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华人新闻P2P软件下载问题判决的警示
在加拿大
作者:孙浩 出处:www.chinaeclaw.com 时间:2005-8-10 14:56:00 200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全票通过了一项判决:“以鼓吹侵犯著作权为目的——无论是明显的表达或以其他确切步骤侵犯著作权而散播软件者,都必须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担负责任。”(“We hold that one who distributes a device with the object of promoting its use to infringe copyright, as shown by the clear expression or other affirmative steps taken to foster infringement, is liable for the resulting acts of infringement by third parties。”)因此法院判定“文件对传服务”(P2P,peer-to-peer)供应商Grokster及StreamCast需为网络非法传播文件负责,并将该案移交洛杉矶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 这项判决有可能对整个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产生影响。因为,持有电影及歌曲版权的电影及唱片公司从此以后将可以控告刻意鼓励软件使用者侵权的点对点下载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供应商以及电脑器材供应商。提供P2P软件的公司也将承担“次级侵犯版权责任”(Secondary Copyright Infringement)。这无疑为防止网络盗版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好莱坞、音乐产业和美国电影协会(MPAA)对此大加赞扬。 实际上,早在1984年已出现过类似案例——Sony的Betamax卡式录影带被指用来录制电影及电视节目,遭到电影公司的控告。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表示,Betama除可以用作侵权行为,主要为非侵权用途(“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s”)。故裁定Betamax卡式录影带可继续销售。从此Sony的Betamax案成为了电子产品版权保护的标准案例,并作为参考标准来评估创新产品的应用与合法性。 从表面上看,两次判决的结果完全相反,但是仔细分析后发现本次判决正是对1984年判决的补充和延续。通过对Grokster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软件公司需承担责任这一判决的原因进行总结与分析,结论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告具有鼓励侵权行为的故意,明知软件使用者将做出侵权的行为而没有预防或制止。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两家公司均有诱导(induce)用户通过其软件产品进行侵权文件交换的动机(intent)。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讲,造成了版权所有者的损失,对业界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第三,侵权行为与版权所有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具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原告的主张; 第四,经过衡量,能够保障科技的创新。 1984年Sony Betamax卡式录影带案的判决以电影公司的败诉告终。法官对判决做出了解释:该产品的制造者不存在鼓励侵权行为发生的故意,并且,电影公司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产品对电影行业的直接影响。 把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依据加以比较,我们可以探究出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软件公司承担“次级侵犯版权责任”的标准,即以上四点。众所周知,新生事物相对合理而不完善,该案确定的判案标准亦如此。在本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强调了被告的“动机”(intent)并明确表示将严厉制止为谋求商业利益从而提供非法下载渠道、“引导”(induce)用户盗版的行为。强调“动机”的原意是为了避免陷入P2P软件本身是否合法、与版权保护是否冲突的迷雾中,然而这一良苦用心显然不起作用。因为,软件公司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促进科技创新,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衡量。如果不能清晰分辨动机的善恶必然引发关于P2P软件本身合法性的争论。目前,模糊不清的标准已开始引发版权所有者与开放技术支持者的激烈辩论和频繁诉讼。 片商、唱片公司和娱乐公司认为这是一次丝大获全胜的胜利,并打开了其他高科技公司成为被告的闸门。国际唱片、电影及软件行业掀起了一波反盗版“严打”风潮。6月29 日,美国FBI还牵头在全球11个国家发起了一次打击盗版集团的“闭站行动”。而Grokster和StreamCast的律师们却表示要通过上诉来推翻这次判决。他们认为是否帮助用户进行侵权和盗版是很难界定的。任何公司和个人都有可能涉及这一罪行。所以,这项判决会对技术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不但判案标准充满争议,这起侵犯版权责任案件本身也已引起了强烈的反应。 在美国,唱片行业协会(RIAA)近日将对784名涉嫌从网络下载非法音乐文件的网民提起诉讼。RIAA主席坦言,如果说过去还有点疑问,那么现在(6月 27日以后)一切大白。任何人未经允许从网上下载音乐,都是违法行为。在英国,唱片协会也已把90名音乐爱好者告上法庭。这股风潮也传播到了瑞典,瑞典政府已宣布未经授权下载受版权保护的电影和音乐属于违法行为,并正在筹备相关法律的出台。虽然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对美国最高法院Grokster案的判决做出直接反应,但是,潜在的影响已经开始被人们关注。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发出不久,中国台湾也有类似的案件审结。士林刑事法院6月30日,就提供分享下载软件(ezPeer)的吴怡达遭IFPI控告侵犯著作权一案判决被告吴怡达无罪。理由是吴怡达与侵犯版权者“没有共犯关系”。法院表示,对于如何规范新类型的网络通讯工具,有待立法机关努力。 目前P2P网络所涉及的著作权案件在我国尚未出现,但是国内正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随着犯罪门槛的降低,越来越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入到司法程序中,类似于美国Grokster案的纠纷将不可避免的被搬上中国法庭,国内网站也不得不考虑美国Grokster案判决是否波及自身。近期将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搜索服务供应商百度首当其冲。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使美国各级法院今后在审判类似案件的过程中都会考虑公司的目标客户是哪类人群,公司采取了何种措施减少客户侵权事件的发生,以及客户的侵权行为是否危害到整个行业的营收。法院裁决的主要依据将是公司的服务或技术是否推动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按照这些原则,百度的MP3搜索工具很可能违反了美国的相关法律。百度的上市承销商打算把该判决给百度带来的风险写入招股说明书,美国投资商对百度提供MP3搜索服务的态度不得不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使用BT下载工具的蓝波宽带也做出了相应的反应,蓝波宽带于7月6日突然停止了对用户的上网服务,原因是公司禁止用户使用BT下载工具。公司新规定,只要用户承诺不使用BT下载工具即恢复网络连接服务。 面对这样剧变,P2P 软件的未来将如何?是在没完没了的诉讼中逐渐被扼杀还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生存并发展呢?目前看来,后者的可能性更大些。手机制造商与移动运营商已抓住 P2P文件分享的商机开始生产内置P2P软件的手机。凡是通过移动网络传送的数据,都在移动运营商的紧密监控下。此外,由于移动网络拥有严密的数字版权管理软件,诸多条件让移动运营商可以完全杜绝非法P2P下载。如此牢固的管理机制正是唱片工业积极寻找防止盗版的方法。另外美国Grokster案的判决也推动了媒体公司建立网站鼓励付费下载的活动。因此版权所有者与文件交换服务商有望化干戈为玉帛,结束多年来的敌对。 7月9日,音乐巨头索尼贝塔斯曼公司宣布与文件交换服务商iMesh达成授权协议,这是自美国法院打击在线版权侵权活动以来首个授权协议。Napster也抛弃了“令业界难以接受的业务”,开始转型,成为一家商业化在线音乐网站。 媒体公司与文件交换服务商所做的这些努力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新的开始。如果说美国最高法院Grokster案是个分水岭,那么在此之后P2P软件正朝着更能被业界接受的方向发展。 中国目前没有相关的立法或规范,但是,在没有国界的互联网已深入市井街头的今天,不妨多研讨其他国家已有的司法规范,并结合业界的动向为如何解决未来中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与科技创新之间的矛盾做个设想。P2P软件纠纷背景资料 1999 年12月7日,美国录音工业联盟(RIAA)向旧金山地方法院提起上诉,控告Napster严重侵犯音乐版权,由此爆发了一场长达数年关于网络音乐版权的激烈争论,经过漫长的马拉松式的官司,法官判决禁止Napster公司及其用户交换或使用RIAA版权所有的音乐材料。 2001年2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于Napster案件做出一个中间判决。 2001年3月6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命令Napster公司从检索列表中删除带版权的歌曲。 2001年7月,Napster宣布停止一切音乐交换,最终这个著名音乐网站关门大吉。 2001 年10月3日以米高梅公司(METRO-GOLDWYN-MAYER STUDIO Inc.)、哥伦比亚公司等为首的美国娱乐业和唱片工业巨头以违反版权法为由向P2P软件开发公司Grokster、StreamCast Networks和Sharman Networks发起联合控告。 2003年4月2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就该案做出裁决,法院拒绝了关闭互联网歌曲交换网站Grokster和Morpheus的请求。美国唱片协会随后提出上诉。 2004年8月19日,美国地区法院的裁决获得洛杉矶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支持,其判决,P2P软件的开发商,只要不具备直接阻止侵权行为的能力,就不需要对产品使用者的侵权行为负任何责任。 2004年10月8日好莱坞电影和唱片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递状,诉请推翻上诉法院把文件交换软件判为合法的裁决。 200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定Grokster及StreamCast需为网络非法传播文件负责,并将该案移交洛杉矶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 Grokster 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是美国的两家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络公司。其中Grokster公司自行开发了一种名为Grokster的软件,用户可以利用其下载采用了“文件对传服务”技术(Peer-to-peer,简称P2P,该种技术又称为“同等文件传输技术”)的Kazza软件。安装Kazza 软件后,用户相互间就可以充分地进行资源共享。这使得众多爱好MP3音乐文件的网络用户不必购买就可以从其他用户那里得到他们想要的MP3音乐文件,而其中很多MP3音乐文件是未经合法授权的。Streamcast公司则与Grokster公司略有不同,其自主开发了一种名为Morpheus的软件,以便利的方式提供给用户,该软件本身就是采用了P2P技术。如同Grokster公司那样被控侵权,原告M-G-M公司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裁判 Streamcast公司侵犯版权,责令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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