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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
请教大家了,我是2007年签的劳动合同,所签合同是当地规定的统一版本。合同上最后的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面还跟有一个鉴证单位、鉴证人、鉴证时间项,当时这项是要求劳动局来做鉴证工作的,当时跟单位签合同的时候没有拿给劳动局做鉴证工作,所以这3项都空着的。不知道这材料现在递上去会有什么影响没有。本来我打算另外补签一份合同,但现在的情况是劳动局从2008年年中开始就不给劳动合同做鉴证工作了。所以如果还用老的合同版本还是得空着鉴证的相关事项。新版的合同版本又是2008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新制定的。我07年签订的合同又不可能用它来做。是否可以补做一份没有鉴证机关相关事项的合同,但是又怕跟大众递上去的合同版本不一样,更引起怀疑来!真是苦恼啊,不知道该如何做法,请指教!如果哪位大侠遇过同等情况也盼示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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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关于劳动合同按照实际的情况办理就可以了。您是何时申请的,准备将材料递交香港还是北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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