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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


风险:“资金”和“绿卡”是两大风险  根据EB-5投资移民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直接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机会,才可获发两年有效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两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 “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但是是否能达到这两个预期目标都将直接触动美国投资移民申请者的“神经”。  主要有以下两大风险:  第一,资金风险。此项目无政府担保,需先投资,后拿签证,5年后才能取回投资款,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从美国投资移民办理流程可以看到,申请人在确定办理投资移民委托之后便要进行50万美元的投资,其投资数额巨大。但是,与加拿大投资移民的投资款有政府担保不同,美国政府在 EB-5项目的规定上,对于区域中心的投资要求非常清楚,不允许任何项目提供回购,保证还款承诺。这就明确了申请人的投资款并没有美国政府担保。而一些不法移民中介,或者美国当地的不法分子利用美国EB-5投资移民该项政策,不排除其推广的项目有私募资金行为。  第二,绿卡的风险。因为 EB-5投资不由申请人本人操作和管理,申请人处于完全被动状态,如两年内投资失败或没有创造就业岗位,绿卡也将被取消。在申请办理成功之初,申请人及全家人获得的只是“有条件绿卡”,距离“正式绿卡”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万一投资失败,到时候不仅得不到“正式绿卡”,还可能连投资款都收不回,可谓是 “赔了夫人又折兵”。另据记者了解,两年有条件绿卡目前在中国,包括广州、深圳都有申请人拿到,但是目前尚无投资人成功转为I-829申请。因此提醒广大申请者慎重选择该项目,尤其是运作该项目背后的基金公司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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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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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点击展开...该私募是合法阳光私募,不是非法集资! 区域中心(私募合伙)项目公司的创立、营业、经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倒闭、转让、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必须依法向包括美国移民局USCIS在内的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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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点击展开...首先,我的立场是EB-5属于投资行为,和所有投资行为一样存在投资风险。 但是这个文章的记者本意很好,但是活儿太糙,技术太差,您又几乎只会喊口号。于事无补。 要研究就要深入一些。 首先要清楚什么叫风险? 什么叫投资风险?提醒一句这是有明确定义的。 像你的题目: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 倒底是“美国EB5 投资移民项目”“存在着巨大风险性”? 还是因为本身 “属于私募行为”故而”存在着巨大风险性”? “风险性”是什么定义? 用“多个固定回报的定存作一个投资组合”也是存在“投资风险的”知道为什么吗? 什么样的投资行为不具备风险呢? 呕的问题问得有点挑战性,不是想否定你提醒投资者EB-5投资具有巨大投资风险。而是看你除了喊口号,没有任何细致的分析。于事无补。 记者写的一知半解“。。。对于区域中心的投资要求非常清楚,不允许任何项目提供回购,保证还款承诺。这就明确了申请人的投资款并没有美国政府担保。而一些不法移民中介,或者美国当地的不法分子利用美国EB-5投资移民该项政策,不排除其推广的项目有私募资金行为。” 那么我问你,如果借贷的项目方向放款方提供贷款偿还保证,这算不算违反移民法呢?如果不算,这句话怎么改,就违反了移民法了呢? “不排除其推广的项目有私募资金行为”这算是句通顺的中文吗? EB-5投资就是私募投资,还不排除。。。记者的技术太片儿汤。 有好意愿,提醒投资者鉴别自己是否有投资移民美国的需求,做完善的禁止调查,甄别项目,定义项目风险,如何避免商业上成功可能性少的项目,考虑是否能够承受风险,能承受多大的风险,是否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是专业性的表现。但是这篇文章记者的水平太味儿了。出文章就该把东西写清楚,写深入。支持也别停留在喊口号的层次上。 要是愿意读,再去读读1997到2003年EB-5的历史,你会发现更多的震精!去年还听说加州的华人居然又把类似这种早已被移民局禁止的作法搬出来。听说很多国内投资人买账。主要是应合了他们投机取巧的心理。 读读有好处,但要读就奔着读透了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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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 “有限合伙公司”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从了解的情况看,许多人(包括部分媒体的记者)对私募的一些基本概念性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私募的问题,这反倒不利于美国投资移民在我国的发展,有必要及时澄清。 一、私募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们以前讲“私募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并且这个用语也常出现在多种媒体上),而事实上这里的“私募”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PE),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如IPO)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今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证券投资(PE)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 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来讲,“私募股权投资”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行为,但并不是非法或法律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 二、私募都不需要审批?许多资料讲“私募无需审批”,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优点加以介绍,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私募都不需要审批。至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涉及审批,一是涉及外资战略投资或并购时,需要商务部和(或)证监会审批;二是涉及某些特殊行业时,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审批,如入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尽管是私募股权投资,也需要事先分别获得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它必会涉及审批事项。宣传私募不需要审批而给人误解,最后反倒不利于私募事业的发展。 三、私募基金都不谋求控制权?  严格来讲,应当是“大部分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会谋求控制权”,而不是“私募基金都不会谋求控制权”,因为大多数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是作为财务投资者的立场投资于企业的,其目的是在较短时期内使企业价值获得较大提升(如公开上市),然后在伺机退出的过程中实现较大投资收益,它希望依靠现有管理层的力量将企业做大做强而不是取而代之,但在个别情况下如其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并不排除采取进一步措施掌握控制权。虽然这种情况较少,但一旦发生对企业影响是很大的,作为企业就要在接受投资之初考虑到这种风险并采取措施规避,而不是自始至终都是一种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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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 2011-10-31#6 visatousa 4,230 $0.00 阳光私募投资理念汇总阳光私募投资理念汇总 风险大的事情不做、没把握的事情不做、过于难于理解或者透明度不足的项目不做。----铭远投资   小赢靠智,大赢靠德。积短期绝对收益为长期超额回报。----智德投资   持续寻求风险收益配比之最佳组合,以实现绝对收益和长期超额回报。-----智德投资   顺势而为:顺应趋势,事半功倍!稳中求进:宁可错过,不可做错! -----鼎锋资产   绝对回报追求者、价值挖掘者、趋势跟随者、风险控制者----源乐晟   不论赢了多少个百分之百,只要输一个百分之百,就会失去一切。------盈融达投资   寻找稳健与进取之间的黄金平衡。------------盈融达投资   成功绝非偶然,付出才有回报;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长线人生、快乐投资。-----和聚投资   长线人生、长线投资、快乐工作。--------------朱雀投资   投资是一门高深的课程,对于市场要心怀敬畏、如履薄冰,才能生存。------------铭远投资   我们必须小心,前边一定有一个错误在等待着我们。---------铭远投资   短期赚得多不是赢家,谁活得长才是最后的赢家,这背后就是复利所产生的魅力。-----铭远投资   淡泊铭志,宁静致远。----------铭远投资   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发现价值、创造财富。-----------新价值投资   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汇利资产   赚有把握、确定的钱,也就是做大概率事件。-------汇利资产   研究创造价值。-----------汇利资产   时间见证诚信,专业创造价值。-------------凯石投资   长期价值投资的基础上,从谨慎角度出发,结合价值博弈和价值套利。--------------汉华资产   严格执行价值成长投资原则,重价值,更重成长,追求复利增值。----------菁英时代   千万不要和趋势作对,要做趋势的朋友。------------东方远见   以实业视野,赢资本价值。---------合赢投资   成为领先市场,值得信赖的财富管理者。---------合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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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首先,我的立场是EB-5属于投资行为,和所有投资行为一样存在投资风险。 但是这个文章的记者本意很好,但是活儿太糙,技术太差,您又几乎只会喊口号。于事无补。 要研究就要深入一些。 首先要清楚什么叫风险? 什么叫投资风险?提醒一句这是有明确定义的。 像你的题目: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 倒底是“美国EB5 投资移民项目”“存在着巨大风险性”? 还是因为本身 “属于私募行为”故而”存在着巨大风险性”? “风险性”是什么定义? 用“多个固定回报的定存作一个投资组合”也是存在“投资风险的”知道为什么吗? 什么样的投资行为不具备风险呢? 呕的问题问得有点挑战性,不是想否定你提醒投资者EB-5投资具有巨大投资风险。而是看你除了喊口号,没有任何细致的分析。于事无补。 记者写的一知半解“。。。对于区域中心的投资要求非常清楚,不允许任何项目提供回购,保证还款承诺。这就明确了申请人的投资款并没有美国政府担保。而一些不法移民中介,或者美国当地的不法分子利用美国EB-5投资移民该项政策,不排除其推广的项目有私募资金行为。” 那么我问你,如果借贷的项目方向放款方提供贷款偿还保证,这算不算违反移民法呢?如果不算,这句话怎么改,就违反了移民法了呢? “不排除其推广的项目有私募资金行为”这算是句通顺的中文吗? EB-5投资就是私募投资,还不排除。。。记者的技术太片儿汤。 有好意愿,提醒投资者鉴别自己是否有投资移民美国的需求,做完善的禁止调查,甄别项目,定义项目风险,如何避免商业上成功可能性少的项目,考虑是否能够承受风险,能承受多大的风险,是否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是专业性的表现。但是这篇文章记者的水平太味儿了。出文章就该把东西写清楚,写深入。支持也别停留在喊口号的层次上。 要是愿意读,再去读读1997到2003年EB-5的历史,你会发现更多的震精!去年还听说加州的华人居然又把类似这种早已被移民局禁止的作法搬出来。听说很多国内投资人买账。主要是应合了他们投机取巧的心理。 读读有好处,但要读就奔着读透了去读。点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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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风险:“资金”和“绿卡”是两大风险  根据EB-5投资移民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直接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机会,才可获发两年有效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两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 “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但是是否能达到这两个预期目标都将直接触动美国投资移民申请者的“神经”。  主要有以下两大风险:  第一,资金风险。此项目无政府担保,需先投资,后拿签证,5年后才能取回投资款,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从美国投资移民办理流程可以看到,申请人在确定办理投资移民委托之后便要进行50万美元的投资,其投资数额巨大。但是,与加拿大投资移民的投资款有政府担保不同,美国政府在 EB-5项目的规定上,对于区域中心的投资要求非常清楚,不允许任何项目提供回购,保证还款承诺。这就明确了申请人的投资款并没有美国政府担保。而一些不法移民中介,或者美国当地的不法分子利用美国EB-5投资移民该项政策,不排除其推广的项目有私募资金行为。  第二,绿卡的风险。因为 EB-5投资不由申请人本人操作和管理,申请人处于完全被动状态,如两年内投资失败或没有创造就业岗位,绿卡也将被取消。在申请办理成功之初,申请人及全家人获得的只是“有条件绿卡”,距离“正式绿卡”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万一投资失败,到时候不仅得不到“正式绿卡”,还可能连投资款都收不回,可谓是 “赔了夫人又折兵”。另据记者了解,两年有条件绿卡目前在中国,包括广州、深圳都有申请人拿到,但是目前尚无投资人成功转为I-829申请。因此提醒广大申请者慎重选择该项目,尤其是运作该项目背后的基金公司等机构。点击展开...请问市面上可否有真正政府担保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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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至水穷处,坐看云起时请问市面上可否有真正政府担保的项目?点击展开...有真正的政府项目,但是任何合格的项目都不能构成回购或赎回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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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请问市面上可否有真正政府担保的项目?点击展开...一.“某某投资项目是移民局批准的政府项目。。。投资安全。。。”。 这种说法对吸引中国投资人最有效,因为政府的项目最强大和稳靠。不幸的是,这种说法最具有欺骗性,因为它是用一种真实的文件(移民局的批准书)来掩盖一个不真实的说法(根本不是中国人理解的“政府项目”)。正在推广的投资移民项目书上的确有移民局的批文或者主办正在推广的投资移民项目的区域中心的确是美国移民局批准的,但这并不表示该投资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和美国移民局或美国其他政府机构有任何关系。即使美国移民局下发的投资移民中心批准书是直接给美国某个政府机构,如某某市或某某州经济开发部,具体投资项目的开发管理仍然归私人拥有和操作。可以说,美国的投资移民项目没有一个是美国地方,州或联邦政府拥有或经营管理或负经济财务责任的。如果听到类似”某某投资项目是移民局批准的政府项目。。。投资安全”的说法,记住,“那是糊弄人的!” 二. “某某投资项目有政府注资或政府参与。。。投资有保障。。。” 这种说法和上面的如出一撤。的确有一些情况,美国有些地方政府希望该投资项目在那里开办起来,而给予一些税务优惠甚至一些资金注入(一般通过特别税收),等投资项目发展起来,不仅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房地产增值,税收也增收,等等。但美国地方政府绝对不会为投资失败的项目买单的。也就是说万一投资项目不成功甚至完全失败,政府财政不会掏钱补偿外籍投资移民者的损失的。美国政府的财政开支是基本上完全透明的,没有那种为EB-5投资人的财政预算,也根本不会有。更不会因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或一张批条从国库里拨出那笔款项的。在美国生活时间久的或者对美国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熟悉的读者,一定同意这点的。要说投资移民项目和当地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正确。政府还是希望项目成功以便日后征收更高税收。然而,政府不会对EB-5投资人的投资有任何担保。没有投资移民项目是姓“政”的,姓“国”的,姓“公”的或者姓“官”的。全部都姓“私”。如果听到类似 “某某投资项目有政府注资或政府参与。。。投资有保障”的说法,记住,“那也是糊弄人的!” 三.“某某投资项目可以保证有多少%投资回报。。。” 常理讲,凡是投资,就想有回报。不想有回报的投资,那不叫投资。因而,很多EB-5投资人一听到说某某投资项目可以保证有多少%投资回报,眼神就更亮一些。这是投资人的天性,无可非议。不幸的是,某某投资项目可以保证有多少%投资回报,是不可能的。一方面讲,美国移民法规定的投资移民项目是不允许投资项目方以任何方式向EB-5投资人保证投资回报的,所有的投资都是风险投资。如果申请签证时签证官想了解投资移民对投资回报的期望值问你对投资款的回报率,你顺口说项目方保证百分之几的投资收益,你的签证很可能批不下来。另一方面说,单单几个投资项目管理人根本无法保证投资有多少%投资回报。投资成功不成功,受多种因素影响,不是几个人说的算的。今天看来是好投资项目,日后发展也可能并非如此。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期,连美国某某大州差一点破产,别说一个小小的投资项目了。如果投资项目方表示投资有多少%投资回报时,请注意英文的用词或准确含义。很有可能是项目方表达出一种愿望或一种预计(Projected)的回报。如果在某项目方或中介公司书面文件上看到类似“某某投资项目可以保证有多少%投资回报”的字眼的,记住,“那更是糊弄人的!” 四.“某某律师可以保证投资项目的安全性。。。” 这种话一般不会出自美国执照律师的口。如果律师是投资项目方管理团队成员或项目方的律师,如果说出这样的话,视为上面谈到的更糊弄人的那一类。如果办案律师说出这样的话,那会出问题的。如上所述,即使参与投资项目管理,也无法保证项目任何事。更何况律师不参与投资项目管理,如何谈担保项目的安全!?如果律师也是一个投资专家,她/他可以以投资专家的名义向客户谈投资项目的安全性问题。如果以律师的身份,她/他必须依法律和事实谈论投资移民法律问题。如果以律师的身份信口开河地为客户提供任何投资项目安全方面的保证或者让客户产生靠律师会有安全保障的错觉,那律师会惹麻烦上身的。 知名律师表示:“去年十底我在北京参加一个投资移民洽谈会作了一个报告,其中一再强调投资移民投资的各种风险。会后有几位投资人问,律师,我是第一次听说投资移民有风险。谢谢你让我们知道这些。。。别人都说投资移民如何如何好如何如何安全,这样能吸引投资人投资。而你强调这些风险,我们更相信你说的。但作为律师,你这样说,不怕吓跑潜在客户?我回答说,作为律师和作为个人,我决不蒙骗客户。有一说一,有二说二。让客人了解真实以便他们做出明智的决定,这样,我们的案子才能成功,也不会坏了我们的声誉。还有人问的更直接:这个不能保证,那个不能保证。作为律师,你能保证什么?我说,我能保证不欺骗你,能保证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服务。如果投资款合法来源证明没有问题,能保证为没有案底的外籍投资人拿到美国临时绿卡。我无法保证投资项目的安全性,我更无法保证投资项目是否有回报或回报多少。那不是我的专业/专长。也不是我的业务范围。”如果听到说“某某律师可以保证投资项目的安全性。。。”,不要相信。如果听某某律师说他/她可以保证投资项目的安全性,离这个律师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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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说实在的,即使我作为EB5投资人,我也不喜欢这样危言耸听的说法。如果要宣传你的其他投资项目,我也希望拿更多的事实来说话,不然徒引起反感。EB5是阳光下的法案,EB5项目的风险是投资的风险,每个商业行为都会有风险,只要把这些摊开来和投资者说清楚就可以了,相信投资者会自己把握。很多投资人急于逃离这个混乱的国家,而美国的绿卡是全世界含金量最高的,如果自己的实力够,EB5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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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关键是有道德血液的公司或者什么中间人/公司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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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原因是你谁都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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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原因是你谁都不相信!点击展开...这也是中国人想移民的原因之一,逃离一个毫无信任处处造假的国度。昨天看到一消息,消费者居然能买到人造的猪耳朵。。对于EB-5项目的选择,保持清醒头脑是不容易,似乎给给都有卖点,又似乎个个风险都大。 要综合考察,研究,甚至来一次美国参加EB-5 的专业和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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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楼主的这篇帖子技术含量太低了,能不能发点有营养的东西,即使是让别人拍砖也要让我们有捡起砖块的兴趣啊!你要是玩不起EB5,那你就去加拿大咯,都是你自己的选择,何必在这里危言耸听。还不是有很多人通过EB5拿到了绿卡的,只不过你孤陋寡闻而已了!多做做功课再来发表意见,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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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投资有风险,这个大家都可以接受;但是绿卡的风险呢?鸡飞蛋打的例子,不是一个两个了。 白骨枯颜的提醒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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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是啊,最怕是50万亏了,绿卡也废了,时间也耗了。 投资项目漫天飞,眼睛都看花了,不知道怎么选。哪怕亏了50万,拿到绿卡也行啊。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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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支持楼主,提醒投资人没错。如果真像中介说的那样,他们有胆量把自己公司通过的526和829名额给大家看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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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楼主的标题,本质上属于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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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推广的美国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存在着巨大风险性私募不等于说风险吧,纯国内的很多房产合伙和买限售股的私募都是15%以上承诺收益,但是国内还是不太经常提PE的概念,LZ的帖子没什么营养,但是算是能够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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