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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
[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FONT][1][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加拿大宪政制度简介[/FONT][FONT=楷体_GB2312]* * *[/FONT][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 * **[/FONT] [FONT=宋体])[/FONT][FONT=宋体]序[/FONT] [FONT=宋体]一[/FONT] [FONT=宋体]“[/FONT][FONT=宋体]宪法是民族智慧的镜子”,[/FONT][2][FONT=宋体]它保存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在大多数国家,宪法或是独立、或是革命、或是战争后颁布,并成为一个新政权合法性的基石、法制的母体和象征。[/FONT][FONT=宋体]但在加拿大,宪法是进化而不是革命的产物。学术界对于“宪法([/FONT]constitution[FONT=宋体])”的含义颇多争议。具体到“加拿大宪法”一词,加拿大法学界一般采取《[/FONT]1982[FONT=宋体]年宪法法案》第[/FONT]52[FONT=宋体]条第[/FONT]2[FONT=宋体]款的概括性的定义:“加拿大的宪法包括:[/FONT]A[FONT=宋体]、[/FONT]1982[FONT=宋体]年的《加拿大法案》和本宪法;[/FONT]B[FONT=宋体]、在程序中涉及到的法案和命令;[/FONT]C[FONT=宋体]、对[/FONT]A[FONT=宋体]和[/FONT]B[FONT=宋体]的任何修正案。”但是,这一个定义没有完整揭示该国宪法的内涵。概况起来,加拿大的宪法具有如下特征:[/FONT][3]1、 [FONT=宋体]加拿大宪法既是成文的,又是不成文的。[/FONT][FONT=宋体]通常,人们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表达在一部法律文件中,这份法律文件具有国内法上的最高效力,具有特殊的修改程序,因而它是成文的。而在英国,并不存在一部在国内法上具有最高效力、需要经过特别程序修改的法律文件,来规范国家权力。即便如此,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也只具有相对性。如果不了解美国宪法史上无数的判例,也就无法了解美国宪法。如果不读英国的《大宪章》,也就无法把握英国宪法的真谛。加拿大宪法则介于成文与不成文之间。早在[/FONT]1867[FONT=宋体]年,加拿大就有了一部核心性的宪法文件《[/FONT]1867[FONT=宋体]年不列颠北美法案》,它在加拿大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特别的修改程序。加拿大《[/FONT]1982[FONT=宋体]年宪法法案》也确认了自己最高法的地位。但另一方面,加拿大《[/FONT]1982[FONT=宋体]年宪法法案》第[/FONT]52[FONT=宋体]条第[/FONT]2[FONT=宋体]款没有将大量的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的法律文件、规则、原则、宪法性惯例纳入宪法中。[/FONT]1867[FONT=宋体]年前大英帝国议会颁布的、与加拿大有关的法案,例如《[/FONT]1763[FONT=宋体]年王室声明》、《[/FONT]1774[FONT=宋体]年魁北克法案》、《[/FONT]1791[FONT=宋体]年宪法法案》和《[/FONT]1840[FONT=宋体]年联合法案》等没有被列为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例如《最高法院法案》、《加拿大权利法案》、《加拿大选举法案》、《印地安人法案》、《公民法案》等也是如此。英国国王与原住民的协议也不包括在加拿大成文宪法的范畴内。一些处理英国国王与加拿大关系的英国和加拿大普通法法院的原则也是这样。加拿大宪法界试图将这些法律文件和原则纳入宪法。他们将《[/FONT]1982[FONT=宋体]年宪法法案》第[/FONT]52[FONT=宋体]条第[/FONT]2[FONT=宋体]款“加拿大的宪法包括”作扩充解释,因为英语的[/FONT]includes([FONT=宋体]包括[/FONT])[FONT=宋体]不是[/FONT]means([FONT=宋体]含义,意味[/FONT])[FONT=宋体]的意思,它指包含在作为整体的一部分之中。例如,[/FONT]This list included his name.[FONT=宋体](这个名单中包括他的名字)。[/FONT]1993[FONT=宋体]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FONT]New Brunswick Broadcasting Co. v. Nova Scotia[FONT=宋体]判例中,就认定第[/FONT]52[FONT=宋体]条第[/FONT]2[FONT=宋体]款的“包括”没有穷尽宪法的内容。[/FONT][4][FONT=宋体]一些法律之所以没有被“包括”进宪法,主要是避免修改这些法律的特别程序。由此看来,大量的加拿大宪法文件没有包括在核心法律文件中,其修改无须经过特别程序,因而是不成文的。[/FONT][1] [FONT=宋体]*******************[/FONT][FONT=宋体]。[/FONT][2] Cheffins and Tucker, The Constitutional Process in Canada (2nd ed., 1975), 4.[3] Patrick J. Monahan, Constitutional Law(Toronto: Irwin Law. 1997)p8-26[4] New Brunswick Broadcasting Co. v. Nova Scotia(Speaker of the House of Assembly),[1993] 1 S.C.R.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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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家园。专注于投资移民项目。资料备索,全国范围内提供文件辅导上门服务微信号:jungui-22 QQ:8836316 军规的专线:13392828007 投资移民及省提名交流QQ群:2917998NB、王子岛、诺省交流QQ群:45429415回复: 为了我们和子女将来会有拥有的权利----加拿大政治体制简介表一:加拿大的成文宪法 范 围 法 律 文 件英国成文法 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极其1871年、1886年、1907年、1915年、1930年、1940年、1946年、1049年、1960年、1964年修正案 1875年加拿大议会法案 1889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内)法案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1982年加拿大法案1982年宪法法案英国女王令 1870年加拿大接纳鲁柏特地区令1871年加拿大接纳不列颠哥伦比亚令1873年加拿大接纳爱德华王子岛令1880年加拿大接纳北极群岛令加拿大成文法 1870年马尼托巴法案1905年艾伯塔法案1905年萨斯喀彻温法案 对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的修正案(1965年、1974年、1975年第1号、1975年第2号)1982年后的 1983年宪法修正案公告(又称:原住民权利)宪法修正案 1985年代表法案(又称:下议院代表) 1987年宪法修正案公告(纽芬兰法案)(又称:宗教学校权利) 1993年宪法修正案公告(爱德华王子岛)(又称:固定的联合)1997年宪法修正案公告(纽芬兰法案)(又称:宗教学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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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家园。专注于投资移民项目。资料备索,全国范围内提供文件辅导上门服务微信号:jungui-22 QQ:8836316 军规的专线:13392828007 投资移民及省提名交流QQ群:2917998NB、王子岛、诺省交流QQ群:45429415回复: 为了我们和子女将来会有拥有的权利----加拿大政治体制简介2、政府的所有决定必须与宪法一致。尽管法治的原则十分宽泛,但核心是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对此人们并无争议。法律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石。在加拿大,政府的所有决定都必须以成文宪法一致。违法成文宪法的决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至于对宪法性惯例的违反,情形就不一样。尽管宪法性惯例被认为是加拿大宪法,但法院不能适用它们。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在1980年10月,为了“将联邦宪法带回加拿大”,加拿大总理特鲁多(Pierre Elliott Trudeau)在未商得各省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宣布请求英国议会通过修改《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的一揽子计划。但各省表示反对,并诉诸法院。次年9月,加拿大最高法院以7:2票认为总理的请求合法,因为在对加拿大宪法的修改权的问题上,英国议会拥有的法律权力是无限的。但法院同时认定,作为宪法性惯例,联邦政府总理在向英国议会提出修宪动议之前,应征得各省同意。联邦政府的修改宪法的建议违法了宪法性惯例。这样一来,加拿大联邦政府不得不在10月重开谈判,与十省中的九省(魁北克省除外)达成修宪协议。魁省不同意修宪草案,也诉诸法院。但加拿大最高法院认定,修宪草案必须得到魁省同意,这既不是宪法规定,也不是宪法性习惯。魁北克由此被留在“宪法家庭”之外,但魁北克人党要求独立的运动直到今天也没有停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宪法进程表明了加拿大宪法中的成文因素与不成文因素的互动关系:违反宪法性惯例所面临的压力与其说是法律的,不如说是政治的,其代价也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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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家园。专注于投资移民项目。资料备索,全国范围内提供文件辅导上门服务微信号:jungui-22 QQ:8836316 军规的专线:13392828007 投资移民及省提名交流QQ群:2917998NB、王子岛、诺省交流QQ群:45429415回复: 为了我们和子女将来会有拥有的权利----加拿大政治体制简介3、加拿大宪法是比较柔性的宪法。世界各国的宪法都力求在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获得平衡。稳定性为政治运行提供了基本轨道,提高了其可预见性,有助于将政治争论和矛盾限定在基本的框架内,维持社会的基本价值。稳定性也有助于防范政治上的多数压迫少数,妨碍他们的民主权利和基本自由。一些国家为了维持宪法的稳定,不仅规定了宪法修改的严格程序,甚至确认一些基本的宪法原则、制度不得修改,如法国、德国、印度。宪法的灵活性也同样重要。面对社会的变化,宪法不应当是政治权力的茧壳。它应当是可以进化和改变的。按照英国宪法学家戴西(A. V. Dicey)对议会主权的解释,“议会可以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 由于英国人相信议会领导人是负责任的、自我约束的,限制议会立法种类就没有必要。因此,英国议会几乎可以改变所有法律。英国人也相信,维护人权的有效手段是舆论和传统,而不是法官和法院。但在美国人看来,权力的滥用是不可避免的,限制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唯一手段。秉承不同的宪法理念,这两个国家分别设计了不同的修宪程序,人们也常以美国和英国为例证,来阐述和比较刚性和柔性宪法的特征。加拿大宪法是比较柔性的宪法。1867年,英国议会为加拿大设计了宪法法案《不列颠北美法案》。法案的设计者们认为,将防止议会侵犯少数人权利的责任赋予法院和政府是不明智的。出于这一考虑,法案设计也没有考虑修改程序,因为修改加拿大宪法是英国议会毫无疑义的权力。一方面,这是英国模式的影响,另一个方面,这也是英国殖民主义观念的体现。因此,加拿大初期的宪法是灵活的。加拿大《1982年宪法法案》的生效后,修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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