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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


一般来讲,通过和美国公民结婚是取得绿卡的一条捷径,因为美国公民的配偶申请移民是没有名额和排期的问题。如果双方都在美国境内,结婚后可以直接由美国公民提出移民申请并且外籍配偶可以同时调整身份。如果外籍未婚夫或未婚妻还在境外,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美国公民去海外结婚然后再为其外籍配偶申请移民。第二种选择是先办理未婚夫妻K-1签证,等入境以后再结婚,此种选择的好处是申请时间相对较短,双方可以早日相聚,并且给美国公民再多一次机会了解对方。结婚以后可以在美国境内等待身份的调整,而不必受两地分居之苦。以下就K-1签证的基本特点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1丶K-1签证的持有者必须是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未婚妻,绿卡身份的未婚妻或未婚夫不能申请。  2丶K-1签证申请的目的只能是来美完婚,而不是其它别的。所以,K-1不能转换成其它非移民身份或以其它理由申请移民。另外,必须是在入境后90天内完婚,除非出现了个别极端困难的情况。而且,K-1必须和为他/她申请签证的美国公民结婚,而不是另外一个公民,否则不能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  3丶除了因为某些习俗或其它不可预料的困难,未婚的双方须在过去两年里见过面,并要向移民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丶如果在提交申请后。美国公民去世或主动撤销了该申请,则K-1的申请会随之否决。此外,为了防止变相的人口走私,如果美国公民在过去为两个或更多的外籍人士递交了K-1申请,并且在过去两年里有同类申请批准,美国公民应该向移民局申请豁免,否则申请很可能也会被否决。  5丶K-1签证一般是6个月有效,但只有一次入境的机会。外籍配偶的未婚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可以申请K-2签证来美。并且,K-1和K-2都可以申请工卡,合法在美国打工。  6丶美国公民还需要向移民局提供自己的犯罪记录,有些犯罪记录很可能导致申请的否决,比如像性侵害未成年丶严重的暴力犯罪等。  最后一点,如果外籍配偶以前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子女,也想通过和公民结婚来同时为自己的子女办理移民,相比较先结婚再移民这种选择,K-1签证还有一个明显的优势。众所周知,如果是先和美国公民结婚,那么外籍配偶的子女就成为美国公民的继子或继女,必须在这些子女年满18周岁之前结婚才能通过该公民申请继子/女的移民。而如果是先申请未婚夫妻K-1签证来美,在美国结婚以后再申请移民,那样外籍配偶的子女如果持有K-2签证,即使结婚时已经年满18岁,只要没有超过21岁,也可以申请移民调整身份的,这样做时间上最少也节省了好几年。美国移民法日益严格,通往美国的移民之路也越来越难。职业移民审查十分严苛,亲属移民耗费时日。似乎只有与公民结婚这条路还未被堵死。然而,结婚前后所涉及到的种种法律规定也颇为复杂。对当事人来讲,了解移民法律的各种规定,从而作出切合实际的移民规定,对于即将走上通往美国的红地毯的新人来说,其重要性不亚于选择一个能托付终生的伴侣。美国移民的道路是如此漫长,往往绿卡没有得到,两个新人却缘分已尽,分手在即。对于移民来美的一方,伤心叹谓之余,更要考虑身份问题。有鉴于此,希望即将喜结良缘的读者,喁喁情话之余,鱼雁传书之际,能够拨冗读读此文,或许能有一些参考价值。 一丶结婚序曲:K-1签证 对于已经缘定今生却又相隔万里的双方来说,首先要确定的是,两个人是先结婚,等拿到移民签证再来美团聚,还是由未婚夫或未婚妻向美国海外领事馆申请K-1签证,来美完婚。让我们先来看看美国移民法中有关K-1签证的规定。   K-1签证是专为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前来美国成婚而设立的签证类别。申请人必须在抵达美国九十天之内成婚,然后由其美国公民的配偶为其提出绿卡申请。   为了防止虚假婚姻,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必须提出档,证明双方在过去的两年中曾经见过面。一般说来,这意味着身为美国公民的一方曾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其未婚夫或未婚妻的国家与其见面。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规定可以放宽。法律规定,如果因极度困难而无法见面的话,申请人可以提出有关证明材料。有一案例表明,美国公民未婚夫因长期患病在床,无法与他的以通信结识的未婚妻见面。在他提出医生和医院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后,移民上诉法庭推翻了移民局不予批准的决定,准许其未婚妻来美成亲。   在申请K-1签证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 K-1签证持有人必须在抵美后九十天内成亲。否则会丧失合法居留资格而招致移民局递解出境。如果因故未能在九十天之内成婚的话,应提供详细合理的说明。 2) 持K-1签证者在进入美国之后,不得转换为其它非移民身份,如学生身份(F-1)或专业人员的工作身份(H-1)等。也不得以其它类别的亲属移民转换成绿卡身份。 3) 在提出绿卡申请时,必须由为其申请K-1签证的美国公民配偶出面申请。换句话说,如果K-1签证持有者以美国公民未婚夫或未婚妻的身份来到美国之后,移情别恋而和另外一个美国公民结婚,其美国公民的配偶也无法为其提出在美国境内调整为绿卡身份的申请,而必须离开美国,前往海外领事馆申请移民。 4) 在提出K-1申请的同时,申请人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可申请K-2签证,一起来美。   在申请K-1签证之前,应有美国公民的未婚妻或未婚夫在其所居住的移民局分区中心提出申请(I-129F表格),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档: 1) 公民身份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丶护照丶公民证等。 2) 双方的未婚身份证明,包括离婚证明证。 3) 两人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两年之内见过面的证明材料,如机票丶旅馆收据,在一起合照的照片等。 4) 证明为婚礼所作出的安排,如成婚的教堂丶旅馆的预订丶婚后蜜月的安排等。 5) 其它文件,如两人的来往书信丶电话账单,等等,以证明两人的关系及准备结婚的意图。 在申请批准之后,移民局分区中心会将申请转至K-1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家处理移民签证的美国领事馆处理。美国领事馆会通知申请人前往面谈。在面谈时,申请人应准备如下文件: 1) 有效的护照 2) 出生公证 3) 无犯罪记录公证 4) 体检材料 5) 偕行子女的上述档 6) 经济担保档 鉴于美国领事馆对此类申请的审查十分严格,美国公民最好能专程陪同申请人接受面谈,回答领事馆的质询。 二丶结婚与绿卡 对于已经在美国的申请人来说,只要与美国公民结婚,一般都可以提出绿卡申请。此类申请的关键在于证明婚姻的真实性。移民法规定,如果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绿卡,这类婚姻会认为时虚假婚姻(Sham Marriage)。申请人也无法以此获得绿卡。判定婚姻是否为虚假婚姻的标准时结婚的双方在结婚之时是否有意共度此生。当然,结婚双方的主观愿望应由客观事实来证明。因此,结婚的双方应在提出绿卡申请之时,就提出双方婚前婚后的有关文件,证明其婚姻的合法性和可信性。因此,在提出绿卡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档: 1) 结婚证 2) 与前妻或前夫离婚的证书 3) 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如 ——公寓租约 ——共同的银行账户 ——人寿保险 ——来往信件 ——汽车登记档 ——与家人和亲朋好友在一起拍摄的照片 ——如果没有上述档,可由亲戚丶朋友以及同事提出证词,以证明结婚的双方的确以夫妻的名份在一起生活。 4) 有关的移民表格,如 ——I-485 ——I-130 ——G-325 以及规定申请费,照片,体检表等。 对于结婚绿卡申请,移民局一般都会进行面谈。面谈大多都在移民局的办公室进行。结婚的双方都要参加。如果不谙英文,可以聘请翻译。申请人也有权要求移民局允许自己的律师在场。在通常的情况下,移民局的面谈官员会问及申请人结婚前后的一些个人情况,审定提供的档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认为必要,可以将夫妻两人分开面谈。在此情况下,移民官会问及一些十分个人的问题,如两人第一次见面的情况,喜欢的食物,家里壁纸的颜色,牙膏牌子,甚至内裤的式样,等等。如果还有疑问,移民局可能在没有预先打招呼的情况下突然登门造访,查看两人是否真的生活在一起。 如果面谈通过,移民局会在申请人的护照上盖章,表示绿卡已经批准。如果这时两人结婚还不到两年,申请所得到的绿卡为临时绿卡,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之前的九十天内,申请人应向移民局提出转为永久绿卡的申请。 在提出转为永久绿卡的申请时,如果与美国公民的婚姻依然存在,可由美国公民和申请人共同提出。如果在得到临时绿卡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离婚或分居,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提出永久绿卡申请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否真实。如果不是虚假婚姻,即使在得到临时绿卡之后双方即告离婚,移民局也会批准永久绿卡的申请。 永久绿卡的申请应向申请人所居住地区的移民局分区中心提出。如果移民局认为没有问题,可直接批准永久绿卡。如果移民局心存疑问,有可能将申请转给当地移民局进行面谈。 由于目前审查时间颇为冗长,在提出永久绿卡申请之后,往往在临时绿卡过期之后,申请人还未得到永久绿卡。这时如果申请人需要离开美国国境,可凭永久绿卡申请的收据,在六个月之内自由出入美国。 三丶面谈时夫妇双方已经分居怎么办 任何婚姻都会产生怨偶。跨国婚姻更不会例外。移民申请的程序繁琐冗长,往往绿卡尚未寄到,婚姻却已亮了红灯。夫妻双方或者劳燕分飞,成为路人,或者对簿公堂,变为仇敌。在这种情况下,等待绿卡的一方应该怎么办呢? 移民法规定,如果申请人与公民离婚,则移民申请自动无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夫妻双方虽然尚未离婚,在移民局寄来的面谈通知时,两人却已分居的情况。两人虽然缘分已尽,但美国公民的一方仍然愿意帮助申请人得到绿卡。问题在于,要不要告诉移民局两人已经分居的事实。 移民局上诉法庭的两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在第一个案例中,美国公民与申请人在面谈时已经分居,并且正在进行协议离婚。在面谈过程中,两人将这一事实如实告诉了主持面谈的移民官。移民局官员虽然认定两人当初的结婚并无任何作假之处,但鉴于两人在面谈时已经分居,拒绝批准申请人的绿卡。申请人上诉至移民上诉法庭。法庭作出判决,认为即使两人在面谈时已经分居,但两人的婚姻依然有效,因此申请人应该得到绿卡。 与第一个案例相对照的第二个案例中,美国公民与申请人在面谈时隐瞒了两人已经分居的事实,得到了绿卡。移民局在其后的调查中发现了两人分居的事实,将申请人的绿卡吊销。上诉法庭认为,申请人在面谈时隐瞒了重要事实,因此是以欺骗手段获得绿卡。申请人终被驱逐出境。 这两个案例给人的教喻是十分明白的:尊重法律,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自取其辱。 四丶受到虐待的配偶可以自己申请绿卡 不少和美国公民结婚的申请人,所遇不淑,受尽折磨。但为了一张绿卡,只好忍气吞声,却受到美国公民一方变本加厉的蹂躏。有鉴于此,美国国会于一九九四年通过了“防止暴力犯罪法案”,法案中关于防止对妇女施行暴力的条款规定,受到配偶或父母虐待的外籍人士可自行向移民局申请移民。 众所周知,对配偶或子女动辄施虐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施不会为配偶或子女申请移民的。因为他们发现,他们的配偶或子女因为自己没有合法身份而默默忍受。防止暴力犯罪法案的实施,无疑为这些饱受虐待的妇女和儿童(当然也有男子)指出一条解脱之道。根据这一法案的规定,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的虐待或殴打,可以自己提出移民申请。提出申请的配偶的子女如未满二十一岁,可与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也可自行申请。 提出申请的条件如下: 1丶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在美国居住; 2丶符合移民的其它条件; 3丶在提出申请时仍保持婚姻关系,并非假结婚; 4丶在结婚之后受到虐待; 5丶品行良好; 6丶如果回国会有极大的困难。 该法案还进一步解释了何谓“虐待”。法案文本用了extreme cruelty一词,即“极端残酷”。根据法案的解释,“极端残酷”包括对受害人施暴或威胁施暴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关押以致造成或威胁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丶心理或性行为方面的施虐,包括强奸丶乱伦丶强行卖淫等。另外,其它一些独立看来似乎并非施虐,但长期以来会给受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也在此之列。 以下档或事实可以用来证明虐待的情况: ——警察的报告和证词; ——法官的判决; ——义务人员的诊断材料; ——学校官员的证词; ——社会工作人员的证词; ——其它有关的证据,如照片丶邻居的证词等也可被移民局接受。 在提出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向居住所在地的警察局索取无犯罪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品行良好。并要提出有关证明材料,说明如果被迫离境,将会遇到极大困难。 美国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可以直接提出绿卡申请。在等待绿卡期间,可以申请工卡。对于永久居民的配偶及配偶的子女来说,他们可以申请自动离境手续。在自动离境手续批准之后,即可申请工卡,一边工作,一边等待排期。假如在这之前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曾经为其配偶提出过申请,即便后来撤回了申请,被虐待的配偶的移民排期仍将按照原来的排期计算。这样,申请人可以早日得到绿卡。 五丶直到死亡使我们分离:如果公民配偶去世该怎么办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 一位美国公民陪他的妻子在美国领事馆等待面谈。面谈快要结束之时,这位美国公民心脏病突发,死在领事馆里。本来就要批准申请人绿卡的领事官当即拒绝了申请人的绿卡申请。 法律无情。但法律也有变通之处。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如果符合如下条件,即便美国公民去世,申请人仍然可以得到绿卡: ——申请人与美国公民结婚超过两年; ——申请人在美国公民去世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在美国公民去世之时,申请人与美国公民保持合法的婚姻;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时没有再婚。 假如不符合以上条件,则只有申请因私法案一途了,也就是通过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专门的议案,让申请人得以留在美国。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法律问题多年之前,我曾经在夏威夷进修。指导教授是一位俄国长大的犹太人,娶了个美国白人太太。课余闲聊时,我问他异国通婚有何感受。他乐呵呵地说,异国婚姻和同族婚姻并无二至,一样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过,异国通婚倒有一个好处,那就是两口子吵架之后,总可以归罪文化的差异。 如今的我成了美国移民律师,经手过许多结婚绿卡申请,眼见到异族通婚的人生百态,方知道当年那位导师或许太过乐观,或许未直言自己婚姻的辛酸。异族通婚,单说一张绿卡,又岂是一个“愁”字了得。一丶申请正式绿卡的基本法律规定 通过结婚得到绿卡的申请人,如果在移民面谈时或持结婚移民签证进入美国时结婚尚未满两年,只能得到两年有效的临时绿卡。在这两年期间,如果移民局认为申请人的婚姻无效或假结婚,可以随时取消其临时绿卡。但通过婚姻得到绿卡的人数众多,一般情况下,移民局很少会主动取消申请人的临时绿卡。但法律规定,申请人在临时绿卡到期之前,必须向移民局提出正式绿卡的申请。否则,申请人不但会失去绿卡,还会被移民局递解出境。 (1)何时提出申请 一般来讲,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申请应在得到临时绿卡两周年之前提出。移民法允许申请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法律规定,移民局有义务通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移民局通常会在绿卡面谈通过时,发给申请人一张纸,上面写明申请转正式绿卡的时间。除此之外,不会另行通知申请人。而律师事务所在客户得到临时绿卡时,法律服务已经结束,一般也不会通知客户,除非客户另外与律师签订服务合同。因此,申请人应该自己记得提出转正式绿卡的申请。 如果过了申请的时间,可以向移民局说明过期申请的理由和原因。移民局有时也会接受。但是,申请人应该尽量在绿卡到期之前就提出申请。如果公民配偶不愿签字,申请人可以自己先提出申请。以后面谈时,如果配偶愿意,仍然何以共同出席面谈。 (2)申请的地点 通常来说,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申请都递给申请人所在地的移民局四个分区中心之一。居住在美国以外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不必回到美国。如果申请人暂时无法回到美国,可以在申请信中说明无法回国的原因,要求移民局暂时不要安排面谈,并在回到美国之后通知移民局。 (3)填写的表格和证明材料 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所用的表格为I-751表。移民局在收到申请后,会寄给申请人一张收据。收据上会写明凭此收据,申请人的临时绿卡自动延期一年。申请人如果离开美国,在入境时可以凭此收据和过期的绿卡入境美国。如果收据上的日期到期后移民局仍未审理I-751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移民局申请延期。通常移民局都会在申请人的护照上加盖印记,延期绿卡。 在提出申请时,应尽量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即可): · 夫妻所生孩子的出生证 · 共同的银行账户 · 共同的信用卡 · 共同报税单 · 房契或租约,如果房契只有一人签字,可请房东写信说明两人在此共同居住) · 共同拥有的汽车等其它财产的证明文件,如保险单等 · 医疗保险 · 人寿保险 · 如果上述文件不够,可以请同事丶朋友或邻居写信证明两人的夫妻关系。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分居两地,还应提供如下文件: · 夫妻双方都出具证词,说明为何分居两地,如果只是临时安排,何时会搬在一起居住 · 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分居两地,可由工作单位出文说明 · 如果是因为照顾父母分居两地,可由医生或医院出文说明 · 请亲朋好友出具证词说明两人的婚姻生活状况。 · 其它证明夫妻共同生活的档,如 ──电话单 ──E-MAIL ──机票丶旅馆收据等证明两人时常见面的文件 (4)申请的类别和方式 I-751 申请一般由夫妻共同提出。如果公民配偶不能或不愿签字,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夫妻共同提出的申请一般来说有以下好处: · 移民局审理的速度会快一些 · 再次面谈的几率会低一些 · 如果移民局因为种种原因否决申请,在此后的移民法庭上,移民局负有举证的责任,向法官说明为何不能批准I-751申请。 · 共同申请如果被移民局否决,申请人依然可以提出单方面申请 由于以上的原因,如果可能,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即使婚姻发生问题,甚至暂时分居,只要婚姻依然存在,最好能说服公民配偶在I-751表上签字并一起出席面谈。面谈时只要向移民局说明当时结婚真实,婚后出现问题,移民局仍然会批准I-751申请。 如果夫妻分居或离婚,或者因为其它原因公民配偶不愿共同提出申请,申请人何以自己提出申请。单独申请牵涉的法律较为复杂,请转下页。二丶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的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移民法,以下情况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出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申请: (1)丶公民配偶死亡 如果公民配偶去世,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公民死亡的证书。死亡证书应是政府有关单位签发。如果不能提供死亡证书,即应提供亲戚朋友等人的证词,以及其它有关档,证明配偶去世。 (2)丶离婚 如果在提出申请时双方已经离婚,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申请时应该尽量提供详细材料和档,证明双方当时的婚姻确系真实的婚姻。如果证明婚后双方正常生活,但因各种问题不得不离婚,移民局仍然会批准申请。 如果申请的时间已到,而离婚尚未完成(比如说,在加州离婚至少需要六个月的时间),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尽量说服公民配偶一起签字申请如果公民配偶拒绝合作,可以等待离婚手续办妥之后,自己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时向移民局详细说明为何过期后才提出申请。移民局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会接受并审批此类申请。 更为稳妥的办法是,在应该提出申请的时候,即使离婚未成,也及时提出申请,获得一年延期。在移民局面谈时,在提供离婚的有关法律档。如果移民局认为这样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或会将申请转入移民法庭。申请人即可以向移民法官提出申请。 如果和公民离婚由申请人自己一人提出转正式绿卡的申请,移民局会严格审理此类申请。审理的重点在于婚姻的真实与否。申请人因此应该提供详细的材料证明,婚姻从一开始就是真实的在结婚后,申请人和公民配偶都作为夫妻生活在一起。 要证实这两点,除了在上文中列举的各类档之外,申请人最好能提出以下档: · 提供证词,包括申请人本人丶亲朋好友丶邻居同事等,说明婚姻失败的原因,如配偶吸毒丶嗜赌丶不忠等。 · 本人提供证词(如果公民配偶配合,也可提出证词),说明两人交往的历史,为挽救婚姻所作出的努力等。 (3)丶被公民配偶虐待如果被公民配偶虐待,即使没有离婚,也可自己提出申请。如果已经离婚,则可提供离婚档。以虐待的理由单方面提出申请,则不必提供上文中所说的各类证明档。虐待分身体伤害和精神虐待两种。如果申请人提出公民配偶对其本人或子女身体伤害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受虐待后接受治疗的档,如病例,住院或急诊室记录,医生的报告等2.向法院申请的禁止令3.警察报告4.显示伤痕的照片5.接受心理治疗的报告6.社工人员的报告7.邻居家人等的证词 如果申请人提出公民配偶对其本人或子女进行精神虐待时,应提供社工人员丶心理医生等人的报告。申请人应该授权治疗人员与移民律师联系合作,以提供翔实的证明档。 美国移民法规定,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档,申请人也可提供其它档,如本人证词,他人证词,只要真实可信,移民局也会批准此类申请。三丶子女申请转正式绿卡的规定 子女通过父母与公民结婚获得临时绿卡的,一般都应自己提出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申请。如果在提出申请之时父母的临时绿卡已经转为正式绿卡,子女的申请就相对比较容易,只需附上父母的I-751批准通知或正式绿卡的复印件即可。 如果子女在申请转正式绿卡时父母死亡,子女应附上死亡证书,以及证明父母与公民结婚的档。不过,除非移民局在提出申请后要求提供,此类申请不必提供大量的证明档。四丶移民局面谈 (1) 面谈之前的有关事项 在提出I-751 申请之后,移民局一般都会发出一份收据。根据这份收据,申请人自动获得一年的延期,并可凭此收据连同过期的绿卡自由出入美国。移民局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或直接批准I-751申请,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也就是俗称的补件。另外,一大批I-751申请会转到当地移民局进行面谈。一般来说,申请人和公民配偶一起提出的申请,面谈的几率会小一些。虽然移民局对所有认为假结婚的申请都会进行面谈,但收到面谈通知并非意味着移民局怀疑自己的申请。因为大约25%的申请会被抽查面谈。如果移民局决定进行面谈,会将申请从移民局分区中心转到当地移民局,并通知申请人。当地移民局会另行通知面谈的时间。不过,从转件到面谈,往往会拖延相当长的时间。 在接到移民局面谈通知之后,申请人一定要按时出席面谈。如果是和公民配偶一起申请,公民配偶也要一起出席。如果申请人没有按时出席面谈,或者公民配偶没有出席面谈,移民局都可以否决申请。所以,如果不能出席面谈,或公民配偶因故不能陪同面谈,应事前向移民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期面谈。 如果在等待面谈期间与公民配偶离婚或分居,应及时向移民局提出新的I-751申请,以免被移民局否决申请。 (2) 准备并出席面谈 在面谈之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如果可能,应请专业移民律师一起准备并出席面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请律师一起出席面谈。准备分两个方面,一是档的准备,申请人可以按照上文列举的文件清单进行准备,二是回答问题。如果申请人和公民配偶一起提出申请,移民局如果怀疑假结婚,会将两人分开面谈。面谈通知上会写明移民局会将面谈录像。但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录像。我从业10余年,陪同无数客户移民面谈,至今尚未碰到移民局官员将面谈录像的情况。 如果在通知面谈时公民配偶拒绝合作,不愿一同出席面谈,申请人可以提供档申请豁免,或通知移民局申请人正在离婚,要求移民局在离婚生效之后在行面谈。 另外,如果申请人不谙英语,在移民局不提供翻译的情况下,应聘请专业翻译,并在事前与翻译进行沟通。 (3) 在收到移民局的决定之后 移民局在面谈之后,不一定会马上作出决定。事实上,很多申请都会被移民局拖了很久后才得到批准。如果面谈以后很久得不到移民局的消息,可以通过律师催件,也可自行通过INFOPASS前往移民局查件。另外,如果符合申请入籍的条件,还可以向移民局提出入籍申请,在入籍面谈时要求移民局连同I-751和N-400申请一起批准(当然,才此情况下,公民配偶要一同出席入籍面谈)。 移民局如果要否决I-751申请,会事先通知申请人,说明否决的理由。申请人可在三十天之内提供新的档,说服移民局收回成命。如果移民局否决I-751申请,会将案件转到移民法庭。申请人将在移民法庭与移民局对簿公堂。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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