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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了解美国-----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即中央政府)是在州的基础上组成的,所以州的权利很大,从许多角度看,除了外交以及军事外,州几乎就是一个独立的“小国”:有自己的法律、税收、警察、教育、选举制度,这与其他许多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的政治体制很不一样。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会出现诸如总统不能管州长、各州之间法律大为不同的现象。特别是各州法律的不同,使得同一种行为在这个州是合法的,在那个州就变得非法了,了解这个特点对外国来美国的新移民或访客十分重要,否则很容易犯法。比如,目前全美有17个州及首都特区已经通过法律,允许居民以医疗为目的合法使用大麻,但在其他州居民使用大麻却是非法的。举例来说,如果有人在首都特区以医疗为由取得大麻是合法的,但到邻州马里兰或弗吉尼亚就是非法的。又比如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康涅狄格与邻州纽约就不一样。根据纽约的法律,一旦提出离婚,在法官宣判前,任何资产的增加,都必须分开计算,不得作为共有财产;但在康涅狄格州却正好相反。说到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由于各州有自己的法律,因此州的执法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是不许跨州行使权力的,尤其是警察,A州的警察去B州抓捕罪犯是不允许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才有联邦调查局(FBI)的存在,因为凡是跨州的案件,便属于联邦调查局的管辖范围,而诸如人口贩运、毒品走私、假钞运送等,多为跨州犯罪行为,所以基本上就由联邦调查局负责侦破。州是一个独立的“小国”,州与联邦的关系、各自间的职权、管辖范围又是如何确定的呢?美国实行的是宪政联邦体制,政府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宪法不仅确定联邦和州政府的结构,而且确立了联邦和州政府的权限。当年美国独立时,13个加入美国的州都批准了《合众国宪法》,所以各州都必须服从宪法的最高权威,以后陆续加入联邦的州也一样。与此相应的是,凡牵涉到宪法修改的条款,除了必须经国会批准外,还必须并得到四分之三以上州的批准才能成立。因此宪法修正案的难度很大,自《合众国宪法》诞生以来,一共只通过了27个修正案,从1800年至今,仅通过了16个修正案。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职责范围由宪法规定,属于联邦政府的核心权力大致包括:各州间的外交、国防、造币、移民、入籍以及贸易等。但随着时间的发展,联邦政府的权力也随之有所扩展,比如联邦政府通过与州政府合作,制定出一些由联邦提供经费、州政府实施的法律和项目。这种合作领域主要包括:教育、社会福利、住房补贴及营养项目、国土安全、交通和紧急行动等。根据宪法的规定,州政府不是联邦政府的下属;各州享有自主权,没有服从联邦政府的责任。但是,当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与州宪法或州法律相抵触时,州宪法和州法律必须服从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作为美国联邦体制中的主权实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民选官员和政府机构。宪法保障各州政府由民选代表组成。州政府一般具有与联邦政府相同的结构:每州有一名经选举产生的州长,有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一个由民选产生的立法机构。州的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日常运作,提供服务,维护法律。州长经投票选举产生,根据州法律,一般任期2至4年。其他可由选举产生的州政府高级官员包括:副州长、州务卿、州司法部长、州审计官以及一些管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成员。非民选职务往往由州长任命。各州的立法机构都是经选举产生和由两院组成(内布拉斯加州是唯一的单院制议会)。州议员任期通常2至4年。州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批准州预算,确定州司法部门负责人,以及监督州政府的运作。在很多小州,州议员为兼职性工作,议员只领取象征性的酬薪。他们一年可能只参与几个星期或几个月的立法议事,其余时间从事各自的专职工作。在规模较大的州,议员是一项全年全职工作,议员领取正式的薪金和福利。州的司法机构负责联邦法律管辖外的司法事宜,包括州内的大部分民事案、触犯州或地方法律或违反家庭法的刑事案,以及涉及州宪法的案子。州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州内居民提供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多种重要服务,其中包括:• 确定教育标准和公共教育的资金来源;• 建立和维护交通运输网;• 创建州立大专院校;• 颁发商业和职业执照及规章;• 建立并监督非联邦法庭和刑事司法系统;• 总体负责公共安全;• 签发结婚和离婚证书;• 签发登记出生和死亡证书;• 管理针对低收入和残障人的州立保健、住房和营养项目;• 管理州立公园和其他娱乐及环保用地;• 主持和核实选举,包括联邦官员选举;• 指挥州国民警卫队(执行国家使命时除外)。从政府的运作经费来源看,主要来自多种税收和收费。联邦政府的经费来源: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社会安全和医疗福利工资税、烟、酒消费税、房地产遗产和赠与税、关税;州政府的经费来源:个人所得税(43个州,有7个州没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州销售/营业税(45个州,有5个州没有州销售/营业税)、烟、酒消费税、商业和职业许可执照费、抽奖彩票、联邦政府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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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州政府相对联邦政府来说,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有自己的法律、税收、警察、教育、选举等制度,所以,了解州的这个属性,是了解美国政权结构的关键之一。同样的,在州的范围内,有县以及各种自治行政体(Municipality),比如市、镇等。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行政实体,例如学区、保护区等。这些县、市、镇、学区、保护区等,都是独立于州政府之外的,与州政府没有从属关系;这些行政实体之间也没有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州长不是县长、市长、镇长的上级;同样的,县长、市长也不是镇长的上级。再形象点说的话,一个镇的镇长,只有一个上级,这个上级既非总统,又非州长,更不是县长、市长,而是本镇的选民。了解这一点,才可以说了解了民主政体的关键。 但是,是否说州政府管不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了呢?答案是:“无法无天”不行,但“为所欲为”却可以。此话怎么讲?从法律的角度看,地方政府的结构和权力是由州宪法确立的,如同州政府的法律不得与联邦法律相悖一样,地方政府受到州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所以,地方政府不能“无法无天”;但在遵守州法以及联邦法的前提下,各个地方政府要想怎么做,不必得到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的同意,只要经过本地居民的赞同,就可以“为所欲为”。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一直想在自己家的后院养鸡养羊,但根据我们县的规定,在每英亩(约六亩)土地平均有三栋独立屋的区域内,任何家庭要想养鸡养羊,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就是养鸡的地方必须离邻居的院子边界至少一百英尺(30米),按照这个标准,我根本没有办法合法养鸡。但如果在加州的阿纳海姆(Anaheim)的话,我就可以养6只鸡,当地的规定是每一万平方英尺(约930平方米)的院子可以养6只鸡,我家的院子刚好超过一万平方英尺。 在各类地方政府中,县(即County)是州政府之下的主要行政实体(康涅狄格州和罗德岛州例外,这两州的县不具政府功能)。县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登记注册(生死,地产过户等)、主持选举(包括选民登记)、修筑地方和乡村道路、用地区域规划、落实建筑规章以及保障治安(尤其在乡村地区)等等。有些县政府也与州政府共同承担一些职责,例如:为低收入居民提供社会福利、监督落实环保规定和建筑规章、管理儿童福利以及发挥司法职能等。 县政府由民选官员组成,决策和行政往往由行政管理委员会(Board of supervisors or County commission)负责。除民选官员以外,很多县还聘请一名专业行政主管,负责县政府的总体运作,这位主管通常被称为县长。许多县内还有不同的区(District),区政府官员也是民选的,并非县政府的下属。 除了县以外,市、镇也拥有行政和税收权。市、镇的规模不一,小的可能居民不过百人,大的可以跨几个县(例如纽约市)。市、镇政府的职能包括各种基本服务,例如:公共安全、街道维修、公园和娱乐设施管理、污水处理、清理垃圾、用地规划及落实建筑规章、救火救急服务、动物管理、公共交通等。较大城市的政府可能还提供住房补贴、经办公立医院、管理由市、州或联邦政府资助的社会福利项目。很多城市还拥有或者负责管理公用事业公司,如水、电、天然气、电信通讯等。 市、镇政府官员均由民选产生,其中包括负责决策的市长和市议会议员。市长为政府首脑,担负日常行政职责,但不一定是市议会成员。有些城市采用经理式政府,由市议会聘用一名专业主管负责市政运作,这名主管是城市的首席行政官,虽不由选举产生,但必须对民选的市议会负责。 美国各级政府的结构基本上不是直线的上下级关系,所以比较复杂,但也充满了活力;从联邦到市镇,经过民主选出的官员超过50万人,其中联邦和州这两级的民选官员不到8500人,其余是各地政府官员,这些民选官员遍布全美,构成了民主社会政体运作的主力。 注:文中部分内容引用了“美国参考”的《美国政体的结构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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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美国的州长与市长、县长、区长没有上下级关系 要想见他们并不难 州长的管辖权根本管不到县长(county executive,或称郡长),也管不到市长,更加管不到区长。以弗吉尼亚州为例,弗吉尼亚州现有95个县、39个市,这些县与市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独立的,都有自己的人事、财政管理体系,并不受州长领导,所以,县长与市长虽然只管一县一市,比起州长管理一州的范围要小,但却与州长没有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互不相干;这些县长、市长们只对本县本市居民负责、听命于本县本市民众,而不是听命于州长。 同样,对于一个县来说,县长也管不到区长。以弗吉尼亚州费尔法克斯县(Fairfax County)为例,费尔法克斯县是弗吉尼亚州的第一大县,人口百万,占整个州人口的13.5%。费尔法克斯县分为九个区,这九个区的区长都是由本区民众选举出来的,按法律规定,这九位区长组成了县监事会(Fairfax County Board of Supervisors),另外再民选出一位监事会主席,成为县的最高管理机构,而县长以及副县长都是由县监事会任命的。也就是说,从某种角度看,县长不但不能领导区长,还要向区长们组成的监事会负责,区长们对县长、副县长的表现不满意,可以开会表决炒县长的鱿鱼。在费尔法克斯县,县长虽然管辖全县,但却管不到区长,他们之间也没有上下级关系,各个区内的事务,由各区自己负责,所以对选民来说,县长并不比区长重要。 由于县内各区区长是民选的,所以民众遇事最先想到的是找区政府解决,而区政府则本着公开办事的原则,随时接待、解决民众的问题。区长也经常举行各种类似市政厅那样的公开会议,与民众沟通,民众要与区长会面,只要事先预约就可以了,并非什么难事。 州议员是民选的,自然要为选民说话,州议员与联邦议员一样,也分众议员、参议员,为了联系选民为选民服务,每个议员都设有办公室,有一批助手协助工作。 在美国一般的普通民众对于所谓的“政府首长”并不感兴趣,也不会想见这些“首长”,有事需要政府解决的话,找相关部门依法就能解决,如果具体负责管理的部门不能解决的话,找“首长”也没有用,因为“首长”也要依法行事,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发号施令;此外,州长、县长、区长各自独立,找州长解决县长管辖的事、找县长解决区长管辖的事是没有用也是不合法的,所以根本没有人会想到这样做。与此相关的则是民众要见各级“首长”并不难,因为有各种渠道与方法可以见“首长”,因此见“首长”也就没有什么了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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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美国各级政府可以免费参观 美国的政府办公楼,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民众都可以入内参观,全部免费。 以马萨诸塞州议会大厦来说,州议会1969年通过法案,成立了州议会大厦导游部门,由议会大厦员工或志愿者担任导游,向民众讲解议会大厦的历史、建筑风格等。导游服务还提供八种不同的语言,方便外国游客,导游部门在大厦内设有咨询服务台,提供相关信息,解答游客提问。议会大厦的开放时间从上午十点至下午四点,周末和节假日不开放。 美国各州政府办公楼有不少是行政、立法合在一起办公的,办公楼的对外开放,民众可以在导游的带领下入内参观,也可以自由入内参观,各取所需。而州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比如郡、县、市、镇的办公楼等,由于集中了各类办理民众事务的部门,更是大门八字开,只要是在办公时间,民众随时可以入内。在联邦政府这个层级,包括白宫、国会、法院以及各个联邦部门大楼,不仅办公期间对外开放,为了满足游客的需要,有些地方在周末及下班后也都开放给公众参观,比如白宫、国会等。 美国国会从周一到周六,上午八点三十分至下午四点三十分向公众开放,只有感恩节、圣诞节、元旦以及周日不开放。为了适应游客的参观需求,国会特别设立了访客参观中心,访客在参观中心时,每二十人左右分成一组,由一位训练有素的导游带领,进入国会大楼参观,为了使游客在参观时更方便了解国会内的建筑、历史、雕塑、壁画等,每人还发一个耳机,可以清楚听到导游的讲解。白宫是总统工作、居住的地方,也是副总统工作的地方。九一一事件以前,到白宫参观是随到随进的,九一一后因为安全上的考虑,参观白宫必须事先预约。一般来说,民众需要通过所在选区议员办公室办理预约手续,不论是否认识议员,议员办公室都会为选民办理这项事务。外国游客想要参观白宫,只要按规定的手续办理预约,也是一样可以进入白宫的。奥巴马担任总统后,大力推动白宫的对外开放,要将白宫变成“人民之家”,据白宫的统计,奥巴马入主白宫迄今三年多,已有约二百五十万人到白宫参观过,换句话说,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参观过白宫的人数,占美国人口总数的百分之零点八,平均每一百二十五个人中,就有一人参观过白宫。 五角大楼是美国国防部所在地,九一一事件后虽然五角大楼大大加强了安全检查,但依然向公众开放,五角大楼的开放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上午九点三十分至下午三点,周末以及联邦假日除外。到五角大楼参观,必须提早八天至九十天预约,早了或迟了都不行。入内参观时,游客必须在五角大楼员工的引导下,按指定路线行走,参观时间约一个小时左右。每年进入五角大楼参观的人数,约有十万之众。 国务院总部所在地的杜鲁门大楼也开放给民众参观,但必须事先预约,由于要求参观者众多,所以国务院建议游客提早三个月预约。进入国务院总部参观时,由国务院员工带领,对外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周末以及节假日不开放。 其他的联邦部门,比如农业部、能源部、运输部等的对外开放事宜,都可以在这些部门的网站上找到,十分方便。 美国是民选政府,也是建立在民众交税基础上的政府,没有民众缴纳的各种税款,政府就难以运作。所以,政府是纳税人“养”的观念人人皆知。 林肯总统1863年11月19日在葛底斯堡的演讲中,讲到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时,有一句名言广为流传,曾被孙中山翻译为“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成为三民主义的蓝本。“民有、民治、民享”用现在的话来说,即“人民是政府的主人、政府由人民管理、政府为人民服务。” 政府办公楼的大门向公众敞开,从一个小小的侧面体现了林肯名言在美国已经真正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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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从骆家辉看美国联邦政府官员的差旅费报销 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包括联邦政府的15个部,军队里的陆军、海军和空军部(属于文职),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独立机构和实体(例如政府问责办公室,但是不包括国会议员以及国会两院的委员会和办公室,也不包括政府拥有或控股的公司),以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政府部门等,其官员都要遵循《联邦规章典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CFR的第5篇III-D部分第57-I章第5702节规定,上述部门员工在美国本土48个州因公旅行,报销标准由联邦总务管理局(Federal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GSA)制定,到美国本土之外包括国外旅行,则由总统或其指定人员制定标准。报销标准包括两部分,即每日津贴和实报实销的开支,两部分都有最高限额。法规还规定要有每日津贴和实报实销部分的综合限额。为此,GSA制定了差旅费报销执行细则即《联邦旅行条例》(Federal Travel Regulations, FTR),海外旅行则由各部门拟定细则,由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具体执行。这些规定非常细致,涵盖了因公出差、调动工作、随行家属、家私寄存、公共交通、公私车辆等,既照顾到官员工作与生活的必需,又要防止滥用公款的不良行为。这个短篇只能讲一讲因公出差的飞机、车船、住宿、餐饮费和零花钱等。首先明确一点:只有餐饮和零花钱作为津贴的这部分可以包干,即在限额内节余归己,其他都要凭单据实报实销。特殊情况下可能超标,要事先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即使是可以包干的部份,有的机构也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远程商业交通工具报销:乘飞机坐经济舱,乘轮船坐一等舱的最低档,除非1)在预定出发或抵达时间的24小时内已经买不到该舱位;2)残障员工生理需要;3)极其特殊的安全需要;以及4)部门因工作需要规定可以乘坐高等级舱位的旅行事项。骆家辉大使全家到北京上任,就是按照规定乘坐的经济舱。如果您遇到骆大使或其他美国政府官员与您同机,而且乘坐的不是经济舱的话,那他/她多半是因为行程仓促,临到买票的时候经济舱座位已经售罄。特殊情况可以乘坐升级的舱位,但是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旅行的起点和/或终点不在美国本土;2)行程超过14小时(过夜停留和转机不算);以及3)必须在第二天或更早到达目的地报到。出租车(含小费)报销:1)自己的工作地点因为出差需要乘坐飞机而从家往返机场,或去至少需要住宿一晚的临时工作地点而从家往返办公室,可以乘坐出租车;2)临时工作地点在交通终端、住宿地点、临时工作地点之间,或因为临时工作地点没有餐厅而需要去最近的饭店就餐,可以乘坐出租车;3)如果在当地有公共交通,或旅馆提供免费的交通车服务等,所在部门可以限制乘坐出租车的报销额度。自驾租车报销:1)是否允许自驾租车由本单位根据节约的原则决定;2)应该使用与政府签订协议、事先商定有优惠价格、不限里程并包含损险的租车公司;3)因为与政府有协议的租车公司已经带有损险,所以除非是在海外因公租车,不得因为撞车或车辆被盗报销损险。以上这些都需要实报实销。住宿(旅馆)费:这一部分也是实报实销,并且根据地点、季节随时调整。以国务院官员在中国出差各地住宿费的报销标准为例:今年四月份在海南三亚举行博鳌论坛,主会场的索非亚酒店房间每晚人民币1988元到2188元,折合美元大约310元到340元,比国务院的报销标准高出一倍(177美元)左右。所以美国代表团选择住在附近的千舟湾酒店,那里的客房价格为人民币518元到988元,不超过报销限额。有没有住宿超标的情况呢?有。例如2008年7月在日本北海道洞爷湖举办G8峰会,会场设在洞爷湖畔海拔625米的Poromoi山顶上的温莎酒店,酒店为会议准备的普通客房价格每晚大约140000日元,折合1300美元。国务院官员到日本北海道札幌领事馆辖区出差,住宿费的限额最高只有260美元,酒店价格是它的5倍。但是因为总统要参加峰会,国务院官员需要随时待命,如果住在山下的酒店,交通不便,可能误事,所以事先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还向GSA申报得到认可,随行的国务院官员们也住了一回超级豪华的酒店。有没有违反出差报销的规定,为自己捞取好处的情况呢?有。一位同事曾经在东南亚某国使馆服务,当地很难买到美国本土的食品和啤酒,经使馆领导批准,请司机隔一段时间到邻国帮大家采购一批副食品,在那里要住一晚。这位司机是当地雇员,在该邻国有亲戚,去了之后就住在亲戚家,却按照去邻国出差住旅馆的标准报销住宿费。后来被财务部门查出来,司机被解雇,使馆官员们也断了口福。餐饮费和零花钱:英文是Meals & Incidental Expenses,简称为M&IE。如果严格执行报销的话,按照GSA的规定(http://www.gsa.gov/portal/content/101518),早、午、晚餐都有不同的限额,加上小费、行李搬运费等零花钱,保留收据和报销会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此GSA允许各部门自行决定把这一部分作为津贴,节余归己,还是实报实销。国务院系统采取的是前者,据我所知,也有少数部门的M&IE是按照标准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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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新一轮忽悠就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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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Ma:because we don't think of making money, but we make a lot of money.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这是一个自从盘古开天辟地以来就争论不休的哲学问题,五大洲的圣贤哲人和平头百姓各有各的看法,很难说谁对谁错。但是不管做什么事情,最好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想在前面,做好预案,以便防患于未然,补救有依据。面对现代社会花样繁多的获利渠道,防止有权有势者私心膨胀,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谋利,就是立法机构的重要职责。 在美国,不怕当官的犯事儿,因为有法律管着,有舆论照妖镜罩着,纸里包不住火,出了事该上哪儿上哪儿,该进哪儿进哪儿。怕的是法律有漏洞。这里讲究的是法治,有钱人雇有名的大律师,没钱人有不要钱等着出名的律师,他们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着想,法律至上,程序第一,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尽等着挑毛病。所以虽然美国早就有反内线交易法、政府官员伦理守则、财产申报阳光法案等套在大小官员脑袋上的紧箍咒,但是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增改这些针对“性本恶”的条条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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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经520一役,建议你们找些没那么大的项目,劳动密集型,小范围广告和推广估计就可以卖完。失败其实是个宝贵经验。以前建议你们集合投资人,搞个什么沙龙座谈论坛什么的,大家投友谊、交换意见,对项目提出看法,包括质疑。一来你们也可借此体现贴近客户,二来你们自身其实获益匪浅,三来项目风险得到各个方面的曝露,投资人在心理上也有了更好的准备。这就是行销。N年我在的行业和你们类似,直到今天这套方法那些公司还在用,发展到组织客户去游山玩水了。。。今了解到中介公司开一个分公司须拿出200万保证金。不容易啊你们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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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新一轮忽悠就此开始?点击展开...大多数潜在投资人并不知道这个南风,520的事情, smt网站删掉,其实还是一派歌舞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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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FONT=宋体]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在美国投资新企业,这叫[/FONT]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requirement” [FONT=宋体]。参看美国法[/FONT]8 C.F.R. § 204.6(h)[FONT=宋体]。首先,投资的必须是“新”企业。其次,投资的企业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FONT]for-profit entity[FONT=宋体])。[/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新企业是指:[/FONT]1[FONT=宋体])在[/FONT]1990[FONT=宋体]年[/FONT]11[FONT=宋体]月[/FONT]29[FONT=宋体]日以后成立的企业;[/FONT]2[FONT=宋体])如果一家企业是在[/FONT]1990[FONT=宋体]年[/FONT]11[FONT=宋体]月[/FONT]29[FONT=宋体]以前成立的,投资人可以收购这家企业并重组,使得其变成一家新企业。然而,移民局说仅仅是改变企业的法人结构不能成为重组,比如说把有限责任([/FONT]LLC)[FONT=宋体]改成有限合伙([/FONT]LLP)[FONT=宋体]。而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个案例移民局认为满足了重组的要求的。所以这个方式很难。[/FONT][FONT=宋体][/FONT] 3[FONT=宋体])对于[/FONT]1990[FONT=宋体]年[/FONT]11[FONT=宋体]月[/FONT]29[FONT=宋体]以前成立的企业,投资这还可以通过投资,使得该企业的净资产或者雇员人数达到原来水平的[/FONT]140%[FONT=宋体]以上,这也认为是投资了一个新企业。[/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说到新企业,还应该提一下“困难企业([/FONT]Troubled Businesses[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困难企业是指那些:[/FONT]1)[FONT=宋体]成立至少两年以上;[/FONT]2)[FONT=宋体]然后在递交移民申请前的[/FONT]12[FONT=宋体]个月,或者[/FONT]24[FONT=宋体]个月里,经历了至少[/FONT]20%[FONT=宋体]净值([/FONT]net worth[FONT=宋体])以上的亏损的企业。[/FONT][FONT=宋体]和 [/FONT][FONT=宋体]和投资新企业不同,投资者投资困难企业,可以通过:[/FONT]1[FONT=宋体])保留企业原来的就业水平,依旧雇佣投资前的所有员工;以及[/FONT]2[FONT=宋体])总共保留或者创造[/FONT]10[FONT=宋体]个就业。[/FONT][FONT=宋体]这样,也能满足投资移民的要求。[/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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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大多数潜在投资人并不知道这个南风,520的事情, smt网站删掉,其实还是一派歌舞升平。点击展开...唉 官网上一点痕迹都不留。把这些脏东西都扫到屁股底下坐着就没事了吗,你总要站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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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美国联邦法律 8 C.F.R. §204.6(j)要求投资移民的投资必须置于风险之下(at risk requirment)[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看是否有投资风险主要有几个标准:[/FONT][FONT=宋体][/FONT]1[FONT=宋体])为了获得收益,把资金投资于一个追求利润的企业;[/FONT][FONT=宋体][/FONT]2[FONT=宋体])资金来源于投资者自己;[/FONT][FONT=宋体][/FONT]3[FONT=宋体])投资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产生亏损。[/FONT][FONT=宋体]总之,投资者必须已经或者正在积极主动地进行投资[/FONT](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FONT=宋体],收益和亏损的风险由投资者个人承担。[/FONT][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实践中,如果一个投资有固定收益的回报,或者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后有任何形式的赎回,那这就不是风险投资,而更接近于贷款,这不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又或者,投资人把资金投于自己创立的企业,而企业没有花这笔钱,而是把这笔钱做了储蓄,那也符合at risk的要求,不能做投资移民。[/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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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背景知识:了解美国-----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即中央政府)是在州的基础上组成的,所以州的权利很大,从许多角度看,除了外交以及军事外,州几乎就是一个独立的“小国”:有自己的法律、税收、警察、教育、选举制度,这与其他许多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的政治体制很不一样。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会出现诸如总统不能管州长、各州之间法律大为不同的现象。特别是各州法律的不同,使得同一种行为在这个州是合法的,在那个州就变得非法了,了解这个特点对外国来美国的新移民或访客十分重要,否则很容易犯法。比如,目前全美有17个州及首都特区已经通过法律,允许居民以医疗为目的合法使用大麻,但在其他州居民使用大麻却是非法的。举例来说,如果有人在首都特区以医疗为由取得大麻是合法的,但到邻州马里兰或弗吉尼亚就是非法的。又比如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康涅狄格与邻州纽约就不一样。根据纽约的法律,一旦提出离婚,在法官宣判前,任何资产的增加,都必须分开计算,不得作为共有财产;但在康涅狄格州却正好相反。 说到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由于各州有自己的法律,因此州的执法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是不许跨州行使权力的,尤其是警察,A州的警察去B州抓捕罪犯是不允许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才有联邦调查局(FBI)的存在,因为凡是跨州的案件,便属于联邦调查局的管辖范围,而诸如人口贩运、毒品走私、假钞运送等,多为跨州犯罪行为,所以基本上就由联邦调查局负责侦破。 州是一个独立的“小国”,州与联邦的关系、各自间的职权、管辖范围又是如何确定的呢?美国实行的是宪政联邦体制,政府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宪法不仅确定联邦和州政府的结构,而且确立了联邦和州政府的权限。当年美国独立时,13个加入美国的州都批准了《合众国宪法》,所以各州都必须服从宪法的最高权威,以后陆续加入联邦的州也一样。与此相应的是,凡牵涉到宪法修改的条款,除了必须经国会批准外,还必须并得到四分之三以上州的批准才能成立。因此宪法修正案的难度很大,自《合众国宪法》诞生以来,一共只通过了27个修正案,从1800年至今,仅通过了16个修正案。 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职责范围由宪法规定,属于联邦政府的核心权力大致包括:各州间的外交、国防、造币、移民、入籍以及贸易等。但随着时间的发展,联邦政府的权力也随之有所扩展,比如联邦政府通过与州政府合作,制定出一些由联邦提供经费、州政府实施的法律和项目。这种合作领域主要包括:教育、社会福利、住房补贴及营养项目、国土安全、交通和紧急行动等。 根据宪法的规定,州政府不是联邦政府的下属;各州享有自主权,没有服从联邦政府的责任。但是,当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与州宪法或州法律相抵触时,州宪法和州法律必须服从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作为美国联邦体制中的主权实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民选官员和政府机构。宪法保障各州政府由民选代表组成。州政府一般具有与联邦政府相同的结构:每州有一名经选举产生的州长,有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一个由民选产生的立法机构。 州的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日常运作,提供服务,维护法律。州长经投票选举产生,根据州法律,一般任期2至4年。其他可由选举产生的州政府高级官员包括:副州长、州务卿、州司法部长、州审计官以及一些管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成员。非民选职务往往由州长任命。 各州的立法机构都是经选举产生和由两院组成(内布拉斯加州是唯一的单院制议会)。州议员任期通常2至4年。州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批准州预算,确定州司法部门负责人,以及监督州政府的运作。在很多小州,州议员为兼职性工作,议员只领取象征性的酬薪。他们一年可能只参与几个星期或几个月的立法议事,其余时间从事各自的专职工作。在规模较大的州,议员是一项全年全职工作,议员领取正式的薪金和福利。 州的司法机构负责联邦法律管辖外的司法事宜,包括州内的大部分民事案、触犯州或地方法律或违反家庭法的刑事案,以及涉及州宪法的案子。 州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州内居民提供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多种重要服务,其中包括:• 确定教育标准和公共教育的资金来源;• 建立和维护交通运输网;• 创建州立大专院校;• 颁发商业和职业执照及规章;• 建立并监督非联邦法庭和刑事司法系统;• 总体负责公共安全;• 签发结婚和离婚证书;• 签发登记出生和死亡证书;• 管理针对低收入和残障人的州立保健、住房和营养项目;• 管理州立公园和其他娱乐及环保用地;• 主持和核实选举,包括联邦官员选举;• 指挥州国民警卫队(执行国家使命时除外)。 从政府的运作经费来源看,主要来自多种税收和收费。 联邦政府的经费来源: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社会安全和医疗福利工资税、烟、酒消费税、房地产遗产和赠与税、关税; 州政府的经费来源:个人所得税(43个州,有7个州没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州销售/营业税(45个州,有5个州没有州销售/营业税)、烟、酒消费税、商业和职业许可执照费、抽奖彩票、联邦政府拨款。点击展开...看看这个还是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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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拜托小V同学尊重人家版权,不是原创的请标明“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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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我看了很受益,相信不少对美国有兴趣的人都会认真看。顶VISA,请再接再厉接着开讲。无论之前怎样也要给人个修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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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大多数潜在投资人并不知道这个南风,520的事情, smt网站删掉,其实还是一派歌舞升平。点击展开...世贸通善后工作做得很快的,除了删掉网页外,南州风电的人去了都市广场的项目,520的人去了加州呼叫中心。没有留下蛛丝马迹,政绩显然呢。 我当初去了VISATOUSA的招募会,也是为美国一家主流报纸有关EB-5项目的报导做暗访,世贸通这样敬业地处理南达风电和520项目,没准会金榜提名,在报纸上光荣一会呢。我们的另一朋友暗访了另家中介,那家就没有那么夸张。世贸通不愧是中国中介的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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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有条件绿卡和I-829 去条件 设立2年临时绿卡的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遏止欺诈。而在I-829阶段,移民局如果要否决I-829申请,必须有法定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比如说,如果829申请没有在临时绿卡到期前的90天内递交,而又没有合理的原因的话,那移民局可以否决该申请,当然,这种情况发生的机会不大。法律规定有三条标准来衡量829是否可以批准,这3条标准必须全部满足。 1. 投资人已经投资了,或者正在积极进行投资,且投资的金额符合移民法的要求(the alien invested, or is 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 the requisite capital),我们称这个要求为“投资要求”,证明文件一般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2. 投资人在整个临时绿卡期间,持续了上述的投资行为,没有撤回投资(sustain the action throught the period),我们称这个要求为“持续投资要求”,证明文件一般为公司的银行账户报表,公司经营发票,公司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缴税证明。 3. 证明投资者创造了,或者在合理的未来期限里将会创造10个全职就业。(created or can be expected to create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对于非区域中心相关项目而言,这意味着投资人必须提供公司给州政府的薪资缴税表(state payroll tax return); I-9表和W-2表;10个全职员工的美国护照、绿卡或者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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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移民局裁定官手册和经典判例 2009年6月,移民局发布了一个叫裁定官手册(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的文件,要求在829时同时审查是否已经投资了规定的金额并且创造了规定的就业机会。 同年12月,移民局又出新的手册,要求审理829必须基于之前已经批准了的526申请,及其商业/投资计划而创造就业。 526申请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一个承诺。而审理829就是审理投资这有没有按照526计划在实施。所以,如果829审理期间发现了实施和计划有了实质性改变(material change),那么,哪怕投资者的确按规定做了投资,并且创造了就业,也不能批准829申请,而应该要求投资者放弃原来的526申请,按照新的计划重新递交526申请。 可见09年12月份的这个手册大大地提高了审理829申请的门槛。尽管手册本身不是法律,如果因为裁定手册被拒829的话,仍然可以在移民法庭进行有力的抗辩,但是为了避免冗长的法庭程序,每一位投资人最好还是能够达到移民局设立的这些规定。 除了上述的成文规定外,还有一个关于829的判例法。在Chang v. INS案中,联邦第九巡回法庭裁决移民局不恰当的重新审核了投资者的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那些在526阶段已经被审核批准的事项。法庭认为,投资者在递交526申请时,如果已经遵守了当时的所有法律,那么移民局在829阶段,不能用该526之后新制定的规则来重新审理本来属于526审理的事宜。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投资人的526在08年1月被批准,09年1月移民局对526审理实行了新的规定,然后10年1月投资人递交829申请,那么移民局不能因为09年1月新实施的规定来重新审理原来的526,然后以此为依据,不批准投资人的829申请。上述判例仍旧体现了829阶段提供的材料的目的不是要重新审查526阶段已经审查过的问题,精髓是审查投资者有没有移民欺诈。 除此之外,还有Matter of Ho, Matter of Izumii, Matter of Hsiung, Matter of Soffici 四大经典判例,大家先预习一下,以后会详细讲解。http://www.eb-5center.com/files/Matter_of_Ho.pdfhttp://www.eb-5center.com/files/Matter_of_Hsiung.pdfhttp://www.eb-5center.com/files/Izummi_Decision_in_full.pdfhttp://www.eb-5center.com/files/Matter_of_Soffici_full_decis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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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美国投资移民资金“at risk" 要求 与 Matter of Ho案例 [FONT=宋体][FONT=宋体, Verdana,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FONT=宋体]创造就业不是一定要已经创造了就业,移民局规定,正在进行创造就业的商业活动也可以满足这个要求。问题是怎么样才算是正在进行创造就业的商业活动?这又回到了投资要求,花钱并承担风险([/FONT]At Risk[FONT=宋体])。什么叫“承担风险”,就是说,投资移民的资金不能用来存银行,吃利息;投资移民的资金必须花,使用,并且承担损失的风险;投资移民的资金必须用于和创造就业有关的商业活动,仅仅证明投资资金属于企业[/FONT]/[FONT=宋体]区域中心,而不进行实际的商业活动不满足批准[/FONT]829[FONT=宋体]的要求。[/FONT]The funds must be placed at risk in job-creating activities. [FONT=宋体]资金必须不可逆转地被投资企业使用,花费。[/FONT] Capital has been irrevocably committed by the business to certain expenditures[FONT=宋体]。[/FONT][/FONT][/FONT] [FONT=宋体]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了,创造就业要求,投资要求都提到了[/FONT]”[FONT=宋体]承担风险[/FONT]”[FONT=宋体]。这也反映了“承担风险”其实是“投资要求”以及“创造就业要求”最核心的内容。[/FONT] [FONT=宋体]什么叫投资?承担风险的才叫投资,否则就是借款。什么叫创造就业?花钱做生意才能创造就业。要么花钱请人,已经创造就业,请注意,雇佣人本身就是承担风险的商业行为。要么还没创造就业,正在进行未来创造就业的商业活动。什么样的商业活动?两个字,花钱。花钱同样意味着承担风险。所以,如果就把钱存银行,什么事都不干,不可能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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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闲事,不听废话,低头做事,抬头看路!均属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回复: 美国投资移民知识系列大讲堂[FONT=宋体]Matter of Izumii案例[/FONT] [FONT=宋体]在[/FONT] Matter of Izumii[FONT=宋体]案例中,许多有限合伙人([/FONT]limited partners[FONT=宋体])一起投资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这个有限合伙企业再成立一个信用公司,信用公司专门借钱给美国的出口公司。有限合伙人希望通过这样的投资做移民。问题是,他们在成立合伙企业时,规定合伙企业按照固定比例支付每一个有限合伙人红利;规定有限合伙人有赎回权,在行使赎回权时,合伙企业必须回购合伙人的份额;规定合伙企业预留一部分的资金专门用于购买合伙人的份额。这些规定都是违反移民法的投资要求的,因为投资的资金没有承担风险。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合伙企业预留的一部分资金,移民局认为“创造就业的企业,不一定是投资者直接成立的企业,但是必须收到投资者投资的资金”,所以,信用公司,或者像信用公司借钱的是创造就业的企业,这些企业不是投资者成立的,这没有关系。问题是,这些企业没有完全收到投资者投资的资金,因为投资者投资的部分资金被合伙企业保留了下来,没有用于创造就业。[/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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