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美国投资移民 -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



在加拿大


问题有俩: 1. 我依稀仿佛好像记得移民局最新有个说法是雇佣10个人到2年期就可以了,2年以后也就是829PENDIGN期间不需要维持10个人,有这个说法么?谁能帮我找到出处? 2. 我已经到了绿卡之后2年,我是否可以换地址? 我的LEASE到6月底就结束了,房东催着我要RENEW,我想换个地方,现在也相中了两个地方,一个地方倒还是我现在这个CITY,但是办公室只能坐下6-8个人,如果租这个,我想裁掉3个人,心里又有点发慌。还有一个地方是另外一个CITY,人倒是都能坐下,可那个CITY是不是TEA地区我就不知道了。 琢磨来琢磨去,还是上来问问你们。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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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问题有俩: 1. 我依稀仿佛好像记得移民局最新有个说法是雇佣10个人到2年期就可以了,2年以后也就是829PENDIGN期间不需要维持10个人,有这个说法么?谁能帮我找到出处? 2. 我已经到了绿卡之后2年,我是否可以换地址? 我的LEASE到6月底就结束了,房东催着我要RENEW,我想换个地方,现在也相中了两个地方,一个地方倒还是我现在这个CITY,但是办公室只能坐下6-8个人,如果租这个,我想裁掉3个人,心里又有点发慌。还有一个地方是另外一个CITY,人倒是都能坐下,可那个CITY是不是TEA地区我就不知道了。 琢磨来琢磨去,还是上来问问你们。谢谢谢谢!点击展开... 下面是我针对这两个问题的理解,但我还是建议你咨询好的移民律师。 1. 我依稀仿佛好像记得移民局最新有个说法是雇佣10个人到2年期就可以了,2年以后也就是829PENDIGN期间不需要维持10个人,有这个说法么?谁能帮我找到出处?〉〉〉和移民法的相符的说法是:在I-829审核阶段,你或者能证明你的生意在合理的时间里能产生10个永久职位,这该是positions。或者你直接拿出已经雇佣了10个永久职位的雇员的证明。当然后者没有不确定空间。 2. 我已经到了绿卡之后2年,我是否可以换地址? 我的LEASE到6月底就结束了,房东催着我要RENEW,我想换个地方,现在也相中了两个地方,一个地方倒还是我现在这个CITY,但是办公室只能坐下6-8个人,如果租这个,我想裁掉3个人,心里又有点发慌。还有一个地方是另外一个CITY,人倒是都能坐下,可那个CITY是不是TEA地区我就不知道了。〉〉〉如果你所谓的换地址是换你作为临时绿卡持有人的住址,这是可以的。只要填好相关表格file给移民局这样移民局知道如何按照新地址联系你就可以了。 〉〉〉如果你指的是你投资的企业换地址的话,如果你当初的投资是100万美元,那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你当初的投资是50万美元投资到TEA地区的话,可能是有问题的。 〉〉〉我的建议是如果你不提是否裁人,是否能雇佣10个永久职位的雇员的问题,仅仅咨询移民局在现在的实际情况下,你是否可以从一个TEA地区,转至一个非TEA地区的话,可能移民局会以case by case的原则,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个决定。有了移民局的决定的依据,你再行动比较稳妥。这需要你雇佣一个律师来向移民局咨询。 还是强烈建议你在变动前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比如像Young Noh那样曾经在AILA EB-5 committee里面的,或Carolyn Lee,David Hirson那样的都qual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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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找杨律师[email protected]. 关键时刻不想出馊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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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从TEA地区搬到一个不知道是不是TEA的地区,说实话,也许那个新地址3年前也是TEA地区,但现在不是了,我现在所在的这个地区3年前是TEA,现在也不是了。所以这个TEA地区到底在829阶段是否还要审核是个问题。 其实如果单纯为了EB5,我可以维持在现在这个地址,但是从企业发展来说,我现在这个地方确实有很多不便利,比如没有卸货的DOCK,物业不允许货柜过夜,租约要是一续就是2年,现在看中的地方1万多尺,有两个DOCK,租金总价跟现在7000多尺的一样,我实在太心动了。为了个劳什子的EB5,就为了那么几个月,让我续租两年,我真不甘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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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从TEA地区搬到一个不知道是不是TEA的地区,说实话,也许那个新地址3年前也是TEA地区,但现在不是了,我现在所在的这个地区3年前是TEA,现在也不是了。所以这个TEA地区到底在829阶段是否还要审核是个问题。 其实如果单纯为了EB5,我可以维持在现在这个地址,但是从企业发展来说,我现在这个地方确实有很多不便利,比如没有卸货的DOCK,物业不允许货柜过夜,租约要是一续就是2年,现在看中的地方1万多尺,有两个DOCK,租金总价跟现在7000多尺的一样,我实在太心动了。为了个劳什子的EB5,就为了那么几个月,让我续租两年,我真不甘心啊点击展开... 你现在的地址申请I-526时是TEA,现在不是了,是没有关系的。 但搬到一个不是TEA的地区可能会有问题,所以还是找律师和移民局咨询一下的好。 踏踏实实把绿卡办到了再考虑商业本质的事情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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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从TEA地区搬到一个不知道是不是TEA的地区,说实话,也许那个新地址3年前也是TEA地区,但现在不是了,我现在所在的这个地区3年前是TEA,现在也不是了。所以这个TEA地区到底在829阶段是否还要审核是个问题。 其实如果单纯为了EB5,我可以维持在现在这个地址,但是从企业发展来说,我现在这个地方确实有很多不便利,比如没有卸货的DOCK,物业不允许货柜过夜,租约要是一续就是2年,现在看中的地方1万多尺,有两个DOCK,租金总价跟现在7000多尺的一样,我实在太心动了。为了个劳什子的EB5,就为了那么几个月,让我续租两年,我真不甘心啊点击展开...我还是瞎说,别当真。829的两年内是一定不能搬家的,829的两年后是个灰色地带,能小心尽量小心。但话说会来了,你的决定是商业决定,你在递交申请的时候,顺便和移民局提一下。TEA只是要求在526的条件,不是829的条件。搬家的事移民局会理解,但解雇人的事就不好说了。 最好先凑合一下,等829批准在解雇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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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我还是瞎说,别当真。 829的两年内是一定不能搬家的,829的两年后是个灰色地带,能小心尽量小心。但话说会来了,你的决定是商业决定,你在递交申请的时候,顺便和移民局提一下。TEA只是要求在526的条件,不是829的条件。搬家的事移民局会理解,但解雇人的事就不好说了。 最好先凑合一下,等829批准在解雇人吧。点击展开...我现在的租约正好在绿卡满两年后到期,唉,或者我干脆这几天把投资金额增加到100万,然后再递交829,是不是这样搬家就没问题了呢? 解雇人的事情我倒是不着急的,因为现在已经有盈利了。唉,这租约真让人难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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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What is the relevant date for sustaining investment? Statutes say CPR period, but regs say 2 years of CPR period. But this is not the reality because it may take longer than approval of I-829. Selling or liquidating investment before approving I-829 is not fatal. It'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ustaining of the investment and job creation that is important, i.e., investment should be sustained until job-creation is completed. Even if jobs were terminated before I-829 for good faith purpose, i.e., bankruptcy, etc., I-829 can still be approved. Fact-specific. 上面是2012年10月16日STAKEHOLDER会议上说的,如果两年后撤资都可以,我换个地方应该也可以吧,就当我把企业卖掉了还不成啊? 会议上还说,829申请前雇人中止都可以,天哪,就不知道这些话到底能否当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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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搬家该没有问题,裁人的事搁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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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我现在的租约正好在绿卡满两年后到期,唉,或者我干脆这几天把投资金额增加到100万,然后再递交829,是不是这样搬家就没问题了呢? 解雇人的事情我倒是不着急的,因为现在已经有盈利了。唉,这租约真让人难受啊!!点击展开... 增加投资算不算项目有变动呢? 我认为啊,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还是和房东协商一下,比如续签三个月,给半年的租金。至于以什么理由和房东协商就要你自己想了,比如你业务太好了,需要在附近再租几个更大的仓库达到规模化仓储,然后把这里变成纯办公区等等。 另外地区的那个仓库在两三个月内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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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and I have memories Longer than the road That stretches out ahead.What is the relevant date for sustaining investment? Statutes say CPR period, but regs say 2 years of CPR period. But this is not the reality because it may take longer than approval of I-829. Selling or liquidating investment before approving I-829 is not fatal. It'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ustaining of the investment and job creation that is important, i.e., investment should be sustained until job-creation is completed. Even if jobs were terminated before I-829 for good faith purpose, i.e., bankruptcy, etc., I-829 can still be approved. Fact-specific. 上面是2012年10月16日STAKEHOLDER会议上说的,如果两年后撤资都可以,我换个地方应该也可以吧,就当我把企业卖掉了还不成啊? 会议上还说,829申请前雇人中止都可以,天哪,就不知道这些话到底能否当真啊点击展开...佩服挖掘的这么深入,也惭愧俺荒疏业务了。但Fact-specific 就是说解释权完全在移民局。还曾经有移民局说区域中心之外的就业也可以计算的说法,但只要是case by case,主动权就都在移民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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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佩服挖掘的这么深入,也惭愧俺荒疏业务了。但Fact-specific 就是说解释权完全在移民局。还曾经有移民局说区域中心之外的就业也可以计算的说法,但只要是case by case,主动权就都在移民局了。点击展开...现在移民局已经认可区域中心之外的就业可以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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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What is the relevant date for sustaining investment? Statutes say CPR period, but regs say 2 years of CPR period. But this is not the reality because it may take longer than approval of I-829. Selling or liquidating investment before approving I-829 is not fatal. It'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ustaining of the investment and job creation that is important, i.e., investment should be sustained until job-creation is completed. Even if jobs were terminated before I-829 for good faith purpose, i.e., bankruptcy, etc., I-829 can still be approved. Fact-specific.点击展开...这上边的两句话,对你有借鉴。前边的那句说你50万投资在当时TEA维持到10个就业的产生,这点你已经做到了。搬家和清算企业都不会影响829批准。后边的那句说在I-829批准前裁员要有good faith purpose, 搬家不算是good faith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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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这上边的两句话,对你有借鉴。 前边的那句说你50万投资在当时TEA维持到10个就业的产生,这点你已经做到了。搬家和清算企业都不会影响829批准。 后边的那句说在I-829批准前裁员要有good faith purpose, 搬家不算是good faith purpose.点击展开...我现在其实是看中个两个新仓库,一个就在现在的CITY,所以我觉得好像不用担心TEA的问题,但是办公室面积太小,坐不下13个人,另外一个我最最喜欢的1万多尺的是在另外一个CITY,我现在琢磨的就是搬到这个1万多尺的,如果搬那儿,我肯定不会裁员,因为办公室够大。 经过一夜挣扎,真的,做梦都在看仓库哦~~我决定搬家。我根据我的理解对这个投资就业的问题做了以下解释:投资和就业必须有联系,也就是说因为我投了钱,所以有了10个岗位,这10个岗位什么时候创造完成就是社么时候符合829解除条件,21个月是一个移民局认为普通的日子,如果还没完成,再个一段合理的时间,现在最新说法是合理时间是另外的一年,再长移民局可能就不认可了。我研读了2011年被拒的一个案例,那个投资人2008年6月申请829,递交了2007年的就业资料,移民局认为人数不够,于是在2009年2月要求补2008年的资料,该企业在2008年交由银行清算,项目方辩解说是清算日期在829 file日期之后,然后移民局在后面的说法里面是认可的,从这个案例,我自作聪明地得出结论就是:移民局考虑的更多的是创造就业的完成,而不是你企业未来的走向,也就是说我认为移民局对这个时间点比较重视。我任务我在2012年10月就已经完成了10个就业,且都是在TEA地区一直维持到我绿卡2年,我认为我已经做到了移民局的要求。 我现在搬家也是很正常的,业务发展,我需要更大的仓库。在商业过程中,这种搬家也是非常正常的,如果移民局要求我829批准之前一定要呆原来地址,那么如果房东不肯租给我了呢?如果我业务发展了货放不下了难道非要我窝在小仓库里?我认为移民局是讲道理的,我身为一个生意人,我必须为我的企业负责,我必须更多地考虑我自身的发展。大娘火一大,我就不在乎啥了。当年辞掉律师,啥都自己做的时候我就抱着不怕失败的想法,如今也一样,所以我决定以身试法。在递交829的时候我把新的租约一起递交,你移民局爱咋想就咋想,大不了这绿卡我还真不要了,人最怕就是有欲求,然后缩手缩脚,无欲则刚。大娘很牛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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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增加投资算不算项目有变动呢? 我认为啊,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还是和房东协商一下,比如续签三个月,给半年的租金。至于以什么理由和房东协商就要你自己想了,比如你业务太好了,需要在附近再租几个更大的仓库达到规模化仓储,然后把这里变成纯办公区等等。 另外地区的那个仓库在两三个月内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化。点击展开...增加投资应该不算项目变动,在商业经营过程中,增加投资这个是很正常的哈~~ 我现在的房东只LEASE,不RENT的,所以最少也是2年,我在隔壁还租了一个,这样两个仓库分开很不方便,也很浪费空间,现在一共7000多尺的总价跟我看中的新的1万多尺的仓库总价一样,那个1万多尺的仓库办公室都是全新装修的,而且离我家近,最重要的是有两个卸货高台,这个对于我这样货值低周转快的企业来说,没有这DOCK,装卸货实在太不方便了。 我已经想好了,以身试法,你移民局爱咋咋地,大不了我不干了去欧洲玩,有啥了不起的,不就是个绿卡么,还能把我怎么地了?我是做企业的,我就应该是利益导向的,我不能绿卡导向。这些话我递交829的时候统统说一遍给移民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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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你的问题都属于商业计划落实变更问题。TEA在829阶段不需要考虑。就业任务完成了,在829获批前确实把生意卖了都行。被房东赶走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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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增加投资应该不算项目变动,在商业经营过程中,增加投资这个是很正常的哈~~ 我现在的房东只LEASE,不RENT的,所以最少也是2年,我在隔壁还租了一个,这样两个仓库分开很不方便,也很浪费空间,现在一共7000多尺的总价跟我看中的新的1万多尺的仓库总价一样,那个1万多尺的仓库办公室都是全新装修的,而且离我家近,最重要的是有两个卸货高台,这个对于我这样货值低周转快的企业来说,没有这DOCK,装卸货实在太不方便了。 我已经想好了,以身试法,你移民局爱咋咋地,大不了我不干了去欧洲玩,有啥了不起的,不就是个绿卡么,还能把我怎么地了?我是做企业的,我就应该是利益导向的,我不能绿卡导向。这些话我递交829的时候统统说一遍给移民局听。点击展开...我的合约到明年8月,我四月递交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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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我的合约到明年8月,我四月递交829。点击展开...那你跟我差不多啊,我是应该3月递交829,6月底租约到期。我反正不管了,我也满2年了,凭啥不让搬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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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今天没啥事又琢磨了一下,我放弃问律师的念头了,因为我认为律师也未必真了解移民局的新解释新精神,而且在区域中心项目占90%以上的情况下,有几个律师能搞明白这些具体的细节?我想没有律师敢明确告诉我搬家有没有问题,与其得到一个模棱两可的回答,不如让我来吃一次螃蟹好了,反正说句实在话,从EB5本身的要求来说,我经得起移民局任何吹毛求疵,既然我也是实实在在做企业,也实实在在雇佣了13个人,我怕啥?不去尝试就不会有经验,诚惶诚恐当然可以明哲保身,可我不愿意这样诚惶诚恐,这两天突然想明白了,我跟移民局是平等的,我没必要因为一个他们不明确的说法来委屈自己,我真实的做我的企业,绿卡你爱给不给,经过这2年多的历练,大娘也不怕失去绿卡了,无欲而刚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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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马大姐,村长,来探讨个829技术问题今天没啥事又琢磨了一下,我放弃问律师的念头了,因为我认为律师也未必真了解移民局的新解释新精神,而且在区域中心项目占90%以上的情况下,有几个律师能搞明白这些具体的细节?我想没有律师敢明确告诉我搬家有没有问题,与其得到一个模棱两可的回答,不如让我来吃一次螃蟹好了,反正说句实在话,从EB5本身的要求来说,我经得起移民局任何吹毛求疵,既然我也是实实在在做企业,也实实在在雇佣了13个人,我怕啥?不去尝试就不会有经验,诚惶诚恐当然可以明哲保身,可我不愿意这样诚惶诚恐,这两天突然想明白了,我跟移民局是平等的,我没必要因为一个他们不明确的说法来委屈自己,我真实的做我的企业,绿卡你爱给不给,经过这2年多的历练,大娘也不怕失去绿卡了,无欲而刚是硬道理点击展开...啧啧,就您这态度,别说移民局,就是国会也得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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