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德国生活房主11月才搬走,是现在就notar和贷款么?不交房
在加拿大
房主说要住到11月才走,房子已经挂出来几个月了。
现在我思路有点不清晰,请有经验的前辈们帮看看
1现在就贷款,notar,然后notar里写明他11月搬走,交房再给钱
2现在就贷款,notar,尽快给钱,然后他住的时间付我房租
请问大家,这两个方案哪个稳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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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用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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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确实喜欢这个房子,我愿意付款,因为不付款,房子不是我的,万一卖方有什么变化,我就白白花了这么多的时间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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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notar就有法律效应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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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那时是2,因为关系好,而且房主需要钱买公寓,所以Notar(七月)后,钱是八月给的,11月底交房。
但合同里写的,如果超过11月,就付房租。
其实这时间还可以,因为你要kun你现在的住处,也不是马上可以的,一般也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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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如果我决定要这个房子,就不希望他有卖给别人的可能啊。现在找个喜欢的房子也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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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知道这样先付钱,会不会有风险,也说不出具体是什么风险,感觉不太踏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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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认识房主么?
我这个和房主不熟悉,中介也一直催,挺犹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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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他为什么搬走呗。像那种买新房啦、换工作去其他城市啦这些基本也没理由拖着不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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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立即付款,我会在合同中限定卖方最迟什么时候必须搬出,否则如何如何。。。。。。条件一定要对自己有利,如果卖方不答应,再考虑是否现在不付款。一般情况下,如果他真的会搬出,他只会和你谈多给点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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