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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




打架的法律问题
发表日期:2003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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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架在德国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随着中国在德留学生的增加,一些国内的不良习气也被带到德国,比如动辄打架的问题。钱跃君有感于此,跟大家谈谈打架的法律后果。

从飞扬杯球赛说起

协助组织了这麽多年的飞扬杯足球赛,只是想让大伙高高兴兴玩一番,没想到足球场上年年烽火,处处硝烟,我成了消防队员。前年发生了一起、去年发生了两起满场混打事件,今年又发生了全场追打情景。我就在想,打架是绝对的犯罪行为,当你把一拳伸到别人脸上的时候,这就已经构成了被检察官提出公诉的理由,因此可能被外办驱逐出境,後果不堪设想。之所以没有走到这一步,并不是被打的学生不知道打人是犯罪行为,而是不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以致被打後都不知道怎麽办。其实,不用化一分钱就可以把打人者告得天昏地暗。

我之关注打人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年来德国极右暴力的出现。没想到这十几年来,我只是在电视里听到极右组织打外国人的报导,却从来没有亲眼见到过一次,甚至都没见到过一次德国人之间的打架。而我亲眼目睹的恰恰相反,是中国人在打中国人。所以写下此文,希望不是用在中国人打中国人上,而是用在留德学生怎样对付可能发生的极右暴力。

根据宪法第一款: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Art.1 GG)。这里的"尊严"包括精神上、物质上和肉体上。宪法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写到:每个人都有维护他生命和肉体不受损伤的权利(Art.2 Abs.2 GG)。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受到别人的污辱和肉体侵犯是宪法保障的权利。根据宪法的这一精神,在德国刑法(公法)和民法(私法)中都分别对暴力行为作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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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是犯罪行为 (Koeperverletzung)

德国刑法中明确写到:如果谁损伤别人的身体或健康,将被判处最高五年的徒刑,或者罚款:

Wer eine Person koeperlich misshandelt oder an der Gesundheit beschaedig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fuenf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223 StGB).

到什麽程度就已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损伤别人的身体"?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使用凶器打人(gefaerliche Koeperverletz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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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条款还只是指空着手打人或赤着脚踢人。如果是穿着鞋在踢人,甚至拿着凶器在打人,则还要罪加一等。

根据刑法§223a StGB,如果谁使用武器,尤其用刀或其它危险器具,或用险恶的突然袭击,或有多人一起围攻,或威胁对方生命的行为,则要判三个月至五年的徒刑。即与赤手空拳地打人情况相比,如果谁使用武器打人,则只有判刑,没有罚款。

一、凶器:根据联邦法院判例,上述的"武器"和"刀"只是一个例子,最关键的是使用"危险的器具"。什麽器具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危险器具"?根据现有的判例,例如用尖的东西刺对方眼睛,或用胡椒粉洒向对方的眼睛(判例LM Nr.7),用盐酸洒对方的脸。穿着鞋子踢对方的下身(判例Neustadt JR 58,228),或踢对方的脸(判例Braun-schweig NdsRpfl 60,233),或踢对方的臀部(判例Duesseld.NJW 89,920),或踢对方的胫骨(判例Stuttg.NJW 92,850)。如果把对方向墙上或炉子上撞,则墙和炉子等还不能属於"凶器"(联邦法院判例)。

二、突然袭击:在对方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袭击,如伏击等,使对方难以自卫(判例NStZ 92,490)。

三、群打:两个人以上打一个人。则无论每个参与者是否真的打到了对方,即在判刑上对不同程度的参与者可能有不同的轻重,但都属於参加群打而作犯罪论(判例Duesseld.NJW 89,2003)。

四、危害生命:无论是否真的造成了对方的生命危险,只要有这样危害对方生命的举动就符合这条款(判例BGHSt 2,160,163)。如卡对方的脖子(判例StV 93,26 mwN),把捆绑对方且长时间不给对方喝水(判例NStE 17),用摩托车冲撞对方(判例MDR 57, 652),把对方的头用劲向墙上撞,将对方推到冰冷的水里,在对方逃跑时踢对方的脚。包括患有爱滋病的人与对方性生活(判例BGHSt 36,262)。

打成部分残疾(schwere Koeperverletzung)

根据刑法§224 StGB,如果将对方身体上的一个重要部位打残疾,损伤了对方的眼睛、耳朵或嘴,或使对方瘫痪、精神失常等,则将判除一年至五年的徒刑。根据刑法§225 Abs.2 StGB,如果是有意要将人打成残废的,则将判处二年至十年的徒刑。

这里所谓的身体重要部位(wichtiges Glied des Koepers),过去在法学界普遍认为应当超出医学意义上的人体重要部位,即不仅手臂、腿、手指、脚趾等都属於"重要部位",而且所有在身体上有独立作用的部位都是"重要部位",如内脏,鼻子,耳朵外圈等。这方面分得很具体,例如对手指来说,根据现有判例,只有母指和右手的食指才算"重要部位"。换句话说,如果你打残了对方的母指或食指,就已构成了刑法意义上把别人打成残疾的罪行,而打残另几个手指罪行就相应轻点(当然也是犯罪)。

如果是参与了一场群架(Schlaeerei),根据刑法§227 StGB,如果在这场群架中有谁被打成部分残疾(见上),则即使该参与者自己并没有直接打残别人,也同样要被判以最高三年的徒刑。

由此可见,在德国是很少有人敢轻易动手打人的。因为这样不仅自己有可能被罚款甚至坐监狱,而且将在你的犯罪记录上被记上一笔。于是所有与道德有关的大学专业,如法律、教育、医学等,都不能读了;所有公共职业,如在大学担任教授或助教,担任国家公务员等都不能担任;如果是外国人,则根据外国人法§47 Abs.2 Nr.1 AuslG,如果谁被判刑,并且没能得到保外,则通常情况下一概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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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Notwehr)

如果别人打你,你是否可以还手?这就要看具体情况。根据刑法§32 StGB,如果是出於自卫(Notwehr)的情况,你的还手才不算犯法。所谓的自卫是指:为了避免或阻止对方对你或对第三者的非法进攻。

Notwehr ist die Verteidigung, die erforderlich ist, um einen gegenwaetigen rechtswid-rigen Angriff von sich oder einen anderen abzuwenden (§32 Abs.2 StGB).

一、自卫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立即阻止别人打你或打第三者(BGHSt 27, 336)。也就是说,不仅对方打了你,而且目前还有可能继续打你,这时你就可以打对方,以"阻止"对方进一步打你。如果对方打了你後已经被人拉开,或对方见势不妙就自己停止甚至逃跑了,这时你就不能再追打对方。如果打,则你也在犯罪。记得前阵子新闻界在炒外长费舍尔在七十年代与警察打架的事。费舍尔在议会发言中没有否定自己当年与警察打架的事。但他明确表示,他从来没有在已经倒地的警察身上再去踢警察。这点在法律上就非常聪敏,因为打架本身很难说明谁在犯罪,很可能是警察先打他(警察也常犯罪)、他出於自卫而还手打警察。但如果警察已经倒地,表示已经失去了打他的可能性,这时无论警察此前是否打过他,他再打警察就不再满足上述的自卫的前提,就构成了犯罪。有的读者可能会说:他打了我,我还能不报这一拳之仇?这话可以换一种形式说:如果别人偷了你的东西,你是否因此也一定可以去偷别人的东西来报复?怎样报这一拳之仇,在法制国家中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见後),而且有足够的"报仇"空间。

二、自卫分两种:防卫(Schutzwehr,即别人打你只是用手挡开或躲开),反击(Trutzwehr,即反过去打别人)。在反击中,只要是出於阻止对方的目的,即使有点过份也是容许的(判例NJW 80,2263)。而且在反击中经常带有很大的火气和报复心理,只要这样的报复目的没有过份地超过自卫的目的也是容许的。当然,反击程度也不能太过份(判例BGHSt 24, 356, 358),例如没有到万不得已,就不应当用枪(判例NStZ 89, 474)。从这意义上来说,你反击的程度只是为了能阻止对方的进攻。什麽程度才能算是合适的,就要看当时对方进攻你的程度和你手头所具有的反击手段。如果对方只是推了你一下,你马上就拿起一块石头砸过去,这就有点过份了。但如果对方是拿着棍子来打你,这时你拿起石头砸对方、或拿起棍子"自卫",就算是"合适"的。如果对方是拿着铁棍向你冲来,你即使拿起枪向对方射击都是合法的,哪怕你持有这支枪还没有得到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判例NJW 86, 2716)。

三、如果不是你自己、而是你的家属或朋友受到别人侵害,你照样可以"拔刀相助",只要是为了阻止对方进攻的目的。这时你的反击也属於合法"自卫"。

四、打完後可能对方伤得比你还要重,但还是对方犯法、你合法,因为在这问题上不存在"权衡原则",不能根据谁的伤势轻重来定罪,而只问谁在主动进攻、谁在自卫。

(待续)

原载《德国导报》

评论


当你受到他人伤害的时候-打架的法律后果(2)
发表日期:2003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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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中受害者如何寻求正义?
钱跃君接着谈刑事诉讼法StPO的法律步骤及伤害涉及的民法BGB赔偿问题。

公法起诉

1.警察确认(polizeiliche Anzeige)

当你被打之後,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叫警察(112)。警察有两大义务:

一、消除危险(Gefahrabwehr):如果警察来时你们还在打,则警察当然必须先劝架;如果打架已经中止,但从种种迹象表明,警察走後对方有可能还会打你,则警察可以把对方带走。尤其在家庭暴力中,警察常常会把打妻子或酗酒的丈夫带到警察局去,第二天才放出来。因为根据法律,警察最多关押一个人24小时,超过24小时就必须向对方提出公诉。而许多小打小闹还不一定能构成正式的起诉。

二、追究刑事责任(Strafverfolgung):如果是比较严重的打架事件,或者是群打,则警察可以把肇事者及所有参与群打的人抓起来,一一讯问事件经过,作第一步的口供记录。同时还可以从被害人及旁观者中取证,以便事后追究法律责任。对被害人最重要的是,要求警察让对方拿出身份证,然后你可以记录对方的姓名、地址等,以便此后通过法律途径(无论公法或私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警察来后通常要问你:你是否想递交犯罪检举书(Strafanzeige)或刑事起诉书(Strafantrag)。即使警察没有问你,或你根本就没有去叫警察,则你自己过后也要决定是要递交上述的哪一种。为此首先要搞清这两者的区别,或要搞清法律术语中的三种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一、直接影响到公众利益的较严重的犯罪行为(Offizialdelikt),二、部分影响到公众利益、但主要影响到你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Antragdelikt),三、仅仅影响到仅仅影响到你的利益的犯罪行为(Privatklagedelikt)。

2.犯罪检举书(Strafanzeige)

简单地说,犯罪检举书是对比较严重的犯罪情况,如抢劫、强奸、谋杀、偷窃等,递交者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与此事毫无关系的外人(如目击者),因为检举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甚至根据刑法§138 StGB,对那些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准备侵略战争、用暴力威胁联邦德国生存、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货币、贩卖人口、谋杀、绑架、抢劫、纵火等,如果你知情不报,则你自己尽管没有参与,也要被判处最高五年的徒刑。

犯罪检举书可以递交给警察、民事法院或检察官,形式不拘,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仅仅通过电话、传真等,还可以是匿名的。甚至被检举的对象都可以是未知的(如在街上看到一个什麽模样的人在作案)。但检举内容必须真实,确实是自己的所见或所闻(事情本身的是否属实另论,因为你也不过是怀疑某人在从事犯罪活动而已)。如果谁为了泄私愤而去诬告他人,导致检察官委托警方为此化了很大精力和物力去调查,而调查后被确认你的检举是无中生有的诬告,则根据刑事诉讼条例§469 Abs.1 StPO,该检举人在经济上要支付所有为此而付出的调查费用。

无论该检举书是递交给警察、法院或直接交给检察官,最后都转到检察官之手。检察官通过检举书或其它途径怀疑某人作犯罪活动时,则根据刑事诉讼条例§160 StPO,检察官有义务对此案进行初步调查和确认,然后决定是否要对此作进一步的详细调查(Ermittlungsverfahren),是否要向刑法法院提出公诉等。如果检察官认为此案没有构成犯罪,或尽管犯(小)罪、但还没有达到要起诉的程度,则可以中止或暂时搁置该案。所以有许多检举书到了检察官那里,事实上都被锁进抽屉了,被告的对方都不知道他已经有案在档。当然,如果以后又通过其它渠道得到了进一步的犯罪证据,则这些以前的档案当然会一起取出。

由此可见,犯罪检举书只是"检举而已,检举人本人并不参与、也无法影响检察官的决定。对那些大的犯罪行为(如抢劫、强奸、打小孩、偷东西等)检察官一定会立案追查,但对小的犯罪行为(如轻微打架、人生侮辱或无理吵闹等),到了检察官手上很可能会不了了之。

3.刑事申请书(Strafantrag)

对很多犯罪行为,检举人本身就是受害者。所以对该犯罪行为的追究也是检举人的利益所在。这时该检举人就要在递交犯罪检举书的同时,也递交刑事申请书,或仅仅递交刑事申请书,表示递交者本人对追究该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利益所在,即检举人向检察官申请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自己也直接参与到对该犯罪行为的追究过程中。

根据刑法§77 Abs.1 StGB,只有受害者本人才有递交刑事申请书的权利。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则可由其妻子(或丈夫)或其孩子递交;如果没有,则由其父母递交;再没有,则由其兄弟姐妹或孙子等递交。递交的期限是事件发生後的三个月之内(§77b StGB)。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且必须由递交者签名。递交的地方依旧是警察、民事法院或检察官。

与上述的犯罪检举书不同的是,这时检察官经过初步调查或分析后,如果决定不再进一步追究,则会给递交刑事申请书者一封通知书,说明因该案还没有达到很大程度地有损公众利益(oeffentliche Interesse)程度,所以不再作进一步追究,但建议递交者可以自己上法庭通过私人起诉的渠道去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Privatklage)。而且,事先递交刑事申请书是受害者此后有资格提出私人起诉的前提。

4.私人起诉(Privatklage)

有很多小的犯罪行为-所有在德国刑法StGB中罗列到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小到别人偷你一支铅笔,乘车时骂了你一句-因为检察官通常不愿去追究这些日常生活中的小小"犯罪行为,而这对受害者来说却是你个人的利益所在。这时只能由你作为受害者出面去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了。在刑法诉讼条例§374 StPO中罗列了一些典型的通过私人起诉的"犯罪情况:


一、对方到你家里来乱吵乱闹(Hausfriedensbruch),即违背刑法§123 StGB;

二、恶意侮辱你(Beleidigung),即违背刑法§185-189 StGB;

三、私拆你的信件(Briefgeheimnis),即违背刑法§202 StGB;

四、打伤你(Koerperverletzung),即违背刑法§223-229 StGB;

五、威胁你(Bedrohung),即违背刑法§241 StGB;或在做生意上对你或你的雇员行贿(Bestechung),即违背刑法§299 StGB;

六、损坏你的东西(Sachbeschaedigung),即违背刑法§203 StGB;

七、不正当的生意竞争(unerlauteren Wettbewerb),

八、侵犯你的专利、版权、商标等。

只有在以上所列的典型情况下,法院才受理你的私人起诉。当然,在起诉前你还必须依法做过两件事:一、已经递交过刑事申请书(Strafantrag,见上),二、经过一次与对方的和解(Suehneversuch, §380 StPO)。也就是说,你要到主管的政府部门(Vergleichsbehoerde)去要求与对方和解。各州这方面的主管部门名称不太相同,如称Schiedsstelle, Schiedsamt, Vergleichsstelle等,具体地址你可以到市政府的问讯处去询问。然后就由该部门官员作为中介人作双方调解,如侵害方是否对受害方给予一定精神上或物质上的补偿等。如果调解成功,则此案就算结束。如果调解不成(即双方无法接受对方提出的要求),你就可以向民事法院的刑法部提出正式起诉。递交起诉书时要同时附上由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未能成功的证明。

在私人起诉中,通过申请可以将存放在检察官档案里的材料全部取出,而且检察官还是在一直关注着私人起诉的情况。如果在私人起诉过程中发现到对方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则检察官又会重新接过此案,继续由检察官审理(见刑事诉讼条例§377 StPO)。於是原来的私人起诉暂时搁置,等待检察官的审理结果。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确认对方确实属於非法侵害你的权利或非法损伤你的身体,则同样会判处对方坐牢或罚款,而且作为犯罪纪录存入联邦犯罪档案局(Register),这将会影响对方的许多职业选择。且所有的法庭和律师费用都将由对方承担。

在迄今的私人起诉实践中,如果情况属实,法庭往往只是判对方犯罪,作些罚款,再由对方承担所有的法律费用。也就是说,如果谁骂了对方,就得准备为此付出几千欧元的经济代价。

一定要递交刑事起诉书

以上所述的三个犯罪等级在小的犯罪情况中、尤其对刑法外行者比较难以区分,所以当受害者一时无法认定对方的犯罪行为到底是否到了影响公众利益的程度时,可以选择递交刑事申请书(Strafantrag),也就是先看看检察官能否接下此案提出公诉。如果检察官不接受的话,再考虑自己是否要提出私人起诉。这样,如果对方的犯罪行为很严重(offizialdelikt),检察官肯定会接过案子(这时的效果与递交犯罪检举书一样)。如果在严重和不严重之间(Antragdelikt),只有你递交了申请检察官才会受理。如果该犯罪行为是不很严重的(Privatklagedelikt),则大不了检察官不办理而已。这时你自己可以权衡利弊,考虑是否向对方提出私人起诉。在法庭受理时,法官也会作出判决,说本案情况属於上述三类犯罪程度的哪一类。

根据刑法§77d StGB,如果过后事情解决了,或你也没有兴趣再去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或你感觉追究下去对你自己也不太有利,则你还可以撤回该刑事起诉书。但如果你没有递交,或错过了三个月的期限,则你就失去了再提出Strafantrag的权利,於是也就失去了此后检察官审理和你个人提出私人起诉的权利。

私法赔偿

以上所写的所有情况和步骤,还只是依据德国刑法(公法)在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检察官提出公诉(Anklage)是化费国家的钱来为社会主持正义,而你自己的私人起诉(Privatklage)是化自己的钱(至少存在这样的风险)为社会主持正义。即使你赢了,只表示法院将会去确认对方的犯罪行为,惩办犯罪者,而你个人除了出一口气外,依旧是一无所得。

在德国,公法与私法的诉讼程序是分开的,两种法律责任也互不影响:检察官(或个人)通过公法(即刑法)只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而受害人可以通过私法(即民法)来追究罪犯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在民事纠纷中,所有的损失都只能用钱来衡量,用钱来赔偿。

有一次一位熟人被人打後一定要别人道歉,甚至威胁说要通过法院起诉来达到这点。我就对他说:在法庭判决中是没有"道歉"这个词汇的,别人打你一拳、或骂你一句脏话,你只能算一下,这一拳或这句脏话值多少钱。然后法官根据情况来判别,你提出的这麽多钱是否合理,并作判决。除非在法院调解时你可以提出对方公开陪礼道歉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双方和解的前提。如果对方同意,当然可以这麽做。但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话,你就变得非常被动:在法院调解时你只是要对方精神补偿,而调解不成时又突然说你蒙受了经济损失,你让法官怎麽判?

经济损失及民事追究

根据民法§823 BGB,如果谁非法地、有意或无意地损伤了别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其它权利,则要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这段法律提到了私法赔偿的三个前提:

一、行为(Tatbestand)

是对方的某个具体行为直接导致了上述的损失。如对方打你导致了你的受伤或影响以后的学习、工作或生活等,从而带给你经济损失。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对方的这个行为,也无法避免你的这个损失,则就不满足这里的"行为前提。这是为了限制赔偿的范围,因为在一个冲突中当事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较多的损失,於是开出了一长条赔偿单子。但对方并不是在整个过程中的所有行为都是非法的(如前面的争执或吵架),则不能全都算到对方的身上,而只能算对方由於某个非法行为(如打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

二、非法性(Rechtswidrigkeit):

这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也就是说,根据刑法或民法能够确认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例如同样是把人打伤,如果是对方对你的主动进攻,则是非法的;但如果是你在进攻对方,而对方出於防卫而打伤了你,则就是合法的。

三、有个人责任的(Schuld)

这是从犯罪者个人的主观情况来说的(Deliktfaehigkeit)。如果对方精神失常,或幼年无知,尽管客观上他作出了非法的事情(如打了你),但他自己都不知道这是犯法或犯罪,因为他根本就无法控制自己。根据民法§827 BGB,尽管他作出了"犯罪"行为,却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也是许多犯罪分子经常使用的手段:犯完罪後赶快到医生那里去确认,说他的精神有病,这样就可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当年的美国总统里根和德国政治家拉方丹被刺,过后就因为确认这些刺客"精神有病"而免於刑事追究。

当然,如果一个人是因为醺酒或吸毒而一时地精神不正常,仍然要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因为这时即使不是有意、也至少是严重的失误(grobe Fahrlaessigkeit)。根据民法§823,827 BGB,由於失误而造成他人的损失或损伤也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小孩闯的祸,尽管无法追究小孩的法律责任,这时就要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所以很多小孩闯祸,父母做出赔偿甚至进监狱(详见笔者在《莱茵通信》今年第一期的法律文章)。

在考虑因为对方的非法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时,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类。

以被打为例,因为被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车费、律师费、一时或长期无法工作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都可算作直接损失,因为都是直接由於被打而造成的,而且相对说来比较容易计算。间接损失的情况,如你今天本来要去与人有个约会谈一笔生意,结果因为打架之事而被耽误了,因此而错过了这笔生意,引起了经济损失。所以间接损失比较难以计算,争执也最大,水分也可能最多。在私法上当然还有伤痛费(Schmerzengeld)的补偿问题。所以被打后一定要立即去医生那里检查和书面鉴定你的伤势(Attest),这对以后的算钱有好处。

民事起诉

无论是通过犯罪检举书或刑事申请书,只要检察官受理并在法院向对方提出公诉,则你可以图省事跟在主要官司后面向对方提出私法起诉(Nebenklage, §395 StPO),要求对方赔偿你相应的损失,即两个官司放在一起打。例如你被对方打伤了,则检察官判对方应当坐牢还是罚款(罚的款并不是给受害人的!),而你则要求对方赔偿你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经济损失和伤痛费(Schmerzensgeld)。

因为检察官是在刑法法院提出公诉的,刑法法院(Strafgericht)的法官通常只根据刑法来审理和判决对方的犯罪行为,而不处理民事纠纷。所以你跟在后面私法起诉,而起诉中提出了一大堆比较复杂、私法意义上的赔款要求,法官就比较头痛,说你本来顺便提出的私法赔偿要求,现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影响了正案的处理。所以你最好只提直接损失,如有间接损失可放到民事法庭(Zivilgericht, 即Amtsgericht)上再去慢慢打官司。

如果检察官没有接受本案,则你只能自己到民事法庭中去提出起诉和索赔,但也要当心间接损失,尤其要递交间接损失的确凿证据。

寻求社会帮助

很多同学一看到上法庭打官司就怕:又要化钱了。在德国还是有许多热心於社会工作的人,也有许多这一类的组织,可以去找他们出谋献策,帮助解决。

这里我仅介绍在这领域比较出名的公益性组织"白环(weisser Ring)。该组织几乎各地都有,你可以通过法庭、市政府、律师处或电话本上查到他们的联系地址。该组织是专门帮助那些社会上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无论你是否是该组织的会员,他们他们不仅会提供给你无偿的咨询,甚至可以陪同你上法庭,为你支付法律费用,必要时还能给你提供护养费等。这些组织对我们外国人在德国就非常重要。

原载《德国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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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啥,是Koerper,不是Koe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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