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美国投资移民 - Ronald Klasko分享从法律政策和事实
在加拿大
2013年7月15日美国移民局最近采用了一种曾在2009年6月17日的诺伊费尔德备忘录中有过明确说明的裁定标准。这一标准要求申请I-526的投资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他能在申请通过的两年半的时间内创造出十个必需的工作机会。这一规定并未被写入任何法令或法规中,也没有过任何先例。恰恰相反,它仅来源于不具任何约束力的备忘录。两年半规则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有六个月的时间去完成身份的调整以及领事移民签证程序。为期两年的有限制居留期因此被延期以实现两年半规定的要求。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理由至少有以下四点:• 不管是身份调整程序还是有限制的移民签证领事申请程序通常都无法在六个月之内就完成。• 在办理有限制的移民签证时,从签证发放之日开始,投资人及其家人还有六个月的时间移民美国,而只有当他们真正移民到美国之后,两年期限的有限制的居留权才会开始生效;• 法规明确指出需要创造出来的工作机会并不是必须在限制消除申请提交之时,甚至并不需要在限制消除申请裁定之时,就要全部实现。事实通常是,在两年期限已满的几个月之后,这些工作机会才真正创造出来。然而,法规要求的是这些工作机会必须在消除限制的I-829申请裁定之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创造出来;• 两年之内创造10个工作机会的规定对于区域中心的那些投资而言,可以说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阅读全文http://www.yiminchaoshi.com/archives/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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