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温哥华 Vancouver法律知识分享:宪法(下)——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
在加拿大
谢谢朋友们的支持。之前帖子回复中的问题我会在之后有机会时开主贴介绍。请注意,我贴的所有内容均为原创,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唯一目的,没有任何广告动机。另外,因为职业限制,我将不会对任何具体情况作出任何分析及给出建议,只提供知识性信息,请见谅!重要声明:本文章只提供一般性的信息,不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请尽快联系律师;我不为任何因依赖本文提供之信息而承受的损失而负责。All content in this post and its replies is for information only and must not be relied on in any way. No legal advice is sought by reading this post, and none is given. If you require legal advice, you should promptly consult a lawyer.既然加拿大是一个法治国家,那么“掌控法律”的权力握在谁的手里就显得尤其重要。为了防止这个权力被单一政府部门所垄断从而导致问题,加拿大《宪法》把它分割成三个方面,分别分配到三个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政府分支。每个分支能独立地应用自己手里的权利,但是同时又被其它的分支所监督和制约——至少从理论上来讲,这就形成一种环环相扣的平衡。这个概念就是加拿大宪法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三权分立。那么这三个政府分支是什么,又各自掌管什么权力?以下逐一介绍:1,“立法”分支(legislative branch)这个分支包括国会(the Parliament)以及各个省及政府的立法部门,他们负责制定、颁布和修改所有的法令(statutes,也就是有条例的法律,包括所有的Act和Regulations)。国会负责联邦级别的法令(比如说《刑法》),省政府立法部负责本省的法令(比如BC省的《交通法》)。上次我们已经说过,立法者是人民票选出来的,所以立法分支是最能代表民主的一个分支。2,“执法”分支(executive branch)执法分支也许是最符合我们传统的“政府”这个概念的分支,而它也确实包括大部分的政府人员,上至总理(Prime Minister)、内阁(Cabinet)和各级部长(Minister),下至警察和其它平民政府雇员。这个分支可以行使现有法律所给定的权力,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相关于国计民生的大大小小各种决定(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给定的范围)。举个例子:在所有的执法分支里,掌管移民事务的大小官员是可能是我们最熟悉的了。我们经常听到新闻里说“移民部长又出台了新的政策。。。”——这里“移民部长”(Minister of Immigration)就属于执法分支,新的政策就是他所做的一个决定,而他之所以能够做这样的决定是因为有相关法令给了他这样的权力(在这里这个法令就是《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同样的,让我们爱恨交加的移民官也是这个分支里的成员:他们在法律给定的范围内作出种种决定,包括是否让移民申请通过。有一些朋友一定听说过”Tribunal”,它类似于法院,可以对一定类型的纠纷进行判罚。需要注意的是,Tribunal的全称叫做Administrative Tribunal,是属于“执法分支”而不是“司法分支”的,所以严格来讲它不是真正的法院,而是立法者设立的一种特别的政府机关,其目的是给民众提供一个快速、有效地解决一些普遍问题的通道(也同时缓解法院的压力)。Tribunal的好处有很多:有些Tribunal可以像法庭一样听双方陈述、审查证据并作出裁决,而且在程序上相比法庭简化很多,快速很多,而且费用节省很多(有些甚至是免费的)。另外,虽然理论上说法庭可以作废或重新宣判Tribunal所作出的判决,但这只有在Tribunal的判决非常不合理或这是超出权限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Tribunal所作出的判决都是最终的,是靠得住的。Tribunal的“隐藏”好处是允许一些法律助理(Paralegal)出“庭”辩护,而不一定要动用到律师,这样就给需要辩护的人提供另一个可能更“经济实惠”的选择。在BC,这样的机构包括处理人权纠纷的Human Rights Tribunal、处理租房纠纷的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一下以了解更多。3,“司法”分支(judicial branch)这个分支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法庭 (law courts)了。总的来说,司法部门的责任是监督其它两个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对于立法分支所颁布的法令,法庭有权利通过《宪法》强令废除或修改;对于执法分支所作出的决定,法庭亦有权推翻重判。要注意的是,法庭的这两个权力都必须在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再使用的。在法庭上,法官的职责是理解法律,根据证据找出事实,把相关法律应用在这些事实上并作出判解决(如果有陪审团的话,最后的部分则变成指导陪审团再让陪审团作出裁决)。法官没有权力无故忽略或架空现有的法令,他所能做的只有“解读”法令,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来说立法者的权利比法官要大。举个例子,比如一个人因为某项罪名被起诉然后经过庭审罪名成立了,现在进行到量刑阶段:做一个纯粹的假设,好比说《刑法》上对这个罪名的定罪是不多不少就是10年,没有任何弹性,那么法官无论心里再怎么觉得不公平也只能定罪10年。这个时候法官可能会说类似这样的话:“既然立法者认为10年是正确的数字,法院也没有立场质疑。如果对这个数字有任何异议,改正它是立法者的责任。”当然另外一个解决之道是等到有人起诉政府说这一条法令违反宪法再由法院裁定是否要更正或者废除它,但在这之前基本上没有其他的办法。当然上面的“10年”只是假设的例子,现实中绝大部分的法令和条例都是多少有解读的空间的。同一个词,不同的解读方式可能对案子的结果造成决定性的影响,所以经常能看到一些官司里双方对一个词该怎么解读争得不可开交,而法官也经常费很大功夫去仔细捉摸立法者的意图。经常有人说律师很喜欢“咬文嚼字”,这句话放在这里是非常合适的——而且不只是“喜欢”,而且是身为律师的责任所在: 用一切方式为客户争取利益。如果您觉得在法庭上能引起这样争论的文字一定是很复杂的字,那您可以看一下这个例子:在《税法》(Income Tax Act)很常见关于从A地到B地的“距离”(distance)的条例(比如如果从家到工作地点的距离超过一定公里数就如何如何),但是法令中却没有给出该怎么测量“距离”的方式。传统上法庭对这种“距离”的解读方式是“AB之间的直线距离”:就是如果一只乌鸦从A点起飞直线飞到B点降落,这只乌鸦飞过的距离。显而易见的,这个“乌鸦测量法”有一些问题:如果一个人家和工作地点中间有一个湖,而他要比直线飞行的乌鸦多绕一大段距离才能到,这个方式就对他很不公平。但是,因为这个方法最清楚明了,它一直被沿用了很久。后来GPS地图诞生了,有一个律师在法庭上挑战这种解读方式,他主张在新的时代应该用类似于Google map这样的卫星地图计算出来的最短路线为准,然后给出他的地图计算的最短路程,结果这个卫星地图所推荐的最短路程极其复杂,在短短的距离中竟然有20多个转弯。法官在研究了半天之后否决了这个律师的提议,然后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很有个性的一段话,大概意思是“‘乌鸦测量法’至少对乌鸦还解释的通,而这种卫星地图测量法连乌鸦都搞糊涂了!”当然有时候法官也会有解读错误,猜错立法者意图的时候。同样举一个《税法》里的例子,一位法官在有一个案子里写到:“对于这个词,立法者一定不可能是这个意思,一定有其他的意思”,然后他认可了另外一种解读方式,而这种解读方式又被其他法官所采用,变成一种普遍的解读方式。结果没过两年,立法院颁布新版本的《税法》,在同样的条例下面又加了一条,写到:“为了明确起见,以上的条例是这个意思。。。(就是那位法官所说的‘不可能’的那个意思)”,直接又把法院拉回原点了。谢谢阅读。下次我会介绍BC的法庭系统和一些低成本或免费的法律资源。
评论
谢谢。最好有人介绍一下其他省的,比如安省。让华人移民了解居住地的法律和资源。我可以介绍一点点安省环境法和一些政府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很少的一点点,是自己在解决问题时一点点了解到的。本人不是法律方面的工作人员,就是一个普通百姓,深陷环境污染难题中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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