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在LA如果双方共同生活超过5年,是不是就是默认合法夫妻?就是说领不领证是一样的,如果生活在一起超过5年?如果要分开的话,所走的程序也是按照离婚程序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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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同居关系概述 自2005年1月 1日起,加州针对同居者(Domestic Partners)开始实施一项新政策,即所有同居者,若要结束其同居关系,也必须向法院申请解除关系丶法定分居丶或宣告同居关系无效。那麽,此处的同居者又是如何定义,或者说该项政策所适用的人群又是哪些呢?所谓同居者(Domestic Partners),是指爲建立相互关爱的亲密丶坚定关系而选择共同生活的两个成年人。(一)同居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的建立当事人双方要建立同居关系,成爲同居者,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向加州州务卿处(California Secretary of State)提交一份经过公证的《同居关系声明》(Declaration of Domestic Partnership);● 拥有共同居所(A Common Residence);● 双方都未婚,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Blood Relationship);● 双方都已满18岁;● 双方是同性恋人,或一方或双方年龄都在62岁以上且有资格享受社会福利金(Social Security Benefits)。(二)同居关系的解除程序在加州,符合上述条件而建立的同居关系如需解除,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特定表格以提起终止关系(Dissolution)丶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丶或宣告同居关系无效(Annulment of Domestic Partnership)的法定程序。这些特定表格爲:(1)《申请书——同居关系》(Petition - Domestic Partnership)(家庭法表格FL-103);(2)《答辩书——同居关系》(家庭法表格FL-123)。至于程序中所需的其它表格,则与已婚人士办理离婚丶法定分居丶或宣告婚姻无效所用表格相同。(三)同居关系解除与婚姻关系解除的区别那麽同居关系的解除与婚姻关系的解除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区别呢?● 居住要求——同居者只要在加州注册登记,加州法院便对其同居关系的解除享有管辖权(Jurisdiction),哪怕他们已搬离加州,或从来不曾在加州居住。● 如果当事人双方是在它州建立同居关系或其它等同关系,那麽,只要其中一方在加州居住,便可在加州申请解除其同居关系。但要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在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前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加州,且在提交申请书前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交申请书所在县;但如果要申请法定分居或宣告同居关系无效,那麽当事人便无需满足该居住时间的要求,当事人迁入加州时,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同居伴侣赡养费(Partner Support)——与配偶赡养费不同的是,同居伴侣赡养费对于接收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免税收入,而对于支付方来说,也是可扣除部分,那就是说,纳税时支付方可从其收入中扣除支付的这部分赡养费数额。● 由于允许同居者解除同居关系丶法定分居丶或宣告同居关系无效是一项新出台的法规政策,因此,在财産丶监护丶以及税务等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不健全之处,而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将是非常有必要的。(四)解除同居关系的简易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同居关系的解除同样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其便可通过比较简便的方式解除其关系,这些条件爲:● 自双方登记注册其同居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之日起到向法院提交《终止同居关系通知书》(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Domestic Partnership)之日止,其间不超过5年;● 双方没有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间共同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且对方同居人现在没有怀孕;● 双方都不拥有或享有任何的不动産权益,如房子(House)丶公寓(Condominium)丶出租财産(Rental Property)丶土地(Land)丶一年期的租约(1-year Lease)丶或购买选择权(Option to Buy)等;● 自建立同居关系之日起所引起的债务不超过$4,000(不包括汽车贷款);● 自建立同居关系之日起所取得的财産价值不超过$32,000(不包括汽车在内);● 双方各自拥有的个人财産的价值不得超过$32,000(不包括财産上欠付的债务或汽车贷款);●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放弃从对方处获得同居伴侣赡养费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已签署了分配财産和债务的书面协定。此外,在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简易程序之前至少6个月内,当事人一方已在加州居住,且在此之前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请解除同居关系所在县。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处提交《终止同居关系通知书》,而无需向法院提交。(五)联邦法(Federal Law)但是,联邦法律却并不认可同居者,在大约一千多项联邦法律中,婚姻身份(Marital Status)都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主要包括:社会保障金(Social Security)丶医疗(Medicare)丶移民法(Immigration Law)丶退伍军人福利(Veteran's Benefits)以及联邦税收法规(Federal Tax Laws)等规定的权利。在加州之外,同居者与已婚人士享受的权利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六)税(Tax)联邦税法和州税法并没有作出变更来认可同居者,因此,这一方面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而对于涉及收入丶财産以及其它税务相关的问题,当事人应谘询律师或会计师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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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的回复那如果双方同居超过5年并且育有一子,现在要分居,是不是也是和离婚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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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有区别的,上面的文章里解释的也不是很清楚,最好找专门处理离婚的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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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问下,加州有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说同居5年以上,就是默认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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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找到你上面说法的依据,可以看看下面两段引用:早在2003年9月,美国加州议会就通过了一项"同居法案",法案规定,同居的一方将有权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和生活费,要求对方支付医疗开销,也能为对方实排葬礼事宜等。此外,同居双方之间的赠予行为还可免交不动产税和赠予税,在同居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有权决定是否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或是器官捐赠。这项法案在加州参议院以41-32的微弱优势通过。反对者认为"同居法案为同性恋婚姻开绿灯",这一争议方案从昨天(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引用:美国事实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事实婚姻是美国某些州认可的一种婚姻形式,它是指没有结婚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或遵行其它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丶并以结婚为目的而公开同居生活一定时间,从而法律认定该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形式。因此,如果男女双方仅仅是长期的同居关系,但根本不具有结婚的目的,那么也不能认定为是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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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问下,加州有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说同居5年以上,就是默认合法夫妻? By angryme
好像是7年,孩子抚养费是跑不掉的,但是配偶对方的抚养费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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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你们的回复 :D我也查了些相关资料,发现加州并不属于 COMMON LAW MARRIAGE,也就是说同居7年以上并非认定为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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