 (其实之前已经面试过一位了. 聊了1小时以后给出来方案一, 但是后面这位似乎不想再理我们啦). Anyways, wish us luck~同时希望如果大家有类似经历请大概说一下呗. 因为这样我如果知道有legal precedent会心里更有底 ( 当然我们同时也试下再从其它律师那里问, 如果能问到的话 ). 比如最近看见有这个案例感觉跟老婆和我现在情况不完全一样, 但是稍微有些类似. 不知道有没有其它这样的案例.还有就是有肯定负责任可靠的律师不妨推荐一下. 我们现在自己找的律师只能大概看整体review好点的但是不知道对方对我们这种情况熟不熟悉. 有点在碰运气的感觉. 还有担心律师会不会嫌麻烦干脆赚了initial consultation fee之后把我们的case给扔了之类的... 希望不会有这样的.真的很感激各位对我们的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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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random 说:大家好! 我是19年12月29日技术移民登录的. 当时年少无知, 和老婆在英国同一住址已经居住已经1年以上了但是未婚, 关系申报成single了. 结果这下要办老婆团聚移民发现问题来啦!时间线大概是这样的:- 2017-06-12: 在英国和老婆刚认识.- 2018-02-16: 和老婆般入同一间房. 但是真的觉得那会还不算是committed relationship. 没有joint帐户之类的.- 2018-04: 陪同老婆到西雅图和温哥华考察. 然后她在美国和加拿大的ETA [*] 上都填的我们共同的地址.- 2018-04: 老婆和我家长第一次见面.- 2018-05: 我和老婆家长第一次见面.- 2019-05: 我开始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 2019-12: 技术移民批准了然后年底登录加拿大.- 2020-03-21: 在英国结婚的.- 2020-01 - 2020-11: 在英国多呆了一段时间. 找到加拿大工作, 然后准备搬家.- 2020-11: 陪同老婆到加拿大了. 老婆是visitor.现在办团聚移民觉得签证官肯定会问我们关于117(9)(d)的问题. 觉得可能有两个方案:方案一: 所有时间如实填写, 但是说明2018-02刚般到英国同一个住址还不算有committed relationship, 只是室友, 然后conjugal relationship从2019-02开始的. 可以让朋友和家长写affidavit. 所以构成common-law是2020-02之后. 因为我们住的那带绝大部分房子都是至少两个卧室或更多的, 所以住在一起属于经济上更划算的考虑.这个可能还是不会被批准, 但是等的同时可以申请OWP工签. 老婆如果这期间能在加拿大积累经验以后如果要申请其它移民项目会更容易. 在等期间如果从ATIP notes上发现有必要撤销申请的话应该是可以撤销的. 我老婆现在34岁, 也不符合技术移民要求. 要做其它移民项目可能唯一希望就是skilled trade啦. 这个方案是有一个律师建议的.方案二: 时间不如实填写. 这个我觉得就是错上加错, 但好像听说有其他人有类似情况这么做的. 甚至律师建议他们这样做的. 但是老婆之前ETA上已经如实填了的住址虽然没有UCI但是有护照号啊, 所以如果衙门硬要cross-reference的话肯定(至少理论上)是可以做到的. 然后发现了后果很严重.真的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好. 各位有类似经验的同学可不可以指点一下 ? 以上哪个方案更靠谱, 或者还是有其它好办法? 多谢啦!另外如果做方案一各位觉得哪家律师靠谱? 我们都在NS省, 如果找其它省律师就只能找愿意用zoom或者skype给我们咨询的. 案情复杂 [+]. 真的需要好律师.还有各位觉得方案一会有因为officer不相信就不批准的吗? 我们都在境内所以好像就没有像在境外可以appeal. 但是好像这种情况出现有问题会收到一个叫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的东西是不是?[*] 加拿大只要ETA因为她那会已经有英国国籍了. 我是中国国籍办了加拿大旅游签证去的.[+] 另外一个复杂的地方是婚礼因为COVID只能邀请两个guest然后因为双方家长都在国外, 办签证来不及 (因为英国当时随时都会lockdown我们想必须lockdown之前举行婚礼). 而且坐飞机有COVID风险. 结果就双方家长都没出席. 这个很遗憾, 然后现在办团聚移民肯定又要仔细解释. 不过这个是题外话啦.点击展开...我有另外一种感觉,感觉为什么你要有一种“自己有罪”的心理或者说“就是自己错了”的心理呢?这完全不应该。法律那么复杂,谁敢说XX一定就定型成YY?你就算找律师,我不信哪个律师敢说类似“八成没问题”或者类似的事情。我认为现在关键不在于如何定性算single还是算common law,而在于你内心怎么想的,你这样子发文,说明你自己内心中就认定自己有错了,这种想法根本就是对你自己有害的。移民官看你这么犹豫,还不得深挖你的细节?我就不信有哪个人经得起深挖的,谁没有点黑料?你应该坚定认为,当时自己就是single,衙门cross reference就是给你自己找茬,因为当时你根本就不是common law partner的情形(我不是律师,这句话就是建议你,你自己首先得信了),你自己必须内心坚信自己就是对的,不要整天想什么“诚实”,诚实这个词确实没错,但是不是让你自己给自己找茬,找自己有不对的地方。而且,你要知道,移民官不是律师不是法官,难道关键不在于让移民官觉得你的故事可信么?如果你自己就已经对自己不信了,解释越多,不是麻烦越多?你没有问题为什么要解释那么多?至于为什么你算single不算common law,不要想太多额外的解释,你自己不也说了自己最初的想法么?“真的觉得那会还不算是committed relationship. 没有joint帐户之类的”,我认为这就是最好的解释,因为这就是你自己最相信的说法。如果一个说法你自己都不能坚信,那我认为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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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Jimmy鼓励! 我们确实也觉得申请写解释信或者面试应该毫不犹豫按上述的想法实话实说. 找律师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尽量确保申请纸面上准确无误, 不会给签证管造成误解或者找茬的机会. 哎这种总之尽力而为, 但是可能最后还是取决于签证管心情啦. 如果实在不行就只能撤销申请找其它移民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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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面试另外一个律师了. 她觉得方案一和二都有被认为有misrepresentation的风险, 而且之前我自己觉得还站的住脚的common-law不足1年的理由她说可能不被接受, 所以都不好, 但是又想不出其它办法.然后我说逻辑上唯一还有的第三个办法就是放弃自己现在的PR. 现在在加拿大有1年多的skill work经验, 之前在美国和英国总共将近6年, 以后用这些再重新申请PR或许可以把老婆带上啊. 但是这个方案重新申请肯定又要给第一次PR为什么放弃有一个合理说明, 不知道会不会挂掉.这是本人自己的拙见. 根本不知道靠不靠谱. 律师大人说她需要查一下资料下周给我们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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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你现在找律师真不如不找。你的设想也是越来越离谱了。“说逻辑上唯一还有的第三个办法就是放弃自己现在的PR. 现在在加拿大有1年多的skill work经验, 之前在美国和英国总共将近6年, 以后用这些再重新申请PR或许可以把老婆带上啊” 你这个设想我这个不是律师的人都看出非常不妥了,你这叫做自己就“认罪”了好吗。你为什么放弃,你就是觉得你之前有错,所以之前申请的PR有问题,所以你要放弃,这不就是你的真实想法吗?你放弃,不就是自己承认自己有错了?我都是这么想的了,移民官除非特别为你着想,不然会怎么想?我看到现在,我觉得你找律师这个行为不是在帮你,而是在害你。你这个案例,我看,按照你自己的描述,是个律师都会告诉你“misrepresentation”,不可能有哪一个律师不这么说的。到现在,你不如跳出法律和律师的角度看待问题,而转为从后果的角度来看。你最害怕的后果不就是移民官认定你misrepresentation,后果严重,直接取消你的PR身份么?这叫后果1。结果,你还不一定有后果1呢,你自己先放弃了,直接选择后果1?实际上,按照常理来看,后果1几乎是不可能的。也许,你想的是,主动放弃了,就没有“取消PR,加入黑名单,以后不能再申请”的后果。但是,你要想想,什么样的移民官会作出这样的决定?从我个人的“道德”和“价值观”来说,你这个根本就不是个事,同居被视为一种“婚姻”(法律上不叫座marriage,实际上就是社会意义上的marriage)本身就是欧洲和美洲的一种社会现实导致的法律的修补,而中国根本就不是这种观念,凭什么要把你给定性成“坏人”?谁规定的住在一起就叫做法律上的“同居”?拿到关键不还是在于自己认为吗?如果你碰到这样的要给你定性成“坏人”的移民官,你怎么解释都是从错,如果是一个一般的移民官,你这根本就不是个问题。从你可以做的操作来看,我看来你唯一的最优操作就是坚持你一开始的想法,“那会还不算是committed relationship”。我们来看看加拿大自己的描述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corporate/publications-manuals/operational-bulletins-manuals/permanent-residence/non-economic-classes/family-class-determining-spouse/assessing-conjugal.htmlA conjugal relationship is one of some permanence, when individuals are interdependent – financially, socially, emotionally and physically – when they share household and related responsibilities, and when they have made a serious commitment to one another.你自己的最开始的解释不是就否定了最后一段吗?“they have made a serious commitment to one another”。你你现在找律师为了什么?我觉得你想要的只是“定心丸”,你想的只是律师告诉你没风险(没有律师会这么说)或者律师告诉你“风险可控”(我怀疑也不可能有律师这么说)。你见越多的律师,只会知道更多的潜在的风险,只会更加忧心忡忡,这对现在的你没有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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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Jimmy点评 : ) 律师确实说有先例(legal precedent)证明我方案一最坏情况还是会因为签证官死活不买帐然后挂掉. 我对此想法和您上面评价的真的完全一样. 就是不明白officer怎么权力有这么大而且不人性化, 但是律师说的只能信了.找律师不指望有"定心丸", 只是咨询最优办法然后希望对方能represent我们, 避免自己做再弄出其它错误.然后想因为个人"正常原因"自愿放弃PR(比如给签证官说我要马上在美国连续工作3年以上所以不能保持目前PR的residency要求, 然后真的通过公司ICT到美国混一段), 在国外耐心等待很久后重新申请PR并把老婆带上回加拿大可能真的是唯一的活路了. 时间成本有点高还要重考ielts等, 但是不会涉及承认之前可能有问题等 (尽管自己认为没有). 代价就比被告成misrepresentation然后终生ban要轻多了, 因为这样做的整个过程应该不会有misrepresentation的问题. 而且据说第二次重新申请不会因为有之前因正常原因放弃PR造成不利.看下律师下周怎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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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random 说:感谢Jimmy点评 : ) 律师确实说有先例(legal precedent)证明我方案一最坏情况还是会因为签证官死活不买帐然后挂掉. 我对此想法和您上面评价的真的完全一样. 就是不明白officer怎么权力有这么大而且不人性化, 但是律师说的只能信了.找律师不指望有"定心丸", 只是咨询最优办法然后希望对方能represent我们, 避免自己做再弄出其它错误.然后想因为个人"正常原因"自愿放弃PR(比如给签证官说我要马上在美国连续工作3年以上所以不能保持目前PR的residency要求, 然后真的通过公司ICT到美国混一段), 在国外耐心等待很久后重新申请PR并把老婆带上回加拿大可能真的是唯一的活路了. 时间成本有点高还要重考ielts等, 但是不会涉及承认之前可能有问题等 (尽管自己认为没有). 代价就比被告成misrepresentation然后终生ban要轻多了, 因为这样做的整个过程应该不会有misrepresentation的问题. 而且据说第二次重新申请不会因为有之前因正常原因放弃PR造成不利.看下律师下周怎么答复.点击展开...我感觉你真实需要的不是律师,而是把以前的案例尽可能找出来,然而,移民官不是法官,人家给什么理由拒绝,不一定是真实的理由,或者说不一定是普通人理解的那种说法,找出零星几个案例,对你的指导意义基本上是0。我相信,任何国家,只要有个几十年历史,一定会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决策,你只要想找,必定可以找出两个完全相反的东西。更何况,要知道,“判例法”讲的是法院判案,可管不了移民官怎么判断,不是吗。加拿大的移民局,我认为,我们要明确一点,移民局不是法院,人家办事的逻辑不是“有罪”或者“无罪”,加拿大现在需要新移民,而且移民局不会严苛审视你。更何况,律师给你讲的那些案例,有跟你说多少细节?如果只是告诉你“有”,然后另行几句话泛泛而谈,这种有什么意义呢?更何况,什么是misrepresentation?你如果去网上搜索,所有的网站的说法都是高度一致,不是吗,什么虚假陈述,什么各种造假,什么你不知情也算虚假,我甚至猜测,你就算问律师,律师的回答也不会有什么大的差别,问题是,这样的回答对你有指导意义吗?我看这么久,我认为对你不仅没有指导意义,反而是害你。你看你的认知“代价就比被告成misrepresentation然后终生ban要轻多了”“比如给签证官说我要马上在美国连续工作3年以上所以不能保持目前PR的residency要求, 然后真的通过公司ICT到美国混一段” 你知道吗,我这个外行人一看我就马上感觉不对劲了,为什么?大把人如果不在乎加拿大PR的,都是自动让它过期,不主动续枫叶卡的,你怎么突然做法就不一样?你是不是有什么隐瞒的?我一定要搞清楚。你现在主动放弃是为什么?你回答我。我问你,你能说你这里的真实想法“在国外耐心等待很久后重新申请PR并把老婆带上”吗?好了,我觉得你不敢。那你过几年重新申请,移民官一看,你以前不是主动放弃的吗?怎么才过3年又重新申请啊?别人都是5年的卡然后争取过期前重新入境呆满多少天保卡的,你怎么异于常人?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猫腻,我得搞清楚。你发现了吗,你的所有想法,我这个外行人都看出来不对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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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random 说:感谢Jimmy点评 : ) 律师确实说有先例(legal precedent)证明我方案一最坏情况还是会因为签证官死活不买帐然后挂掉. 我对此想法和您上面评价的真的完全一样. 就是不明白officer怎么权力有这么大而且不人性化, 但是律师说的只能信了.找律师不指望有"定心丸", 只是咨询最优办法然后希望对方能represent我们, 避免自己做再弄出其它错误.然后想因为个人"正常原因"自愿放弃PR(比如给签证官说我要马上在美国连续工作3年以上所以不能保持目前PR的residency要求, 然后真的通过公司ICT到美国混一段), 在国外耐心等待很久后重新申请PR并把老婆带上回加拿大可能真的是唯一的活路了. 时间成本有点高还要重考ielts等, 但是不会涉及承认之前可能有问题等 (尽管自己认为没有). 代价就比被告成misrepresentation然后终生ban要轻多了, 因为这样做的整个过程应该不会有misrepresentation的问题. 而且据说第二次重新申请不会因为有之前因正常原因放弃PR造成不利.看下律师下周怎么答复.点击展开...我感觉,一个真正能帮助你的律师,在听了你的描述后,现在不应该告诉你“有先例”,而是告诉你,什么是典型的做法,因为,你现在来说,典型的做法,让自己显得典型,才是对你最有利的。我不知道加拿大的律师如何,反正,以我在国内的经验,国内的律师,由于体制因素,不可能做出最有利你的决策,我担心加拿大的律师也许做任何决策任何描述给你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律师自身的风险最小。我无意宣扬“律师无用论”,但是,很多时候,我自己的感受却是是“律师无用”,但是又不得不用。我在加拿大没有和律师打交道,但是国内曾经问过,我的感觉,律师都不喜欢说话,只喜欢听你的描述后,简单说几个字,这样的话,我认为对我没什么用。为什么没用,因为对于小案子,其实要综合考虑律师的成本,而且国内很多事情要解决其实不是“法律”最优,而是调解最优,而且我找几个案例后,大概能估算出一些成本,所以,请律师不如不请。我也明白我自己对于律师来说就是“垃圾客户”,实际上,大多数人都是“垃圾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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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_huang 说:我感觉,一个真正能帮助你的律师,在听了你的描述后,现在不应该告诉你“有先例”,而是告诉你,什么是典型的做法,因为,你现在来说,典型的做法,让自己显得典型,才是对你最有利的。我不知道加拿大的律师如何,反正,以我在国内的经验,国内的律师,由于体制因素,不可能做出最有利你的决策,我担心加拿大的律师也许做任何决策任何描述给你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律师自身的风险最小。我无意宣扬“律师无用论”,但是,很多时候,我自己的感受却是是“律师无用”,但是又不得不用。我在加拿大没有和律师打交道,但是国内曾经问过,我的感觉,律师都不喜欢说话,只喜欢听你的描述后,简单说几个字,这样的话,我认为对我没什么用。为什么没用,因为对于小案子,其实要综合考虑律师的成本,而且国内很多事情要解决其实不是“法律”最优,而是调解最优,而且我找几个案例后,大概能估算出一些成本,所以,请律师不如不请。我也明白我自己对于律师来说就是“垃圾客户”,实际上,大多数人都是“垃圾客户”。点击展开...感觉您说的关于律师只为他们自己风险小考虑觉得有道理。因为已经找过两位律师了确实有类似感觉。关于放弃PR您说的也有道理,不过另一方面我也听说过去确实有其它人主动放弃是因为不想被动让它作废然后留个负面记录。这个理由也许勉强说的过去(据我了解PR添加了有自己主动放弃的选项就是为这种情况着想的,最开始没有这个选项所以好多只能被动等PR作废)。但是您说这样会被签证管怀疑也是符合逻辑的. 哎. 总是似乎能想到的办法都有风险.哎移民问题好复杂。真感谢您这么耐心读我的案情然后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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