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生活信息中国首例!30万元找私人代妈争夺代孕产子抚养权
在加拿大
代孕,不少人都听说过也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代人怀孕,这生下来的孩子自然是人家的。可是,还真就有代孕妈妈争夺孩子,想要归自己抚养的。 22岁的四川姑娘陈红就是这位代孕妈妈。2017年6月,广东客户赵嘉在网上找了很多代孕中介,最后为了节约经费,自己找了一位私人代妈,并全程自己照顾代妈,陈红以30万的价格帮广东的赵嘉代孕生下一个儿子,由于长期接触赵嘉产生了感情,孩子出生后,陈某反悔了,想留下孩子。赵嘉在整个代孕过程中花费近50万,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陈红将赵嘉告上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双方各执一词,陈红表示,孩子是她和赵某的非婚生子;赵嘉则说,孩子是他和妻子通过协议请陈红“代孕”所生……9月11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抚养权纠纷案,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赵嘉。 那么,陈红是孩子的生母,赵嘉也确实是孩子的生父,判给赵嘉的原因究竟在哪里?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认识到,代孕行为必须基于“求孕人”的委托以及“替代怀孕人”对委托的接受,“替代怀孕人”需要了解其所代劳的内容。也就是说,代孕妈妈必须明确,自己的行为属于代劳,是基于求孕人的委托行为而发生的,双方构成了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现行接受度比较高的认定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标准主要有“契约说”以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接下来笔者就分别立足于这两大标准,分析该判决的合理性。 契约说,也称为“意思说”,强调代孕子女的出生是基于委托夫妻与代孕孕母达成的代孕协议,协议约定了委托夫妻作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那么法律自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委托夫妻的意愿是代孕子女出生的初始动因,也是最大动因,这个孩子因此被委托夫妻所需要,且委托夫妻也愿意为这个孩子提供爱和生活保障。并且一般来讲,委托夫妻的经济状况和社会条件都会优于代孕孕母,符合孩子的利益。很明显,赵嘉与陈红达成了上述委托关系,也存在着相应的代孕协议,完全符合上述特征,那么,赵嘉明显更有理由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那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又该如何判定呢? 该原则的确立,源于1987年美国BabyM案。1985年,代孕母亲玛丽贝斯·怀德与史丹夫妇签订了一份以人工授精为技术手段的有偿代孕契约,而婴儿出生后,玛丽贝斯不愿放弃作为母亲的权利,拒绝将代孕子女交付给史坦夫妇。史坦夫妇随即对其提起了诉讼。新泽西最高法院考虑到求孕父母的年龄丶职业丶健康情况丶经济能力以及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等相关因素后,遵从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孩子判决给了史坦夫妇。而陈红与赵嘉与这起案件则几乎完全相似。 陈红是农村户口,且在城市无房产丶无固定收入来源,而赵嘉有房产且收入颇丰,并且赵嘉父母出具了证明表示具备相关经济水平且有意愿抚养孙子,因此,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赵嘉夫妻,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上依然是合理的。 两项标准,都指向了同一个结果,那就是赵嘉夫妇理应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法院判决完全合理。 此外,笔者特意还采访了目前国内代孕行业最具声望的机构——精因宝贝生殖中心,该中心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针对上述案件,该机构负责人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表示,孩子抚养权判给父亲是情理之中,因为代孕的模式就是这样,孩子生下来就是客户的,代孕妈妈不该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纠纷,原因就在于双方是自发进行约定,没有正规机构的介入和规范,自然会出现矛盾。而在精因宝贝生殖中心,就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负责人向笔者解释道,精因宝贝生殖中心已经有10多年的运营历史,早已形成的完备的管理体系,所有代孕妈妈都是经过培训的,更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虽然中国目前尚未有相关立法,但是机构遵从《国际代孕法》等相关法律,且根据国际上的众多先例,制定了一套合理的规章制度,绝不会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出现问题,精因宝贝生殖中心将承担所有损失,为客户解决后顾之忧。 在此,笔者提醒大家,代孕不是一件小事,还是要擦亮眼睛,多了解其中规则丶选对机构,切记不可轻信他人,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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