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申请子女团聚碰到的问题
在加拿大
因为国内买房资格问题,在国内办了假离婚。那现在填申请表婚姻状态是选 Divorced 还是Commo-Law 呢?理论上这两个都是事实, 但如果写divorced的话,就要多提交几份抚养权相关的公证,麻烦一些;如果写 Common-Law 的话,跟 Divorced是同一个人,老外会不会觉得反常、要面谈解释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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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影刀 说:又是个想两边便宜占尽的,点击展开...目前还没占过贵国一毛钱便宜,更没占过厉害国一分钱便宜。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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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聚小朋友不难的。祝您顺利。我当时是给孩子办理visitor visa先带到加拿大,再帮孩子办的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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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需要divorced一年之后,才能变成common-law吧。按照加拿大角度来看,同居一年才能构成common-law,所以你可以在divorce生效第二天就开始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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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上就是divorce吧,提供材料也顺畅些。如果只是子女团聚,并不考虑为对方办身份的话,这种情形下出具的材料是最直接了当的,因为对方提供文件也方便,公证手续只是程序问题。如果common law, 就会牵出许多说不清的,以及说了实话人家也未必信的问题,反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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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事 也好抬到这上面讲吗?这不知又是什么特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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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你老婆孩子在国内,现在要申请他们过来是吗?申请子女问题不大,关键是你老婆,你的担心确实会发生,无论是D或CL都一样,老外都会怀疑你们关系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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