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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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4 号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已经1999年3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出境定居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关于“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境定居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提出申请,并获得本省、市出入境管理机关批准出境(出国、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定居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本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侨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维护出境定居人员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提供服务。第五条 本市居民申请出境定居,有关部门应及时发给申请表。其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分别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六条 已获准签证出境定居的离职人员,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第七条 出境定居人员已办理护照等待签证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因其申请出境定居而致其离职、停职、免职、停薪以及农村的退耕、退养。劳动合同期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出境定居人员已办理护照等待签证期间,要求原租住的公房进行房改或货币分房的,应与其所在单位员工同等对待。第九条 出境定居人员出境前已购公房的,免除其在单位服务年限的约定,已购房屋不得收回或改变其房屋所有权。出境定居人员出境前已与所在单位签定集资建房协议的,不能因出境定居而终止其集资建房的正当权益。第十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原租住的公房,应予保留,房租按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租。本人要求按房改规定购买的,房屋产权单位应给予办理。第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离职人员原租住的公房,其同户籍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需要继续租住的,应依照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更名后的承租人要求房改又符合条件的,按房改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享受货币分房补贴期间离职出境定居人员,应准予提取本人帐户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本息。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离境前未使用过住房补贴本息的,准予一次性提取。离境前未按本人职务标准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出境定居或双程出境探亲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以及各种生活、福利补贴,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第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企业离职人员,离职费不低于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总额的60%计发;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200%的,按上年度200%的60%计发;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40%的按40%计发。出境定居的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离职费以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本市规定的岗位津补贴合并为基数计发。离职费的计发方法:连续工龄10年以下的,1年计发1个月;从第11年起,1年计发1个半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个月计发。第十五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期间在本市就医的,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医疗待遇。其留居本市的直系亲属,已享受的家属统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及医疗改革待遇,应与同类人员同等对待。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出境定居的,已享受的供养补助款或社会保险待遇不变,继续按同类人员的规定发给。第十七条 出境定居离职人员,由工作单位全额出资、全脱产专业培训、时间满1年以上的,应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交付培训费。第十八条 农(林)场、农村出境定居人员,出境前要求退耕、退养原承包的责任田、果园、林木、鱼塘等,应当允许。其所在经济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拖延和阻挠。第十九条 农(林)场、农村出境定居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其已持有的农(林)场、农村股份应予保留。股份分红享受该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直至其去世止。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和农村股份分红及供养补助款的,应自出境定居次年始,每年向支付单位提供由我国驻外国(地区)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支付单位应继续足额发放,本人回本市的,凭其入境有效护照(证件)领取。第二十一条 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人员在本市的父母,应准许其出境探望子女,每4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40日。其出境探亲假期工资应予发给。第二十二条 出境定居人员与本市居民申请登记结婚,在本市一方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所属单位必须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第二十三条 出境定居人员在领取护照等待定居国或地区入境签证期间,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采取了综合避孕措施后,可不上节育环;已生育两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做结扎手术。计划外怀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出境定居人员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经办人员,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涉及有关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妨碍、围攻、辱骂、殴打侨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广州市新移民工作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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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ikefeng.spaces.live.com/ 超赞 赏 P pandalin 0$(VIP 0) 2512006-02-08#2 第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企业离职人员,离职费不低于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总额的60%计发;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200%的,按上年度200%的60%计发;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40%的按40%计发。民企,外企也有离职费吗?好像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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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 FN2005.11 面试2005.12 体检2006.3 DM,签证 超赞 赏 wingwinggg 0$(VIP 0) 9,7072006-02-08#3 这些条例基本不需要考虑~~~~~~~~~~~~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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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2007-12香港取签证;2008-08-08登陆加拿大;2014-9至今Richmond Hill; 超赞 赏 A Allen 0$(VIP 0) 1952006-02-08#4 合同没满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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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拜访我的生意,每个人都可以做的生意。 http://www.freedom.ws/?language=english&sponsor=allenhzkkhttp://www.canadameet.com/bbs/showthread.php?t=94198 超赞 赏 H heloise 0$(VIP 0) 682006-02-08#5 合同没满也没关系,不但不用赔钱给单位,还可拿到离职费,至少外企是这样,外企一般都很按规矩办事的,国企就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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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字好像只对国企有效吧? 我在港资公司工作,算是比较规范的公司,而且签的是无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上写明自己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没有补偿的,如果是公司辞掉你,才会有补偿,是符合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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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烈,长空雁叫霜晨月。霜晨月,马蹄声碎,喇叭声咽。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从头越,苍山如海,残阳如血。 超赞 赏 C cxzcs 0$(VIP 0) 632006-02-08#7 长沙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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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广州比较开明,深圳找不到类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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