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美国投资移民 -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
在加拿大
对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的质疑近日在走访多家移民中介后,一方面将如何成功选择项目的原则和评判标准与各位分享,另方面揭穿某些移民中介“知法犯法”的把戏: (1)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此投资必须是有风险性的,对投资金的返还不得有任何担保 首先,有关EB5(美国职业移民第5类别)的相关法规可参考INA(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美国移民法))Sections 203(b)(5)and 216A;与 8 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美国联邦法)204.6/216A。美国移民局在EB-5移民类别的政策及相关法规中,开宗明义便强调此类别必须是“at risk”有风险性的,任何对投资人50万资金的“担保”均会导致其投资移民申请(需填一i-526表)被拒的可能。至于其担保来自“政府”,这更是一大忽悠。在说明会上,曾有人提出此疑问,中介回答,此担保为政府的“间接”担保,至于其如何解释“间接”担保,稍后解析。先就其项目严格违背EB-5相关法律部分说明如下: (2)透过EB-5 PILOT PROGRAM下的区域中心,投资额可为50万但其投资的项目必须在TEA(Target Employment Area)目标就业区内 在绝大部分(至少本人听过的项目说明会)项目中,区域中心很明确地解析为何其项目处于TEA区,并能提供相关政府的证明文件。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所认知的是,区域中心必须得到移民局对其项目处于TEA区内的预先批准,否则其投资额很可能被归类于100万。我想请问,这个项目的TEA批准文件在哪?准备将资金投向何方?“未来”的借款人是位于TEA内吗?连投资的目标都没确定,怎么能保证我的50万不会去不该去的地方? (3)前述移民法清楚规定,每一投资人必须创造10个新的全职工作机会,此不仅关系到I-526的批准,也影响到日后能否拿到永久性绿卡 以下所截取的为8 CFR 204.6(j)(4)(i)(B)有关移民局在审批投资人申请表i-526时必须附上一份BUSINESS PLAN(经营计划书),说明项目的总投资金额,EB-5的资金占总投资金额的百分比,项目的详细介绍,能创造多少全职工作机会,等等必要条件:Consistent with the two-year period of conditional residency, USCIS regulations generally require evidence to obtain approval of a Form I-526, including a business plan that demonstrates that jobs will be created within the two-year period of conditional residence. 8 C.F.R. § 204.6(j)(4)(i)(B). 我想请问的是,BUSINESS PLAN 在哪里?连基本的总投资额都没有,如何算出所创造的工作机会?项目方对每位投资人所能创造出的全职工作机会,是要经过移民局预审的,目前可经由二种经济学模式来推算工作机会:RIMS II 或 IMPLAN,但前提是知道项目的性质。例如,某一酒店其工程建设共投资2亿美金,而工程建设的RIMSII系数为6.69(也就是每投资100万美金可创造6.69个工作),因此,2亿可创造1338个工作。不同性质的项目有不同的系数。 该项目在借款人不确定,也就是项目性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自然无法向移民局提出创造工作机会的预审,那又如何能保证I-526的通过呢?虽说10个工作机会可在申请I-829时完成便可,如果I-526都不能通过,I-829就更不用说了。 (4)回到“政府担保”的话题,项目所根据的“美国经济复苏法”中的30亿美金“救市资金”是针对504贷款的一种还款保证,可没说是针对EB-5项目的担保,在所附的说明书中,很详细的介绍了有关的法律原文,在此不再截取。仅就其“张冠李戴”“鱼目混珠”的部分,说明如下: A.翻遍有关504贷款的法规,完全没有说明此法案适用于I-526的条款。项目方也未免“张冠李戴”了吧!B.根据CDC/504贷款的条文,SBA(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借贷方有很多限制,例如:借贷方的公司规模、资金用途、抵押品、贷款额度、等等。据在美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多位朋友口中得到证实,只要是营运良好的公司是不会想到从SBA贷款的,处于破产边缘急需资金挹注的公司也不会动脑筋到SBA贷款,原因无它,SBA审核太严。 请问,假设共有10位投资人(500万美金)脑袋不清地将资金交给您,而只有三家公司通过SBA的审核,各需80、90、120万的资金,您将动用那几位投资人的资金呢?如果一年半载的一直再没有审核通过的借款人,是否其他投资人就要一直等下去呢?再说,此借出的三笔共290万资金,没有一笔是50万的整倍数,也就是说会有投资人的50万资金被分割借给不同的借款人(这可不是EB-5所能容许的),那么所创造的工作机会该如何分配呢? C.其次,原本“美国经济复苏法” 的有效期只有两年,2011年2月,虽然2010年通过的“中小企业就业法”将504贷款的保证期延到2012年9月,您能保证您放贷出去的借款人均能在2012年9月还款吗?您说该法案应该会获得延期,您是美国总统吗?(有时总统都说了不算!) D.在说明会中,推广方很“诚实”的招认这其实是一种经由政府的“间接保证”,那不是“鱼目混珠”,有意欺骗我们吗? 5.区域中心在审批时,按规定均需将所涵盖的区域范围、以及所经营事业的性质,清楚列出。以下为一例,红色大写部分说明此区域中心可从事贷款、投资业务於区域中心内。 [FONT=宋体]根据您区域中心的资料显示(请见下表),并没有此项业务,请问您能通过移民局的审核么?[/FONT] 请各位不要轻视以上的规定,今举一已发生的实例。曾经听过一场大学公寓的项目说明会,当场便对其能否创造合乎规定的工作机会持怀疑态度。根据移民法所知,建筑工人必需连续在某工程工作24个月,方能被计算入所创造的全职工作机会内。就算一批80个单位的公寓,以美国建造木头房子的速度之快,恐怕一年都不用,要将建筑工人算入其工作机会,很难啊!目前在美国的公寓大部分由房屋中介代为管理,因此,也创造不出太多间接工作机会。再说,美国的大学或老人公寓其租金仅为一般公寓的1/2或1/3,其他由政府资助。但政府资助的部分绝非外界所想象的那么多,因此其利润绝对没有一般公寓那么丰厚,5年后的还款能力也是很多投资者最终拒绝此项目的原因。 对于这种不专业的区域中心,还是奉劝各位小心为是。至于,打着“政府保证”旗号的项目,希望各位有志获得美国绿卡的投资人,一定要搽亮你的眼睛,不要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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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FONT=微软雅黑]对于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的质疑[/FONT][FONT=微软雅黑]同文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8b36e401017oqu.html[/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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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说的好,我也听过他们推介,觉得是不太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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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推广的中介不知道这些问题吗?他们为何还要推广?美国当地的官员为何也帮着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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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推广的中介不知道这些问题吗?他们为何还要推广?美国当地的官员为何也帮着推广?点击展开...缘于草台班子,法律的无知,却为利益驱使,而依然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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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推广的中介不知道这些问题吗?他们为何还要推广?美国当地的官员为何也帮着推广?点击展开...官员或者专家? 哪怕是一只鹦鹉只要会说SUPPLY和DEMAND它就成为经济学专家。神马法律神马道德底线,对于他们来说都是浮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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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1,4,5没有问题,今天下午去见中介,重点落实2和3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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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2、3的疑问,连问都不用问,很显然借款对象还没找到怎么搞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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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奇怪了,吾晓得楼主讲咯SBA美国就业发展中心的项目啊。当时到移民局网站查过了,的确是受批准的项目(刚刚发言前还查过呢),哪能会像楼主讲的呢?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5af9bb95919f35e66f614176543f6d1a/?vgnextoid=d765ee0f4c014210VgnVCM100000082ca60aRCRD&vgnextchannel=facb83453d4a3210VgnVCM100000b92ca60aRCRD不过,还是参考官方网站好了。呵呵 提醒朋友们,尽量通过自己亲自考核认证,勿要相信某某言传。现在的项目老多咯,估计内部竞争老结棍咯,捣浆糊咯人老多。吃勿消,搞得投资人七荤八素。 楼主侬勿要呒没事实根据,就瞎三话四。侬认为寻开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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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奇怪了,吾晓得楼主讲咯SBA美国就业发展中心的项目啊。当时到移民局网站查过了,的确是受批准的项目(刚刚发言前还查过呢),哪能会像楼主讲的呢?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5af9bb95919f35e66f614176543f6d1a/?vgnextoid=d765ee0f4c014210VgnVCM100000082ca60aRCRD&vgnextchannel=facb83453d4a3210VgnVCM100000b92ca60aRCRD不过,还是参考官方网站好了。呵呵 提醒朋友们,尽量通过自己亲自考核认证,勿要相信某某言传。现在的项目老多咯,估计内部竞争老结棍咯,捣浆糊咯人老多。吃勿消,搞得投资人七荤八素。 楼主侬勿要呒没事实根据,就瞎三话四。侬认为寻开心啊?点击展开...没说这个区域中心没有得到移民局的批准,批准区域中心而已。批准的有100多个呢,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FONT=微软雅黑]美国移民局不对EB-5投资人的投资行为负责,只负责项目的合法性[/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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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奇怪了,吾晓得楼主讲咯SBA美国就业发展中心的项目啊。当时到移民局网站查过了,的确是受批准的项目(刚刚发言前还查过呢),哪能会像楼主讲的呢?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5af9bb95919f35e66f614176543f6d1a/?vgnextoid=d765ee0f4c014210VgnVCM100000082ca60aRCRD&vgnextchannel=facb83453d4a3210VgnVCM100000b92ca60aRCRD不过,还是参考官方网站好了。呵呵 提醒朋友们,尽量通过自己亲自考核认证,勿要相信某某言传。现在的项目老多咯,估计内部竞争老结棍咯,捣浆糊咯人老多。吃勿消,搞得投资人七荤八素。 楼主侬勿要呒没事实根据,就瞎三话四。侬认为寻开心啊?点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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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I-526[FONT=宋体]不通过,借款人是不退钱的,是不是必须[FONT=宋体]用后面投资人的资金还前面的人?[/FONT][/FONT] [FONT=宋体][FONT=宋体]区域中心是不是连借款人的财务报表都看不到,怎么叫投资人相信?[/FONT][/FONT] [FONT=宋体][FONT=宋体][FONT=宋体]提问1:该项目在借款人不确定,[/FONT]BUSINESS PLAN [/FONT][FONT=宋体]在哪里?在项目性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连基本的总投资额都没有,如何算出所创造的工作机会?项目方对每位投资人所能创造出的全职工作机会,是要经过移民局预审的。无法向移民局提出创造工作机会的预审,那又如何能保证[/FONT]I-526[/FONT][FONT=宋体]的通过呢?[/FONT] [FONT=宋体]提问2:[/FONT][FONT=宋体]假设共有10[/FONT][FONT=宋体]位投资人(500[/FONT][FONT=宋体]万美金)将资金交给您,而只有三家公司通过[/FONT]SBA[FONT=宋体]的审核,获得的额度分别为[/FONT]80、90、120[FONT=宋体]万的资金,您将动用那几位投资人的资金呢?[/FONT][FONT=宋体]如果一年半载的一直再没有审核通过的借款人,是否其他投资人就要一直等下去呢?再说,此借出的三笔共[/FONT]290[FONT=宋体]万资金,没有一笔是[/FONT]50[FONT=宋体]万的整倍数,也就是说会有投资人的[/FONT]50[FONT=宋体]万资金被分割借给不同的借款人(这可不是[/FONT]EB-5[FONT=宋体]所能容许的),那么所创造的工作机会该如何分配呢?[/FONT] 提问3:借款人都没有确定,怎么确定投资对象是在TEA内?SBA审核贷款是否通过还要看看是否TEA? 提问4:对于这种中小企业,美国的银行都不敢放贷,投资移民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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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讨论这个项目纯粹是浪费时间。点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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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以前有个项目,好像是洛杉矶郡贷款项目,是Shimaotong推广的,跟美国借贷中心的项目很像。以前哪个项目现在怎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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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缘于草台班子,法律的无知,却为利益驱使,而依然心存侥幸。点击展开...缘于草台班子,法律无知?说话是否过分了一些? 该中心的资深副总裁Bruce Thompson先生是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2001-2009年西区局长,议员,共和党党魁,美国高端借贷协会执行主席,共和党2012年总统竞选委员会主席。 如果这种人是草台班子,法律无知,不知道LZ是什么班子?有没有常识? http://www.highbeam.com/doc/1P2-18880858.html http://www.napl504.org/Website Docs/Press Releases/Bruce Thompson- Exec Director Announcement.pdf http://www.free-press-release.com/news-former-sba-regional-administrator-bruce-thompson-accepts-new-position-at-usedlc-1317086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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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没说这个区域中心没有得到移民局的批准,批准区域中心而已。批准的有100多个呢,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FONT=微软雅黑]美国移民局不对EB-5投资人的投资行为负责,只负责项目的合法性[/FONT]点击展开...批准的有100多个,至少人家可以正大光明申请海外投资人移民,比那些什么桥啊的项目,只有预审批没有终审的项目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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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转载 看了这一位大陆移民中介针对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以下简称“借贷中心”)的质疑文章,暴露了很多移民中介对美国EB-5项目的错误理解,作为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的会员,我希望在此把一些技术问题彻底澄清,能帮助投资人正确理解美国EB-5的法律要求和对地区中心操作细节的最新规定。 地区中心的申请和批准: 文章中好几处质疑借贷中心是否有商业规划(Business Plan),如何能在“总投资额”不确定的情况下计算就业,项目是否有TEA批准函等等。这一类质疑反映出作者完全不懂美国移民局对地区中心申请的要求。在这里,不妨把相关法律规定展示给大家,由大家自己来做个评判。 按照美国移民局的规定,地区中心主办人必须向美国移民局提交地区中心建议书(Regional Center Proposal)以及多项相关支持材料申请成立地区中心,经移民局严格审查后如果提交文件符合INA Section 203和8 CFR的EB-5法律要求和商业操作的基本原则,移民局就会正式批准这个地区中心。然后这个指定中心的信息就会立刻出现在移民局官网(www.uscis.gov/eb-5centers)上。在地区中心申请表(I-924)的说明中,移民局规定地区中心上交的商业规划须详细提供用入经济预测模型的有效合理数据,并充分论证在当前市场和经济条件下项目的可行性(“ …contain sufficient detail to provide valid and reasoned inputs into the economic forecasting tools and must demonstrate that the proposed project is feasible under current market and economic conditions”)。事实上,现在按照移民局公布的信息,45%左右的地区中心申请得不到批准,最主要原因就是无法顺利通过对商业规划的审批。借贷中心是2010年4月批准通过的地区中心,项目信息目前也列在移民局的官网上,这就说明了移民局认为该地区中心拥有移民局可以信赖的完备商业规划。顺便说一下,贷款类型的就业计算是完全不需要确定“总投资额”的,一般只是以每50万或者100万贷款来作为单位计算就业,至于总共放出多少个贷款则完全没有上限。客户去借贷中心的官方网站(www.usedlc.com),可以看到加州州长办公室的支持函扫描件,而这个办公室就是每年核定加州所有TEA区的官方机构,质疑文章作者对是否有TEA批准书的疑问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如果作者真有担心,早应该直接去函加州州长办公室查询,相信马上会得到明确的答案。 关于风险定义和担保对风险的影响: 现在熟悉美国EB-5的投资人都清楚“承载风险”(at risk)是这个项目的要求和游戏规则。也就是说,任何EB-5项目必须证明是有一定风险的。当资金使用方提出任何的所谓赎回承诺(Redemption),例如向投资人保证几年后收回多少投资本金和盈利,或者变相返还一定价值的固定资产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种操作最终不可能为投资人获得永久绿卡的。然而,质疑文章的作者显然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对美国EB-5移民规则这两年的变化完全没有概念。 在美国EB-5的担保游戏中,资金接受方担保和第三方担保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一般来说,资金接受方是指地区中心或者从地区中心取得资金并使用资金的项目方,第三方则是指与地区中心或者使用资金的项目方完全无关的机构组织。资金接受方的担保不管是否通过有限合伙协议或者认购协议中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在法律原则上已经构成了赎回承诺,因此是违法的。拿借贷中心这个具体实例来说,如果该地区中心或者接受贷款的美国企业提出对客户投资担保,因为他们是资金接受方,因此就会违反EB-5法律规定。可是,事实上借贷中心并不曾对客户提出任何投资返还的保证(查一查他们的两份协议就知道了,协议是美国移民局审查过的,如有问题这个中心早就不可能被批准了),而取得贷款的美国企业虽然抵押了自己的固定资产,但按照美国金融借贷惯例,不会对投资人的资金返还提出任何保证。在这里大家注意,借贷中心项目的担保是来自真正的第三方 美国联邦政府。让我们看看美国移民局对此是怎么考虑的: 2009年12月14日在移民局和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议上,针对第三方担保是否触犯承载风险(at risk)的EB-5规则,美国移民局的首席律师进行了定性的分析。美国移民局事后发表了这次会议的会议纪要和相应的法律问答,在移民局网站上公布如下: 《会议纪要》中第22个问题 问:“在2009年10月19日于旧金山举行的美国移民律师协会EB-5年会上,移民局曾提到第三方(third party)提供的担保是可以接受的,请解释。” 答:“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要投资人的资金还承载风险,第三方担保就不形成赎回承诺,也就是合法的。此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人有幸参加了上述两次重要会议,也与移民局的律师顾问就以上问题进行了当面交流,才理解为什么第三方担保可以不违反承载风险原则。这里的关键在那里呢?就在投资出现问题时,比如投资失败,投资人取得赔偿的资金来源是否是最初使用投资人资金的机构和组织。只要保证了赔偿金来源与使用资金实体无关,承载风险原则就不会被推翻,这样的担保就不违反EB-5的规定。对此如果有任何疑问,任何人都可以去美国移民局网站下载2009年12月会议纪要和问答,自己好好读一读。 很明显,借贷中心项目上的担保是来自与使用资金完全无关的美国联邦政府,并不构成赎回承诺,有效保留了项目上的风险,是完全合法的。在这里需要提醒投资人的是,在你和任何地区中心签约的时候都要看看是否协议中有保证投资人还款的说明,如果有,一定小心,因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前不久佛州美景湖项目就因为这个原因出了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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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继续转载 关于经济模型和就业计算: 所有地区中心的经济分析模型目的都是一样的:一方面证明项目大规模创造就业并推动地方和全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将项目上就业的最终计算与一定的项目经济指标相联系,尽量避免在解除条件的时候(I-829)书面证明项目上创造了多少直接就业。虽然RIMS II 和 IMPLAN 是移民局推荐的计量模型,但任何其它合理的经济计量方法也都可以被采纳。可以说,每个地区中心使用的方法在细节上都不太一样,而这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临时绿卡解除条件的难度。大部分商业房地产(购物中心,工业园区,老人公寓,学生公寓等)开发的地区中心是使用“每平方英尺创造几个就业”的方法来计算就业的,而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地区中心则经常使用“每几万年收入创造几个就业”的方法。在解除临时绿卡条件的时候,这些地区中心就基本不需要说明项目上直接雇佣了多少人,而是到底开发了多少平方英尺的商业地产,或者是项目的年收入达到了具体多少数字。 据我所知,借贷中心的就业模型设计是相当巧妙的,它使用了2007年全美504贷款跟踪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通过 IMPLAN 推演出50万和100万美元在不同行业的就业基准数,就业的计算使用了“每五十万贷款创造几个就业”的方法。移民局核定提出的数字后完全按照模型设计批准了这个项目。这意味着,在两年半以后,当投资人提交解除条件申请的时候,只要贷款还存在,接受贷款的企业无须证明自己创造了多少职位,投资人就可以顺利拿到绿卡。 关于SBA贷款: SBA 504 贷款被誉为“企业助飞加速器”,是包括当年微软和苹果在内的几乎所有成功企业在快速发展阶段都使用过的政府贷款项目。因为利率低,首付款低,手续费用可以打入贷款额,这个贷款实际上是美国中小企业梦寐以求的贷款。一般而言,企业如果购买固定资产,只有两种贷款可供申请,一种是普通商业贷款,一种就是 SBA 504 贷款。即便对于信用最好的AAA企业,申请到的普通贷款也要求企业付至少50%的首付款,利息则在8%-10&左右。而一旦企业能得到 SBA 504 贷款,企业的首付可能降为10%,利息只有5%,而贷款花费则可以打入贷款本身,无须在贷款过户时单独支付。可以看出,SBA 504 贷款对美国企业的吸引力是相当大的。 质疑文章的观点只能用滑稽可笑来形容: A. I-526 是指临时绿卡的申请,504 贷款是SBA的一个企业贷款项目,在地区中心提交申请时被地区中心纳入投资规划。美国的投资移民EB-5项目始于1990年,而SBA在1953年就成立了,在SBA 504 贷款项目的文件中怎么可能去提移民申请呢?这是个常识问题,和“张冠李戴”毫无关系。 B. 只有运营良好的公司才具备资格申请 SBA 504 贷款,维持阶段和下降阶段的企业是完全不符合资格申请的。SBA 504 贷款始于1953年,正是因为SBA审核严格,才为投资人有效控制了风险,降低了投资的盲目性。至于如果贷款不是投资额的整数倍,移民局早有定论,按实际投资比例来核算就业比例,如果每五十万美元贷款创造12个就业,那么二十五万美元贷款就创造6个就业,则完全不是问题。 C. 《经济复苏法案》贷款担保有效期确实是到2012年9月底,但现在种种迹象表明,奥巴马和美国国会已经开始在为该法案延期做各种准备,甚至还可能为504贷款提供更大尺度的支持。原因很简单,按照奥巴马的话,“美国过去十年的新生就业有70%来自中小企业”,美国现在失业率居高不下,政府哪能见死不救呢。 我认为借贷中心项目是一个设计巧妙,完全符合EB-5精神的地区中心,不了解的投资人去美国移民局官网(www.uscis.gov/eb-5centers)和项目官网(www.usedlc.com)看一下就知道了。 写质疑文章的移民中介尤其需要好好学习一下EB-5的相关规定,也不要寄希望通过打压别人抬高自己,不是专家,仅凭断章取义地引用法律规定是骗不了明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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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居然还有吹捧这个项目的,真是服了!是真无知还是昧良心啊! 瞅瞅起的这个中国特色的名字!就是几个华人搭的草台班子,还扯上美国就业发展中心!真能忽悠。 请这个中心说说申请了多少526,批了多少! 关于他的所谓项目,都懒得去驳他。 前面有人说的好,讨论这个项目,都是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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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对美国就业发展接待中心项目的质疑缘于草台班子,法律无知?说话是否过分了一些? 该中心的资深副总裁Bruce Thompson先生是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2001-2009年西区局长,议员,共和党党魁,美国高端借贷协会执行主席,共和党2012年总统竞选委员会主席。 如果这种人是草台班子,法律无知,不知道LZ是什么班子?有没有常识? http://www.highbeam.com/doc/1P2-18880858.html http://www.napl504.org/Website%20Docs/Press%20Releases/Bruce%20Thompson-%20Exec%20Director%20Announcement.pdf http://www.free-press-release.com/news-former-sba-regional-administrator-bruce-thompson-accepts-new-position-at-usedlc-1317086112.html点击展开...刚刚加入的这位Thompson,这么大来头就只能在你们那里当个副总裁啊。不过他能保证你的客户顺利通过申请吗?会有一点点实质性的帮助吗?对此我有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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