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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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黑体]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FONT]京劳社养发[2005]127号 颁布时间:2005.09.19 [FONT=宋体]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侨务办公室: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如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回到国内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从工作当月开始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年限从重新缴费当月开始计算。 二、外籍华人及港澳同胞的在京眷属职工比照本通知办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5]126号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现函复如下: 一次性离职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对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享受退休待遇而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情况区别对待。 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前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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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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