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美国投资移民 - USCIS最新解释:两年I-829后投资人可出售股份收回投资
在加拿大
12/16/2010: Question: If someone establishes their own RC project, how long would they have to stay involved with it after they are granted an unconditional green card (e.g. Could they sell the project at that point if they wished to?)Answer: The requirement that an EB-5 investor must sustain the capital investment is the same for RC-affiliated investments and non-RC- affiliated investments. The EB-5 investor must sustain the capital investment throughout the two year period of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 This is the timeframe that is examined during the adjudication of the Form I-829 petition. [See INA 216A(d)(ii) and 8 CFR 216.6(C)(iii).] An EB-5 investor may sell the investment after the removal of the conditional status. Note: Any pre-arrangement for the sale of the investment must be based upon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investment at the time it is sold. 所以,如果I-829不通过,投资人可要求立刻出售股份收回投资,投资人可另做打算维持身份。如果项目计划出现变化,出现material change,投资人可要求立刻出售股份收回投资,找新项目重新申请I-526。这对投资人是非常好的消息,投资人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利益。如果项目方不同意,这种退款机制,就不投这种霸王项目。投资人的钱在自己手里,找好项目投。 美国项目多着呢,让他们自己搞出好项目再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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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USCIS最新解释:两年I-829后投资人可出售股份收回投资卖不出去怎么办?已经是烂项目了还有人接手吗?如果有GP的话,殊不知GP盼星星盼月亮就等着这一天呢,可以很赚一把。 LP:我要出售股份退股撤资。GP:OK,原价的30%(举例,甚至更低),你卖不卖?LP:太便宜了,不卖!GP:哦,不卖,那你就自己留着,继续放里面,转让给别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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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卖不出去怎么办?已经是烂项目了还有人接手吗?如果有GP的话,殊不知GP盼星星盼月亮就等着这一天呢,可以很赚一把。 LP:我要出售股份退股撤资。GP:OK,原价的30%(举例,甚至更低),你卖不卖?LP:太便宜了,不卖!GP:哦,不卖,那你就自己留着,继续放里面,转让给别人吧点击展开... 两年的829的时候这个项目成了个烂项目说明从开始就是个烂项目。这种项目也就是你这样的中介才拿来忽悠中国人。就象Mydii对你的评价,以及你同类的中介。 出来做EB-5项目的美国合伙人一般是着眼千万资产的,不像你北京街头卖白菜的讨价还价,为点小利而失大局。退股撤资也是有规可循的。一般是市场评估。不然银行贷款给项目不也成了借钱给小摊小贩了那么随意了。 Section 10.04 Sale of Partnership Assets。。。。In accounting for distributions of Partnership property, such property shall be valued at the fair market value at the date of dissolution as determined by an appraisal secured by the General Partner or Liquidator, as the case may be, except that no value shall be placed upon the firm name or goodwill of the Partnership. Any difference between the valuation of the Partnership property and its book value shall be considered as though it represented net profit or net loss, and shall be allocated to the Capital Accounts of the Partners as though it represented net profit or net los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V. Any gain or loss on disposition of Partnership property shall be credited or charged to the Capital Accounts of the Partners in the same manner a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valuation of Partnership property and its book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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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Visatousa讲的不是没有道理的。简单下个结论(1)两年还款法律上可行; (2)实际还款能力视具体商业情况而定; 上面两条完全独立。也就是说并不是因为移民法允许2年后还款,企业就要了2年后还款的能力。 但是visatousa所说的之所以非常有common sense是因为这么一点。如果一个生意能保证2年后还款,不论是因为企业net worth还是因为cash flow好,如果这个能力非常强(这个更多依赖银行等放款机构的商业风险判断),在美国任何今后的收款能力都可以打包成为金融产品,今天就卖掉了。美国金融界能力最强的就是将今后的现金流和还款能力打包成金融产品今天就卖出去。到现在依旧如此。 EB-5融资看似0%成本,但是需要市场推广,需要做区域中心,需要1个月sign第一个投资人,每个投资者需要6~8个月得到I-526批复。这些本身就是成本,更不要说时间成本(项目方想拿到急用的钱是要有足够的耐心的),算上这些成本,比较2年后就还钱,不太现实。合理的incentive是什么呢?忙了半天就为了用投资者的钱2年。bridge loan或line of credit就可以了吗!要是你的还款能力这么强,说服银行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况且银行的钱是今天同意马上就可以拨款的。比EB-5零敲碎打凑100人用1年的强多了。 我谈过的很多很有实力的项目方了解到EB-5周期后就说bye-bye了。说我们自己找银行去了。 所以概念上移民法允许2年还款,绝对不代表可以这么许诺的每一个项目方有能力2年后还款。只用2年钱,下本钱成立区域中心,下本钱募资,说服中介说服客户,等待至少6~8个月才能用款,这么做太不值当了。 如果是股份形式,靠信心说服投资者与你一起冒险为了更大的经济回报,就更没有2年出售股份的道理了。要是那样的话,为什么不让投资者做debt投资者呢,至少有高过股东的索取能力。 举个地方政府发债支持公共设施建设的例子: 比如芝加哥一个地方的高中因为新居民的涌入要扩建,需要1个亿美元。当地政府没有这个钱。而如果当地居民收入情况不错,高中入学踊跃的话,就会发布公开消息,然后就有类似美林证券,花旗、高盛等组成辛迪加来谈underwriting和包装成地方政府债券到公开市场去募资。地方政府债券免税所以会刺激投资者需求,便于发行;当地收入情况良好,地税收入有保障,还有州里每年的教育经费拨款作为每年红利发放(dividend)和还款准备金池的保障,有这个还款能力;上面两点都具备的话,就非常可能打包成一个例如15~20年的债券了。 这里面的还款能力就是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每年固定的教育经费拨款(来源当然也是州或联邦税收),和当地房产所收的地税。这都是做公共融资public finance的投行要考察的。 私人项目也可以打包成公司级债券出售。如果不是大公司也没有关系,你放入的抵押品足够也可以让S&P把这个债券的等级做到AAA级别,那样市场上就会非常好销售了。对还款能力的考察可是真刀真枪的。一个来自项目方的许诺在这种考察里面是不被考虑的。 项目有合理的商业利益和incentive不是坏事情,项目方的商业利益与投资者申请绿卡利益的结合才是更真实,也才更有各得其所的合理基础。我个人的体会是我能清楚地看到各方的利益所在反而感觉有可行性。希望我说的尽量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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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USCIS最新解释:两年I-829后投资人可出售股份收回投资同意。 项目中EB-5合伙人同时撤资对项目的运作是有很大影响的,不用说两年的时候,即便是第五年也要有章有序的撤资,比如说已经从银行拿到新贷款融资。 但是是在特别情况,比如I-829申请没通过,那就让那个投资人撤资,找别的项目在投了。没必要卡着投资人的钱。让投资人拿不到绿卡,还要人家钱也死在项目里。这也是说I-829不通过,投资人要求撤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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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USCIS最新解释:两年I-829后投资人可出售股份收回投资小弟研究EB5刚起步,看诸位专家对829退款条款讨论了很多,着实增长了不少见识,在此也想说说自己的一点想法。 我觉得eb5Expert说出了一个EB5基本的等式,就是值得,说的formal一点叫“双赢”。我们可以推理一下,如果一个GP想用EB5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他的理由可能有2种:1)他从银行拿不到钱 2)他觉得EB5的钱成本低。如果从第1个来看,我就不说了,原因可能是多样的,我对大项目融资不是很懂,所以不会碰。如果是第二个的话,如eb5Expert所说,如果只借2年,就不make sense了,GP不蠢,5年才是较为公平的交易,那GP同意829退款这个条款干嘛的呢?我认为这又分两种情况,1)项目方对拿829比较有信心或的确准备全力去做,认为自己控制下大部分应该成功,就算退钱也是极少数,退了也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绝大多数融资还是可以用5年的。所以吃亏可能性不大。2)项目方为了框住你的钱5年,早打算好了2年之后如果你829不过,也和你耗着,反正以各种方法把你的钱用个差不多5年或者等到他真有闲钱还你的时候,你可以拿着条款向他要钱,但我相信GP也能找出更多理由让你拿不到钱,这样他也不吃亏。1个条款下可能有2种动机。所以,我觉得这个条款最大作用是像是个GP头上的紧箍咒,让他有所顾忌(适用于829问题较少的情况,他能承受你这点损失),但绝不是保险箱(要是829问题太多,你要他赔了老命救你?)。如果你的GP是个孙猴子,很好,这个条款能让你这个唐僧能够更好的驾驭它,取得真经;如果你的GP是一滩烂泥,SORRY,烂泥怎么箍还是烂泥,这个条款也保不了你。但是,大多数的投资人很难判断你的GP在此项目上是孙悟空还是烂泥不是吗?没关系,还是那句老话,好东西多多益善,有了总比没有好。至少在某些情况下,这个条款还是能救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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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USCIS最新解释:两年I-829后投资人可出售股份收回投资嗯 有总比没有强。至少有这种条款,就可以看出来哪些项目有信心了。也可以作为投资者考量项目的一个因素。垃圾项目何止拖你5年,他是压根就不想还了的。小弟研究EB5刚起步,看诸位专家对829退款条款讨论了很多,着实增长了不少见识,在此也想说说自己的一点想法。 我觉得eb5Expert说出了一个EB5基本的等式,就是值得,说的formal一点叫“双赢”。我们可以推理一下,如果一个GL想用EB5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他的理由可能有2种:1)他从银行拿不到钱 2)他觉得EB5的钱成本低。如果从第1个来看,我就不说了,原因可能是多样的,我对大项目融资不是很懂,所以不会碰。如果是第二个的话,如eb5Expert所说,如果只借2年,就不make sense了,GL不蠢,5年才是较为公平的交易,那GL同意829退款这个条款干嘛的呢?我认为这又分两种情况,1)项目方对拿829比较有信心或的确准备全力去做,认为自己控制下大部分应该成功,就算退钱也是极少数,退了也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绝大多数融资还是可以用5年的。所以吃亏可能性不大。2)项目方为了框住你的钱5年,早打算好了2年之后如果你829不过,也和你耗着,反正以各种方法把你的钱用个差不多5年或者等到他真有闲钱还你的时候,你可以拿着条款向他要钱,但我相信GL也能找出更多理由让你拿不到钱,这样他也不吃亏。1个条款下可能有2种动机。所以,我觉得这个条款最大作用是像是个GL头上的紧箍咒,让他有所顾忌(适用于829问题较少的情况,他能承受你这点损失),但绝不是保险箱(要是829问题太多,你要他赔了老命救你?)。如果你的GL是个孙猴子,很好,这个条款能让你这个唐僧能够更好的驾驭它,取得真经;如果你的GL是一滩烂泥,SORRY,烂泥怎么箍还是烂泥,这个条款也保不了你。但是,大多数的投资人很难判断你的GL在此项目上是孙悟空还是烂泥不是吗?没关系,还是那句老话,好东西多多益善,有了总比没有好。至少在某些情况下,这个条款还是能救你的。点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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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USCIS最新解释:两年I-829后投资人可出售股份收回投资两年的829的时候这个项目成了个烂项目说明从开始就是个烂项目。这种项目也就是你这样的中介才拿来忽悠中国人。出来做EB-5项目的美国合伙人一般是着眼千万资产的,不像你北京街头卖白菜的讨价还价,为点小利而失大局。退股撤资也是有规可循的。一般是市场评估。不然银行贷款给项目不也成了借钱给小摊小贩了那么随意了。 Section 10.04 Sale of Partnership Assets。。。。In accounting for distributions of Partnership property, such property shall be valued at the fair market value at the date of dissolution as determined by an appraisal secured by the General Partner or Liquidator, as the case may be, except that no value shall be placed upon the firm name or goodwill of the Partnership. Any difference between the valuation of the Partnership property and its book value shall be considered as though it represented net profit or net loss, and shall be allocated to the Capital Accounts of the Partners as though it represented net profit or net los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V. Any gain or loss on disposition of Partnership property shall be credited or charged to the Capital Accounts of the Partners in the same manner a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valuation of Partnership property and its book value. 点击展开... 别急啊,你怎么一点就着啊,自己对号入座,心态太差!烂项目、烂尾楼、圈中国人钱的项目,不是像你这样的项目方推得吗?搞清楚先后。GP低价收购,也是市场普遍规律的体现,有本事你自己马上去换手,存在就是有理的,也是公平的。 你的项目拢共8个人,400万美元,你还号称着眼于千万资产,你什么时候说话能不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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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 超赞 赏 visatousa 0$(VIP 0) 4,2302011-02-01#9 回复: USCIS最新解释:两年I-829后投资人可出售股份收回投资哈哈,你的那段英文资料 正好支持了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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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别急啊,你怎么一点就着啊,自己对号入座,心态太差!烂项目、烂尾楼、圈中国人钱的项目,不是像你这样的项目方推得吗?搞清楚先后。GP低价收购,也是市场普遍规律的体现,有本事你自己马上去还手,存在就是有理的,也是公平的。 你的项目拢共8个人,400万美元,你还号称着眼于千万资产,你什么时候说话能不前后矛盾?点击展开...我不在说自己的项目。建议中介眼睛亮点,别做那些烂项目的帮凶。 我如果只为这一个项目的400万,就不在这凑热闹了。你目光太短浅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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